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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诽谤案,结果全不同!尚雯婕败给法考生,江秋莲却已胜诉三人

作者:瑜说还休
同为诽谤案,结果全不同!尚雯婕败给法考生,江秋莲却已胜诉三人

成名于“超级女声”选秀节目的歌星尚雯婕,其一审、二审起诉法考生对其名誉侵权案,均以败诉而告终。

而近日,那位女儿在日本被害的江歌妈妈江秋莲,她却宣称,其已将包括刘鑫(刘暖曦)在内的三人送上了法庭,且最终全部胜诉!

显然同为诉名誉侵权的类似诽谤案,歌星的尚雯婕与普通人的江秋莲,二人起诉的结果,却完全不同,这又是为何呢?

我们不妨先看一下法考生张某与尚雯婕的法庭对垒吧:

原来,一位正在参加法考的学生张某,其在尚雯婕的个人社交媒体下,如此评论了一句话:

“张开血盆大口,吸干旗下小艺人,扒皮、拆骨、敲骨吸髓、骨头渣都不剩”—— 正是针对此言,尚雯婕将其告上法庭。

同为诽谤案,结果全不同!尚雯婕败给法考生,江秋莲却已胜诉三人

2022年11月,尚雯婕于上海静安区法院起诉张某名誉侵权,官司最终一直打到二审,尚雯婕为此先后聘请了四名律师,而自恃正在学法的张同学,则是自己赤膊上阵——一个人单枪匹马对挑四大律师。

这位法考生先是承认评论出自其手,但他却辩称:

此评论并无明确的指向性,也没有任何主语,并不能令公众联想到就是在说尚雯婕,所以,自己并不构成侵权;且作为公众人物的尚雯婕,负有容忍义务,这句评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其评论虽有千余点赞,但已及时删除,并无实际证据证明,已给尚雯婕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侵权责任须以存在侵害结果为条件,不能以被侵权人的认知为判断依据”。

张某还质疑了尚雯婕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31030元里面,有31000元为律师费,但却与律师事务所签两份代理合同的笔迹不一致,法院鉴定后,认可了张某的质疑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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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二审的结果,都是法院认定为:张某的评论确有不当之处,并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同时,法院也认为:

“张某发布的评论是采用夸张、渲染手法的描述性语言,既无明确的主语,更无具体的内容,一般公众在阅读后,并不能明确知晓张某所言究竟为何人”。

于是,法院认定:张某的评论不会导致对尚雯婕社会评价的降低,且尚雯婕作为公众人物,行为举止被公众评论实难避免。虽张某言论不太恰当,但也未达到贬损人格的程度,因此驳回尚雯婕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再看看江歌妈妈——江秋莲女士最近所发的一段话:

“刘暖曦支持者有个共同特点,没有被起诉的先不说了,只说被刑事立案的,个个是英雄,不仅仅在网络上是常胜将军,到了法庭上还是英雄”。

同为诽谤案,结果全不同!尚雯婕败给法考生,江秋莲却已胜诉三人

“尤其林礼国最勇敢,也是他判的刑期最长,两年三个月,会在监狱里过两个春节。哦,还有比林礼国勇敢的,谭斌,出狱以后继续骂我,不过在我取证完交了律师费以后好像消停了”。

“以前我不理解这些人的行为,后来明白了,这个世界上还有陈世峰刘暖曦同类的人存在”。

看了这段话,就可以约略知道,此前,在网上用不同言论诽谤江歌及其妈妈江秋莲者,包括了已败诉并赔偿69.6万元的刘暖曦,另外还有其所提到的林礼国、谭斌二人,都被江秋莲起诉后送进了监狱。

那么,为何公众人物的尚雯婕与普通人的江秋莲,又同为类似名誉侵权的诽谤案,最终的结果,却是如此的不同呢?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具体的特点,显然不能一概而论,不过,通过对比之下,不得不说,其中的二人身份之不同元素,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那就是尚雯婕是一位公众人物,而江秋莲只是一个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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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凭人们的感觉,事实上,即使在尚雯婕诉法考生诽谤案中,法官在“自由心证”之下的判决,如果是判法考败诉,似乎也仍能说得过去,或并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但是,为何最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是向着普通人的法考生而倾斜了呢?—— 这说明,其跟尚雯婕的“公众人物”身份,就大有关系了!

公众人物的荣誉、利益,取自于其“名人”身份,所以,取之以利、承之以责——也就是说,公众人物从公众的喜爱、追捧与付出中得到了名利,那么,就理当让渡一些个人的自由等权利,就要承受公众对其更具自由度的评论,甚至包括了并不一定完全正确的刺耳批评。因此,公众人物面对社会的评价时,就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和权力的让渡。

这会让人想到一个美国的著名案例——那就是当年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

因记者在纽约时报上发文痛骂政府人员——警察萨利文,被后者以诽谤之名起诉,虽一、二审时记者全都败诉,但到了最高法院,却全票推翻了此前审判结果。

同为诽谤案,结果全不同!尚雯婕败给法考生,江秋莲却已胜诉三人

此案的判决,可以说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大事件!

因为此案,最终确立了法律对于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强力保护!——这其中,该案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即针对公共人物或公共事件的报道,即使包含错误信息,作为原告的公共人物或政府官员等,须证明被告是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才能成功提起诽谤诉讼请求。

即是说,报道如果仅仅是基于错误的事实,并不足以抑制言论自由,也要给予舆论一定的“呼吸空间”。这一原则及判定结果,大大提高了对于新闻媒体的起诉标准,保护了新闻自由,这一原则也不断扩大到公众人物提起的相应名誉侵权领域。

在尚雯婕诉法考生一案中,中国的法官们显然也借鉴了“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的法治成果——一是尚雯婕要证明法考生的评论,对其造成了实质损害与伤害,这显然较为困难;二是作为公众人物,须有一定的个人权力之让渡,要对公众的评说有一定的容忍度,正是缘于此法律准则,最终法官让以一抵挡四位律师的法考生,成了最终的“反诉成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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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最近,江秋莲女士也发出了这样一条内容:“网暴者开始有意识了,不敢直接点名江秋莲伪造证据构陷刘暖曦了,这是打击网络暴力的进步,挺好!”

不知这些“网暴”江秋莲的人,是不是也看了法考生反诉尚雯婕案中,“未点名主语”的这条成功之道呢?——都开始在评论中,不再直接点名“江秋莲”了。

但是,在江秋莲身上,并无尚雯婕那样的名人光环,所以,她并不需要让渡作为公众人物的一定个人自由权,所以,任性乱评者们,还是别再以身试法了!【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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