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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确立两条彩礼返还规则,“共同生活”或实质恢复事实婚姻 ?丨快评

作者:南方周末

日前,最高法通过《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关于彩礼的新的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引起极大关注,且多日来热度持续不减。

在这个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为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有必要前后对比一下核心条款,关于彩礼的规则有何实质性变化,对男女双方意味着什么。

第一,彩礼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许多媒体在宣传报道新司法解释时,普遍打“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标签。

这一规定直接来自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后者又来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那么,如何理解“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首先得理解当下的彩礼是怎么回事。当下的彩礼与传统社会的聘礼性质不一样。《仪礼》中有士昏礼(婚礼),士是最低等级的贵族,娶妻有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纳征即是下聘礼。这一套婚嫁模式被平民效仿,融入传统婚俗。

传统社会的彩礼尤其是高价彩礼,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故而,1949年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废除了彩礼,以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女方人身与自由权利,具有鲜明的进步意义。

当下的彩礼是新起的,存续的时间并不长,其起源于:一些男性若不向女方支付彩礼就没法进入婚姻市场,所以彩礼应运而生。在这个意义上,彩礼有一个内在悖论:越是贫穷的家庭、越是出不起彩礼的男方,越可能被索求高价彩礼;越是富裕的家庭、越是出得起彩礼的男方,反而被索取彩礼的概率越低。

那么,又如何理解目前的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写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呢?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男方可以拒绝。

事实上,目前的司法解释把彩礼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这就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因为彩礼,对女方来说是收益前置,对男方来说是风险前置,所以导致了许多纠纷,目前因彩礼纠纷而起的失信被执行人超过万人;催生了“结婚创业、离婚致富”套路,不少出了高价彩礼的男方家庭人财两空;还有因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发生血案的。

第二,新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文为第五条与第六条,这里分别予以解析。

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这一规定的意思为:一是以彩礼不返还为原则,以彩礼返还为例外,因为正如前文所述,彩礼被界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属于女方;二是彩礼返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部分返还,明确了“结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礼”的规则,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原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二款),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第三款),且双方离婚,法院要支持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全额返还是很难的。第三款与新司法解释第五条(法院在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时考虑男方“家庭经济情况”)显然有延续关系,意思是男方家庭穷,可以多返还一些;男方家庭富裕,则少返还一些。

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条引发的关切与争议比较大,因为实质上恢复了事实婚姻(1994年已废止)的认定,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恐怕不止于彩礼,或及于男女“共同生活”期间甚至之前积累的所有财产,具体会产生多大多深远的影响,还待日后观察。

相对于“短时间内离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礼”规则,这一条更进一步,不需要男女双方领结婚证,只要有共同生活(即同居),女方就可保留部分彩礼。原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要支持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一些男性为了避免彩礼或其他财务损失,会拒绝跟女方领结婚证,新规则把这一“漏洞”给堵上了。因为理论上,男方给付彩礼但不领证,在与女方生儿育女之后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现在就别想了。

最高法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总之,两条彩礼返还规则或彩礼保留规则,具体怎么影响男女婚育意愿,需要长期观察与研判。

不过从长运看,废止彩礼,然后不管领不领结婚证,容许男女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达成各种财务安排及生育补偿协议、共同抚育协议等,并尊重意思自治,减少对婚姻家庭的干预,或是长久之道。只有财产的归财产,婚姻的归婚姻,财产与婚姻才能各得其宜,稳定长久,否则只会助长无休无止的算计与消耗,没有哪一方是赢家。

陈斌

责编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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