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通知 | 關于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通知 | 關于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現将《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4年1月19日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構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範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标綱要》《“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工廠是指實作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産潔淨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次元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關聯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内、供應鍊上下遊企業建立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将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産業鍊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态環境、運作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作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台。

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是指将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産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産、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作供應鍊全鍊條綠色化水準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鍊上下遊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三條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标準引領和全面覆寫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内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标杆示範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更新。

第四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标準,遴選釋出國家層面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台相關配套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并依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台)的建設和運維,将其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台。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條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将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援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相關标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更新,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機關,且從事實際生産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标準要求。

第八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範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産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釋出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内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建立;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标準要求。

第九條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機關,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産業鍊完整、綠色供應鍊管理基礎好、在産業鍊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建立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建立;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标準要求。

第三章建立程式

第十條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後通過管理平台送出。

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闆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依據管理平台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和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本地區省市層面綠色工廠建立,釋出省層面綠色工廠名單。省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态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後,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工廠通過管理平台推薦至工業和資訊化部。各省綠色工廠的推薦數量将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确定。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的工廠進行評審,擇優确定年度公示名單,公示時間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鍊管理企業建立流程和時間要求與國家層面綠色工廠相同。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鍊管理企業建立,自行确定推薦機關是否需納入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鍊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工業和資訊化部定期釋出用于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建立的标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标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範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準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釋出的标杆水準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标準先進值或1級水準的工廠。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建立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2,後續根據實際随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資訊化部定期釋出用于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建立的行業名額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釋出行業名額體系的按照名額體系進行評價,未釋出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3,後續根據實際随時修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衆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産品生産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可參考上述标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适當調整要求,确定建立省市層面所使用的标準。

第十五條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内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産的(工商登出、連續停産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資料安全)、品質、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三)被動态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動态管理

第十六條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态跟蹤。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台填報動态管理表(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名額情況。

第十七條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複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建立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産安全和品質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十八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釋出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态管理表;

(三)所送出材料或資料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産安全和品質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産經營範圍、生産位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态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方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送出的變更說明進行複核确認,變更後不再符合相關标準的從本層面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地方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将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釋出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二十條地方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隐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在管理平台中進行通報,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工業和資訊化部适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準和工作品質。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機關和第三方機構相關資訊真實性、準确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内容,相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确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五章配套機制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統籌推動分行業綠色工廠評價标準的制定,開發推廣反映綠色工廠綠色發展水準的“企業綠碼”,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範、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機關提供支援,發揮國家産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教育訓練。

第二十三條地方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出台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品質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财政、産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準。

第二十四條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管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資訊,發揮先進示範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援政策,綠色供應鍊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産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