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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裝修設計不滿意,交了的“定金”能退嗎?

作者:長安威海

買了新房,

裝修就成了頭等大事。

業主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後,

若對裝修設計不滿意,

想要解除合同,

能否退回前期所交的“定金”呢?

對裝修設計不滿意,交了的“定金”能退嗎?

(圖源網絡 侵删)

基本案情

小威和小蓮購買了位于上林縣某小區的毛坯商品房。2021年12月19日,小蓮與某裝修公司就前述所購房屋裝修一事,小蓮作為甲方,某裝修公司作為乙方,雙方訂立《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

承攬方式

乙方(某裝修公司)以包工和包部分材料的形式承包甲方(小蓮)所購買的前述房屋裝修工程;

工程價款

工程造價160000元(包含甲方提供的材料價款在内);

裝修選材

甲方負責提供的材料、裝置的品類、數量、價格詳見合同附件《甲方供給工程材料、裝置明細表》和《廣西某裝飾“6.0”德系歐标系列裝修預算單》(以下簡稱“《預算單》”);

關于合同的變更

甲方如對設計方案提出修改或增加項目,須提前通知乙方設計人員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長,待乙方設計師送出注明工藝做法和報價的工程變更單經甲方簽字認可後再進行施工,工程項目造價以有甲方簽字的工程預算書為準,如有增、減項或某項變更再另行結算,預收項目以實際發生計算,多退少補;

工程款支付

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工程款于開工前三日支付55%(88000元)……,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中約定簽訂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25%工程款,乙方為甲方保留此類活動及優惠内容,待甲方補齊55%工程款後,乙方方可進場施工;

設計

甲方委托乙方設計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圖紙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雙方應對施工圖紙予以簽收确認;

違約責任

合同因甲方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應賠償乙方工程總造價(甲方提供材料價款不計入)20%的違約金等内容。

小威于當日(2021年12月19日)向某裝修公司支付24000元,某裝修公司财務出具收據一份給小威,收據上載明“上林縣某小區小威交來裝修定金(掃碼)貳萬肆仟元……”小威在收據上簽名。

合同簽訂後,某裝修公司上門為二人提供了量房、水電定位、全屋設計并提供效果圖等服務。後因小威小蓮對設計方案并不滿意尚未標明最後的方案。

在雙方繼續溝通中,雙方對合同增項産生争議,某裝修公司需要重新确定合同價款訂立新的合同方能開工,再加上雙方對《預算單》中所贈送的床是否包含床墊産生分歧。在協商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最終未達成合意,某裝修公司的設計師在微信上對原告表示“那你找他做吧,換個設計師”。

之後小威向某裝修公司表示已交的24000元用來跟某裝修公司購買瓷磚,某裝修公司也不同意,雙方不歡而散,二原告遂訴至法院,提出解除《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某裝修公司返還二原告裝修預付款23500元的訴求。

另查明,2021年12月19日,在簽訂《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當日,某裝修公司員工黃某通過微信轉賬1115元給小威。

某裝修公司應訴後,提出反訴,要求小威、小蓮返還1115元。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七百七十條、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确認原告(反訴被告)小蓮與被告(反訴原告)廣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反訴原告)廣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訴被告)小威、小蓮退回14000元;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小威、小蓮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廣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法官說法

雖然小蓮與某裝修公司簽訂的是《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但本案系小威、小蓮購置商品房委托裝修公司進行家庭裝修,從合同約定的内容來看,裝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傳遞工作成果,再由定作人支付報酬,故雙方之間應系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該《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恪守履行。

關于《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應當解除問題。合同訂立後,小威依照約定支付了部分價款,裝修公司也對房屋進行了測量、水電定位并繪出了設計方案效果圖,由于小威、小蓮對設計方案、裝修材料等方面不滿意,對贈送的家具與原告了解上存在分歧,雙方在微信上多次為變更合同重新定價進行協商,也未能達成合意,合同價款遲遲未定,導緻房屋無法開工裝修,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雙方的合同目的均未能實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時解除合同,故案涉合同已無繼續履行之必要,小蓮一方作為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援。在案證據未能證明定作人已通知裝修公司解除合同,小蓮是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故法院确認小蓮和裝修公司所簽的《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于載有解除合同内容的起訴狀(起訴狀事實和理由部分原告明确要求解除合同)送達之日(2022年11月10日)解除。

關于小威支付的24000元性質如何認定問題。已傳遞的24000元款項性質認定問題,應結合在案合同約定和當事人的合意綜合進行分析評判,不能僅憑收據在形式上所呈現出來的表面狀态機械認定。在本案中,小威向某裝修公司支付24000元,付款之日與合同約定的支付裝修預付款的日期吻合,由此可見,24000元的支付,應是基于雙方訂立的裝修合同中對裝修預付款的約定,出自雙方合意。而裝修公司在收取24000元後給謝某出具的收據中,卻在收據上載明是定金,小威也同樣在收據上簽名,從收據的外觀形式上來看,小威簽名的行為似乎是認可是款項性質是定金,其實不然。

首先,在收據上載明為“定金”這一行為,僅是裝修公司在收取款項後的單方行為,綜合全案證據,定金并無合同約定,亦無雙方合意,且小威和小蓮在過後也并未對裝修公司的這一單方行為進行追認;

其次,小威不認可款項是定金,卻還在收據上簽名,是因為寫有定金的這一載體是收據,簽名行為的性質并非是對定金性質的認可,而是對裝修公司收取24000元這一數額的确認,超出小威确認範圍之外所載明的“定金”,僅是裝修公司的單方行為;

其三,案涉裝修合同的文本格式、收據的格式均由裝修公司一方提供,收據内容亦是由裝修公司所寫,裝修公司是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地位相對強勢,小威、小蓮作為非格式合同提供方,地位較弱,即使裝修公司在收據上單方載明了“定金”字樣,作出不利于小威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但是小威作為地位較弱的一方,此時在款項已經傳遞對方的前提下,無理由不領受該收據作為自己已傳遞24000元的憑據,即使該收據附加有不利于自己的内容;

其四,裝修公司将款項性質單方變更為定金,該行為于謝某一方不利,應當經謝某一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将款項認定為定金,僅憑收據上謝某的簽名行為,不足以認定謝某有該意思表示。綜合考量以上四點理由,法院最終認定所傳遞的款項性質屬于裝修預付款,而非定金,再結合合同履行程度,扣除了部分金額後,判決裝修公司返還小威、小蓮14000元。

關于1115元是否應當返還裝修公司問題。該筆費用系裝修公司員工黃某個人轉給小威,無證據證明系工程墊付款,且裝修公司無證據證明過後已經将該1115元付給黃某,即裝修公司無證據證明1115元已由自己實際支出,該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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