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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确立兩條彩禮返還規則,“共同生活”或實質恢複事實婚姻 ?丨快評

作者:南方周末

日前,最高法通過《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這一關于彩禮的新的司法解釋一出台,就引起極大關注,且多日來熱度持續不減。

在這個司法解釋生效之前,關于彩禮的司法解釋為最高法“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有必要前後對比一下核心條款,關于彩禮的規則有何實質性變化,對男女雙方意味着什麼。

第一,彩禮新司法解釋第二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是以許多媒體在宣傳報道新司法解釋時,普遍打“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标簽。

這一規定直接來自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後者又來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幹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财物。”那麼,如何了解“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财物”?

首先得了解當下的彩禮是怎麼回事。當下的彩禮與傳統社會的聘禮性質不一樣。《儀禮》中有士昏禮(婚禮),士是最低等級的貴族,娶妻有六禮,依次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納征即是下聘禮。這一套婚嫁模式被平民效仿,融入傳統婚俗。

傳統社會的彩禮尤其是高價彩禮,具有買賣婚姻的性質。故而,1949年之後的第一部婚姻法規定:“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财物”,廢除了彩禮,以維護婚姻自由、保護女方人身與自由權利,具有鮮明的進步意義。

當下的彩禮是新起的,存續的時間并不長,其起源于:一些男性若不向女方支付彩禮就沒法進入婚姻市場,是以彩禮應運而生。在這個意義上,彩禮有一個内在悖論:越是貧窮的家庭、越是出不起彩禮的男方,越可能被索求高價彩禮;越是富裕的家庭、越是出得起彩禮的男方,反而被索取彩禮的機率越低。

那麼,又如何了解目前的民法典與彩禮新司法解釋都寫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呢?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說“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兒結婚,得支付多少彩禮”,男方可以拒絕。

事實上,目前的司法解釋把彩禮界定為“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的贈與”,這就可能帶來一個問題:因為彩禮,對女方來說是收益前置,對男方來說是風險前置,是以導緻了許多糾紛,目前因彩禮糾紛而起的失信被執行人超過萬人;催生了“結婚創業、離婚緻富”套路,不少出了高價彩禮的男方家庭人财兩空;還有因女方拒絕歸還彩禮而發生血案的。

第二,新司法解釋的核心條文為第五條與第六條,這裡分别予以解析。

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這一規定的意思為:一是以彩禮不返還為原則,以彩禮返還為例外,因為正如前文所述,彩禮被界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一旦給付,所有權屬于女方;二是彩禮返不是全額返還,而是部分返還,明确了“結婚後短時間内離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禮”的規則,男方給出彩禮且又領了結婚證,哪怕很快離婚全部返還也是不可能的。

原來,“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二、第三款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二款),或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第三款),且雙方離婚,法院要支援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求。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全額返還是很難的。第三款與新司法解釋第五條(法院在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時考慮男方“家庭經濟情況”)顯然有延續關系,意思是男方家庭窮,可以多返還一些;男方家庭富裕,則少返還一些。

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這條引發的關切與争議比較大,因為實質上恢複了事實婚姻(1994年已廢止)的認定,對婚姻家庭的影響恐怕不止于彩禮,或及于男女“共同生活”期間甚至之前積累的所有财産,具體會産生多大多深遠的影響,還待日後觀察。

相對于“短時間内離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禮”規則,這一條更進一步,不需要男女雙方領結婚證,隻要有共同生活(即同居),女方就可保留部分彩禮。原來,“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院要支援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求。一些男性為了避免彩禮或其他财務損失,會拒絕跟女方領結婚證,新規則把這一“漏洞”給堵上了。因為理論上,男方給付彩禮但不領證,在與女方生兒育女之後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現在就别想了。

最高法負責人對此的解釋是: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着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産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曆或生育子女等情況。總之,兩條彩禮返還規則或彩禮保留規則,具體怎麼影響男女婚育意願,需要長期觀察與研判。

不過從長運看,廢止彩禮,然後不管領不領結婚證,容許男女在雙方合意的前提下達成各種财務安排及生育補償協定、共同撫育協定等,并尊重意思自治,減少對婚姻家庭的幹預,或是長久之道。隻有财産的歸财産,婚姻的歸婚姻,财産與婚姻才能各得其宜,穩定長久,否則隻會助長無休無止的算計與消耗,沒有哪一方是赢家。

陳斌

責編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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