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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男網紅為他人跨省取藏毒拉杆箱,被判無期二審開庭;控辯焦點:是否為掙2萬元主觀明知

作者:大風新聞

1月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當事人家屬和辯護律師處證明,發回重審的四川樂山網紅男主播涉毒案在陝西西安開庭。

25歲男網紅為他人跨省取藏毒拉杆箱,被判無期二審開庭;控辯焦點:是否為掙2萬元主觀明知

相關出庭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案情脈絡

曾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2019年8月6日,21歲的穆某(化名)在陝西鹹陽被西安警方抓獲。8月7日,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刑拘。

2020年8月,西安市檢察院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訴。2021年8月,西安中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并處罰金10萬元。

2022年1月,陝西省高院以“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重審。2023年5月,西安中院維持原判後,穆某再次上訴。

陝西省高院出庭通知書顯示,法院受理的上訴人穆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定于1月4日上午10時,在西安市鄠邑區法院第九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次為發回重審的二審。

>>>昔日網紅

讀高三時做直播每天可以掙好幾百元

穆某的父親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兒子是四川省樂山市沐川縣人,21歲生日前被抓。

“他是1998年8月8号出生,他是2019年8月6号到的西安,8月8号生日那天,進的西安鄠邑區看守所,他沒有成家。”

25歲男網紅為他人跨省取藏毒拉杆箱,被判無期二審開庭;控辯焦點:是否為掙2萬元主觀明知

穆某(左一)曾參與網劇的拍攝

案發前,穆某是沐川縣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的主播,其負責營運的短視訊平台賬号有15.5萬粉絲。穆某的同學作證稱,他們曾是當地一所職高的學生,穆某在讀高三時搞直播,當時就已經每天可以掙好幾百了。

相關判決書顯示,據穆某供述,2016年左右,他認識了粉絲暘某(化名),暘某時不時給他捧場,最多一次為他刷了近千元禮物,雙方加了微信和QQ。

>>>跨省取物

自稱受粉絲指使取行李箱被警方抓獲

2019年8月5日,穆某接到暘某的微信電話,對方讓他幫忙去西安取一下朋友放的東西,那邊會有人從他手裡拿走,事成之後不僅給他報帳路費,還會給他2萬元酬謝。

次日一早,穆某從成都飛抵西安鹹陽國際機場,在鹹陽市人民醫院附近找酒店住下。對方讓他去一家幹洗店,取一名男子8月5日寄放的行李箱,等他帶着行李箱走出幹洗店,立即被布控的民警抓獲。警方從行李箱中查獲5罐疑似毒品,淨重3255.17克。經鑒定,5罐中均檢出海洛因,含量為53.4%-53.9%。

警方提取的聊天記錄顯示,整個過程中,穆某曾向暘某彙報路途情況、發送登機牌照片,他到洗衣店後,對方曾詢問其有沒有打開行李箱、重不重;對方分别向他轉賬2000元、1000元和500元。

據了解,穆某之是以取到行李箱後立即被捕,是因為有人舉報。

相關判決書顯示,谷某某(化名)的證言稱,2019年8月1日,他因想掙點錢,用手機搜尋,發現一條“帶貨”帖。經和對方QQ聯系,對方說去西安取快遞,事成後給他1萬元。受“上線”指使,2019年8月4日,谷某某入住飯店。8月5日上午,又按要求将快遞(即穆某之後取到的行李箱)和幾件衣服放到鹹陽人民醫院附近一家幹洗店,并将洗衣服的發票拍照發給“上線”。但之後,谷某某選擇報警,并配合警方,等待接貨人現身。

>>>經濟糾紛

同學到庭為網紅作證,稱指使者欠了網紅錢

穆某的父親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他的這位粉絲(暘某)就是叫他過來拿包裹的,這個人本來就和他因為短視訊賬号産生了經濟糾紛,這個人差他的錢。”

“我們當然有證據,這家平台公司也調取了很多材料,證明了這個事實,我兒子的同學等人都會出庭作證的。”

穆某的父親認為兒子有點冤枉,“如果再維持原判的話,我們肯定會申訴到底。”

此次開庭前,律師會見穆某的筆錄顯示,穆某稱法官提訊時曾說過,要能證明他和暘某之間存在對方欠錢的事情。

穆某的同學稱從2016年底或2017年初,穆某曾找暘某,對方曾說起想買他的賬号。2017年初,穆某把賬号和密碼提供給對方,但對方拿過去不到一周就把賬号盜了,穆某申訴後,也沒有拿回賬号,穆某說:“我每天都打電話催他給錢。”

穆某的辯護律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證明:“他同學已經到鄠邑,準備到庭作證,我們還會繼續要求同意他們在法庭作證。暘某在境外被抓後引渡回國,後被另案處理。”

>>>自稱無罪

法院認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罪” 網紅辯稱受騙

相關判決書載明,被告人穆某辯稱無罪,其對指控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辯稱其與暘某存在短視訊平台賬号的糾紛,對方曾承諾賠償其2萬元。他來西安幫對方拿東西,是因為對方事前答應向他償還債務,他是被誘騙來西安取快遞,他對拉杆箱内藏有毒品并不明知。

西安中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根據穆某在偵查階段及原審庭審中的供述,穆某和“上線”的手機聊天記錄、抓獲和偵辦經過、登機牌及查獲的毒品等證據,形成證據鎖鍊,足以認定穆某某受“上線”指使,領取藏有毒品的快遞,其不僅在途中收取“上線”支付的遠超以正常方式計取快遞所需成本的路費,且随時向“上線”彙報途中情況,其行為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結合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上線”承諾事後給其支付高額報酬,其想從中掙錢的供述,足以認定其對快遞包裹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觀明知。本案在案證據顯示,穆某受上線指使,在明知所取包裹中可能藏有毒品的情況下,前往洗衣店内領取藏毒包裹,後被警方抓獲,依法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對此,辯護律師一直為穆某做無罪辯護,稱穆某是受與其有債務糾紛的暘某的誘騙前往鹹陽,暘某承諾在幫完忙後歸還2萬元欠款,穆某對行李箱内的毒品并不知情。

辯護律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發回重審判決書中,關于穆某明知的訊問筆錄部分,是我在原一審中就作為非法證據成功排除的,但發回重審後,這個供述卻又被用于重審判決。”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 編輯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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