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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下抽逃出资(过桥垫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作者:中税盟于江

实缴出资下抽逃出资(过桥垫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公司股东一旦缴纳出资,在货币出资的情况下,一般会在银行回单中备注“投资款”。在公司法中并不排斥借款出资,比如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务中第三人代垫出资的可能是过桥资金比较多,大家都知道谁都怕借钱给别人或为别人担保。虽然司法解释如此规定,但是仍不能磨灭过桥资金提供商的热情。

在实务中过桥资金方利用自己资金优势,过桥贷款在银行账户上空转一下,需要收取不菲的服务费。#新公司法

实缴出资下抽逃出资(过桥垫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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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下抽逃出资(过桥垫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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