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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出資下抽逃出資(過橋墊資)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作者:中稅盟于江

實繳出資下抽逃出資(過橋墊資)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繳足。

公司股東一旦繳納出資,在貨币出資的情況下,一般會在銀行回單中備注“投資款”。在公司法中并不排斥借款出資,比如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确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将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産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實務中第三人代墊出資的可能是過橋資金比較多,大家都知道誰都怕借錢給别人或為别人擔保。雖然司法解釋如此規定,但是仍不能磨滅過橋資金提供商的熱情。

在實務中過橋資金方利用自己資金優勢,過橋貸款在銀行賬戶上空轉一下,需要收取不菲的服務費。#新公司法

實繳出資下抽逃出資(過橋墊資)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實繳出資下抽逃出資(過橋墊資)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實繳出資下抽逃出資(過橋墊資)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實繳出資下抽逃出資(過橋墊資)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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