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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盜掘古墓葬、非法占用農用地…三省五地法院聯合釋出生态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

作者:南方+用戶端

為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落實今年8月簽訂的《粵閩贛三省邊界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協作架構協定》《韓江流域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協作架構協定》關于建立區域環資典型案例聯合釋出機制的工作要求,廣東梅州中院、潮州中院、汕頭中院和福建龍岩中院、江西贛州中院聯合釋出生态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特色,共同建構區域生态共建、環境共保、協同共治、融灣入海的環境司法保護新格局,以高品質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服務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作韓江流域和三省邊界天更藍、地更綠、水更清。

此次釋出的15個生态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等不同訴訟類型,涵蓋森林、土地、海洋、河流等生态系統要素,涉及非法采礦、走私固體廢物、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捕撈水産品、盜掘古墓葬、革命文物保護、超标排放廢水等多方面内容,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态環境的生動實踐。

一、堅決打擊走私“洋垃圾”犯罪行為——曾某周走私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曾某周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供貨商梁某儀(已判決)購買境外廢塑膠,經梁某儀聯系佛山某公司,由該公司以“包證包稅”的方式,冒用他人名義進口廢塑膠至國内,共計197櫃4370.135噸,非法獲利23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周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在明知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将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廢物罪。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法以走私廢物罪判處曾某周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洋垃圾”非法入境嚴重危害國家生态環境安全和人民群衆生命健康安全。根據《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走私廢物犯罪行為,堅決斬斷“洋垃圾”走私利益鍊條,對強化國家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具有積極意義。

二、嚴厲懲處盜掘古墓葬團夥——李某榮等4人盜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榮邀約被告人楊某才等人商議合夥盜掘位于梅州市大埔縣的吳與言墓。10月16日、17日晚,被告人李某榮等4人攜帶工具到吳與言墓葬處進行盜掘。在盜掘至幾十厘米深時,古墓發生坍塌,4人遂放棄挖掘,并将泥土回填掩蓋後離開。經鑒定,吳與言古墓是一座結構完整、規模較大的明代墓葬,系縣級文物保護機關,具有較重要的曆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裁判結果

廣東省大埔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榮等人盜掘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别判處被告人李某榮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2000元,共同賠償修繕吳與言古墓的經濟損失15800元。

典型意義

古墓葬是赓續曆史文明的載體。人民法院嚴懲盜墓犯罪行為,對民間盜墓行為起到警示、震懾作用,有力推動曆史文化遺産和自然人文資源一體保護。人民法院堅持嚴格依法确定法定刑幅度,堅決嚴懲盜墓行為,同時注重運用恢複性司法規則,促進古墓葬及周邊環境及時修複。該案依法審理落實了全面追責及刑事、民事責任相協調的要求,彰顯了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推動曆史文化遺産和自然、人文環境一體保護的司法價值取向。

三、支援發包機關收回棄耕抛荒的耕地——某農業公司訴梅州市平遠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3年,梅州市平遠縣土地整理中心将耕地859.1畝租賃給甲公司承包種植,後該公司将全部耕地轉包給邱某。2015年,邱某又将其中600畝的承包經營權轉包給某農業公司。2022年4月,因未種植管護、棄耕抛荒及未傳遞土地承包費,土地整理中心與甲公司、甲公司與邱某解除承包合同。某農業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土地整理中心和甲公司解除合同行為無效。

裁判結果

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将案涉土地經營權再次轉包,某農業公司并未取代邱某成為甲公司的合同相對人,無權對平遠縣土地整理中心、甲公司解除案涉合同的行為提出抗辯。因甲公司閑置、荒蕪耕地,土地整理中心依法有權解除發包合同,收回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甲公司與邱某的承包經營合同已無再繼續履行的可能,遂判決駁回起訴。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承包者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本案的審理,彰顯嚴格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堅決遏制棄耕抛荒現象,以司法助力平遠縣土地管理部門實作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收回閑置耕地600畝,守住國家耕地紅線,盤活了土地資源。人民法院依法支援發包機關收回閑置、荒蕪的耕地,促進耕地“非農化”“非糧化”治理,全力守護國家耕地紅線。

四、支援行政機關震懾超标排放污水行為——龍岩市長汀縣生态環境局申請強制執行廢水超标排放行政處罰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4日,龍岩市長汀縣生态環境局對位于長汀縣河田鎮伯湖村的長汀縣某養殖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養殖廢水總排污口排放的廢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其中化學需氧量超标1.65倍、氨氮超标10.08倍、總磷超标2.54倍。2021年8月20日,龍岩市長汀縣生态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對該養殖有限公司罰款128125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因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且在法定期限内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2022年3月23日,龍岩市長汀縣生态環境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龍岩市長汀縣生态環境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主體、行政權限、行為根據和依據方面合法且符合法定程式。長汀縣某養殖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龍岩市長汀縣生态環境局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催告書十日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式。

典型意義

污水處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部分。汀江河有衆多支流,支流的水環境品質直接關系到汀江流域生态環境保護和高品質發展。長汀法院依法受理龍岩市長汀縣生态環境局強制執行申請并及時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一方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另一方面督促污水超标排放企業嚴格履行相關責任,依法承擔超标排放的法律後果,對汀江流域超标排放污水形成震懾,實作“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五、打擊汀江流域非法采礦犯罪行為——陳某長、陳某喜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2日,為舉辦“迎公太”民俗活動,被告人陳某長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村民委員會委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開會,以投票方式決定在河田南塘村境内禁止采砂的河道範圍内采砂,用于鋪設村道。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陳某長又組織村民委員會及村理事會成員召開會議,決定由被告人陳某喜具體負責采砂。2018年12月2日至9日,被告人陳某喜安排人員在汀江河河田鎮南塘村南塘橋上遊與高速路橋之間禁止采砂的河道内,利用挖掘機進行采砂。經鑒定,河田鎮南塘村挖取的砂石混合料共計2700立方米,挖取的砂石混合料價值人民币17.55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陳某長、陳某喜主動向長汀縣警察局投案。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長、陳某喜分别預繳罰金7萬元、3萬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龍岩市長汀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長作為河田鎮南塘村委會主任,為村裡鋪路等事項組織村民委員會委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等開會,決定在河田鎮南塘村境内禁止采砂的河道範圍内采砂,用于鋪設村道,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前提下,實施非法采礦行為,情節嚴重,被告人陳某長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陳某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非法采礦罪。據此,依法以非法采礦罪分别判處被告人陳某長單處罰金7萬元,被告人陳某喜單處罰金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汀江流域内河道非法采砂引發的刑事案件。鑒于二被告人認罪認罰,且有自首情節并主動繳納罰金,同時自願承諾在一年内擔任“河長制”村級保潔義務員,在案發河道路段負責河道的巡查,對河道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報告,據此受到較輕的刑罰處罰。法院對該案的審理,充分發揮了服務保障汀江流域地區高品質發展和生态環境資源審判的職能作用,對推進實作汀江流域區生态環境“高顔值”和經濟發展“高素質”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六、懲治梅江水系污染環境犯罪行為——陳某良、肖某輝、蔡某獅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肖某忠與陳某良合夥成立龍岩市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019年2月,陳某良、肖某輝在未經取得處理含鉻廢舊皮革的相關資質,也未通過相關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原有關部門審批的生産工藝,組織勞工把廢舊皮革加工成工業用膠水添加劑,并以每噸人民币3800元至480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獲利。蔡某獅在公司主要負責裝置機修工作及幫助履行生産、管理事務等。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陳某良、肖某輝在未完善環保手續的情況下,又擅自恢複生産,至2021年6月8日被查獲。經司法鑒定,對存放的皮革廢料所取60個樣品和生産産品20個樣品進行檢測,全部樣品的浸出液均檢測出含有總鉻。經福建省危險廢物專家庫專家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認定,皮革、毛皮鞣制及切削過程中産生的含鉻廢碎料屬于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

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良、肖某輝違反國家規定,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未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組織勞工非法處置含鉻皮革廢碎料(危險廢物)至少5900噸,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别嚴重;被告人蔡某獅為上述危險廢物處置提供生産便利并協助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被告人陳某良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被告人肖某輝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萬元;被告人蔡某獅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以梁野山為分界的武平縣南半部,基本屬于梅江水系的集水範圍。本案中,當事人為獲得更大利益,在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私自處理含鉻的廢舊皮革,極易造成嚴重空氣、水土污染。鉻很容易被人體吸收,可通過呼吸道、皮膚及黏膜侵入人體堆積,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以國家對含鉻皮革廢料等危險廢物進行嚴格管控。該案中當事人處置危險廢物未能通過相關部門的評估,極易造成對水土滲透污染風險,法院及時處理,有助于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七、建立“補植令+司法建議”生态修複模式——張某松等5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張某松等5人未經主管部門準許,擅自雇傭他人使用鈎機、鏟車等在龍南市某山場開路、平整林地,準備建設養豬場。2020年4月,龍南市林業局從業人員到現場制止被告人違法占用林地的行為,并下達《責令限期恢複林地整改通知書》。被告人未予以整改,繼續平整林地,并已建好一棟民房。2020年11月,龍南市林業局經排查,發現被告人在該山場合夥建養豬場。經鑒定,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積共計11.61畝。

裁判結果

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五被告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11.61畝,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且在林業局下達整改通知書後仍不整改,繼續平整土地,可從重處罰。鑒于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較輕,有預繳罰金的悔罪表現,結合判前社會調查,對五被告人适用緩刑在其居住社群并無重大不良影響,被告人認罪認罰,決定對上述五被告人适用緩刑。依法判決五被告人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緩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至2萬元。一審宣判的同時向五被告人發出生态修複補植令,并向當地鎮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被告人違法占用農用地建立的房屋進行拆除。

典型意義

本案積極探索“生态修複補植令+司法建議”的多元化生态修複模式,發出了贛州法院首份生态修複補植令和環境修複的司法建議。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時了解到,被告人所在鄉鎮占用林地修建養豬場的風氣盛行,如何讓被告人受到懲罰的同時教育其他群衆、修複被毀壞的林地是本案的焦點所在。法院在判處被告人刑罰的同時,督促被告人進行補植複綠,推動被占用的農用地均種上綠植;發出生态修複補植令,督促其繼續履行生态修複義務;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對違法占用農用地的房屋進行拆除,最大限度修複生态,取得了懲罰、教育、修複生态“三赢”效果。

八、為革命文物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劉某慶等4人訴瑞金中央革命根據地紀念館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29年2月,紅四軍主力在大柏地伏擊來犯的國民黨軍隊,戰鬥十分激烈,在村前牆壁上留下很多彈洞,毛主席著名詞作《菩薩蠻·大柏地》中“當年鏖戰急,彈洞前村壁”即追憶此段曆史。土地改革時期,瑞金縣政府将紅四軍大柏地戰鬥戰場遺址“彈洞前村壁”的兩間房屋等财産分給劉某仁、劉某慶、劉某庠(割禾客)、劉某華(劉某娣)、麻某連所有,并于1953年3月10日頒發《土地房産所有證》。之後,劉某仁将“彈洞”兩房交給其弟劉某泮居住。1969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據地紀念館從劉某泮手中接管“彈洞”兩房,并進行了局部維修。2007年4月15日,在《紅四軍大柏地戰鬥戰場遺址簡介》的碑文中載明該遺址原為“劉某泮私宅”。劉某慶、劉某庠、劉某序、劉某華系劉某仁與麻某連生育的子女,知曉碑文簡介内容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将碑文中的劉某泮變更為劉某仁、劉某慶、割禾客、劉某娣、麻某連。

裁判結果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彈洞”兩房系土地改革時期政府依據當時的土地政策配置設定給劉某仁、劉某慶、劉某庠(割禾客)、劉某華(劉某娣)、麻某連所有,且辦理了《土地房産所有證》後未再進行變更登記。紅四軍大柏地戰鬥戰場遺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機關,該遺址中“彈洞”兩房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任何人不得對其損害。文物保護機關應對其妥善管理,碑文簡介中該遺址原為“劉某泮私宅”确有錯誤,應予以更正。依法判決瑞金中央革命根據地紀念館将“彈洞”兩房前碑文《紅四軍大柏地戰鬥戰場遺址簡介》中“劉某泮”的名字變更為“劉某仁、劉某慶、割禾客、劉某娣、麻某連”。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革命文物物權糾紛引發的民事案件。革命文物承載着黨上司人民英勇奮鬥的光榮曆史,記錄了中國革命偉大曆程和感人事迹,保護、利用好革命文物,對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意義重大。該案是人民法院為革命文物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動探索,為豐富、完善文物司法裁判規則積累了有益經驗,對于引導社會公衆全面、正确樹立文物保護理念,督促文物保護機關增強尊重曆史、注重細節的責任意識,具有宣傳教育意義。

九、“綠色原則”保護城市生态環境——某園林公司訴某縣城管局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某縣城管局與某園林公司簽訂《行政中心綠化種植協定》,分别對租金、收益、投資等内容進行了約定。2017年5月2日,雙方對翼龍路行道樹大葉榕126棵、橡芽紅13棵進行清點核對并簽名确認。2021年8月20日,某縣城管局向縣政府發出《關于請求同意收購翼龍路行道樹的請示》,載明案涉行道樹苗木款經詢價為757040元,雙方多次協商後,拟以40萬元收購案涉139棵行道樹。後因縣政府不同意以該價格收購,某園林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縣城管局向某園林公司支付苗木(行道樹)工程款757040元、逾期付款滞納金140872元,合計897912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雖然雙方在協定中未明确約定某縣城管局必須回購案涉苗木,雙方對回購的價格也未達成一緻,但是某縣城管局對案涉行道樹進行清點驗收、詢價計價,并多次與某園林公司協商收購價格的一系列行為,使得某園林公司對某縣城管局回購苗木産生了合理信賴,才将案涉行道樹保留至今,錯失移植的良好時間。酌定以詢價款的50%作為收購價款,判決某縣城管局向某園林公司支付苗木款37852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的“綠色原則”保護城市生态環境的典型案例。行道樹以“線”的形式連接配接城市中“點”“面”式的綠地,承擔着綠色廊道的功能。本案判決結果不僅有效維護了園林公司的合法權益,對于建構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亦具有較好的示範作用,還有效避免了自然資源的浪費及生态環境的破壞,彰顯了司法審判的綠色裁判理念,實作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司法确認模式——汕頭市生态環境局與莊某盤申請司法确認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定案

基本案情

莊某盤長期非法将未經任何環保設施處理的電鍍廢水直接排入外環境,對排入水體造成了污染。由于該非法排放期間未能及時對周邊水體品質進行有針對性的監測,且廢水污染物容易随水的流動不斷發生遷移、稀釋,是以非法排放期間對發生地水體環境品質造成的損害已難以追溯。但從現場查處情況,結合監測報告,莊某盤非法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電水中pH值、總鉻、六價鉻、總銅、總鋅、總鉛、總鎳均遠超排放标準限值。由于該廠未配套任何環保設施,其排放涉重污染物的事實存在,對環境所造成損害是确定的。經磋商,汕頭市生态環境局和莊某盤達成一緻并簽訂磋商協定,約定莊某盤向賠償權利人汕頭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款30874.5元。後雙方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

裁判結果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磋商協定,符合司法确認調解協定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裁定申請人汕頭市生态環境局與申請人莊某盤于2022年9月8日達成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定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磋商協定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獲司法确認的典型案例。本案拓展了生态環境損害行為人承擔生态環境損害責任的司法路徑,展現了生态優先、注重修複的環境司法理念,也是汕頭市貫徹落實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實踐,是依法依規開展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為今後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定司法确認提供了實踐經驗,對生态損害賠償工作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十一、推廣“認賠從寬”制度——陳某笑非法捕撈水産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10時45分,被告人陳某笑和其他同案人員駕駛“粵潮南漁11039”船在廣東省南澎列島附近海域進行非法捕撈作業,被汕頭海警局龍湖工作站執法人員查獲,現場查扣漁獲物313公斤及漁具一批。經鑒定,“粵潮南漁11039”船使用的漁具屬于“單船(底層)桁杆拖網”,在《農業部關于實施海洋捕撈準用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制度的通告》中被列為“過渡漁具”,漁具的最小網目尺寸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使用的漁法屬于電力捕撈作業。另查明,“粵潮南漁11039”船被查獲海域屬南海區機動漁船底拖網漁業禁漁區線内。經南澳法院主持調解,南澳縣人民檢察院與陳某笑達成調解協定,陳某笑向南澳縣人民檢察院支付生态環境修複費、評估費合計82550元,并在汕頭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廣東省南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笑非法捕撈水産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作案工具漁具一批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違法所得漁獲物的變價款185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近年來,汕頭法院對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認賠從寬”制度進行有益探索。本案是南澳首例以調解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認賠從寬”制度探索的有效實踐。被告人通過積極履行賠償責任和修複義務,争取從寬的刑事處罰,在有效懲處犯罪的同時使得生态環境得到最大程度修複,把恢複性司法理念更好運用于環境資源審判,實作打擊環境資源犯罪和生态環境修複的雙赢。

十二、“勞務代償”助力生态修複——汕頭市檢察院訴汕頭市澄海區某五金廠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汕頭市澄海區某五金廠經營者曾某武為非法牟利,在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購買鍍鋅、鍍鎳等電鍍生産線相關配套設施,雇傭勞工從事非法電鍍鐵件業務,電鍍所産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排向工廠中的房間西南側埋于地下的排污管,後通過工廠中的房間外西南側排放口直排向工廠外面的下水管道,再經澄海區澄江路支渠後彙入城區截流渠。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按評估價格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該五金廠賠償生态環境損失216064.8元,承擔評估費用36000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公衆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案件在開庭前,汕頭市澄海區某五金廠承認其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損害的侵權事實,但無償還能力,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司法調解,促成雙方達成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調解協定,由五金廠經營者提供清理農田灌溉溝渠的公益勞動方式償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勞務代償”替代性生态修複案。人民法院不僅依法支援汕頭市澄海區某五金廠勞務代償請求,幫助其實作了從“破壞者”到“守護者”的角色轉變,而且在調解協定中指定河長對溝渠清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明确生态環境部門及居委的監管驗收職責和勞務代償實施監督規則,紮實推動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替代性修複從制度走向實踐。

十三、打擊破壞韓江流域生态環境行為——李某智等14人非法采礦、王某浩隐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智、吳某賢作為主犯,合夥參與盜采河砂共計37406.69立方米,其餘被告人作為從犯,也參與了相關的河砂盜采。被告人王某浩明知綠竹砂場存在非法盜采韓江河砂并對外銷售的違法行為,仍為非法獲利,于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間,多次從綠竹砂場購進河砂共計26434.32立方米,其中購買被告人李某智一夥非法盜采的河砂共計3896.32立方米。

裁判結果

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智等十四人違反礦産資源法管理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合夥擅自采礦,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被告人王某浩明知綠竹砂場的經營人員實施非法采礦行為,仍為非法獲利而收購盜采河砂,情節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隐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智等十四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到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相應違法所得,沒收相關财産;被告人王某浩犯隐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沒收相關财産。

典型意義

韓江是粵東地區的母親河,也是全國首屆十大最美家鄉河之一,韓江為潮州高品質發展提供優質飲用水源保障。盜采江砂不僅破壞韓江礦産資源和生态環境,還影響韓江水勢穩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嚴重危害性。本案彰顯了潮州法院堅持依法能動履職,強化協作配合,依法懲治破壞生态資源環境犯罪,以司法有力護航綠水青山的決心。該案同時獲《人民法院報》、潮州電視台和《潮州日報》報道。

十四、“野生動物保護令”為生态環境保駕護航——劉某汕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汕為牟利,在其魚塘邊架設粘網(捕鳥網),非法獵捕蒼鷹一隻,并将其藏于家中伺機出售。經鑒定,蒼鷹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25000元。2021年10月至11月期間,劉某汕為牟利,在其魚塘邊架設粘網(捕鳥網),非法獵捕山斑鸠、灰斑鸠、長尾夜鷹等100隻鳥類,并将其藏于家中伺機出售。經鑒定,山斑鸠、灰斑鸠、長尾夜鷹等100隻鳥類屬于國家“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價值33300元。饒平縣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劉某汕賠償因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所造成的生态損害損失共計58300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汕無視國法,非法狩獵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期使用禁獵的工具獵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别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應依法予以數罪并罰進行懲處。依法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判處劉某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賠償生态環境資源損失費58300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發出《野生動物保護令》,責令被告人在案發地饒平縣聯饒鎮潮劉村蕭厝籃附近設立保護野生動物宣傳牌,每天至少在案發地饒平縣聯饒鎮潮劉村蕭厝籃附近巡邏一次,巡邏時間不少于半小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全國首個生态日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犯罪情節簡單,但意義深遠。一是形成良好社會警示效應,通過依法判處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判令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費用,刑事打擊和公益訴訟共同發力,促進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營造了全社會保護野生動物的良好氛圍,起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二是形成良好的綜合治理效果,當庭向本案當事人發出的全省首份《野生動物保護令》,充分發揮了司法的引導、教育、懲戒功能,用司法為生态環境保駕護航。

十五、支援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某鞋業公司及其負責人訴市生态環境局罰款案

基本案情

丁某系某鞋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廣東省潮州市生态環境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生産運作時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工廠中的房間有明顯刺激性氣味。該局立案後,經過調查、聽證等程式,分别作出對丁某處以罰款75000元、對該公司處以罰款325000元的兩份行政處罰。某鞋業公司與丁某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出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鞋業公司的涉案建設項目屬于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類别,應在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之後,方可投入生産或者使用。本案中,潮州市生态環境局現場檢查時,發現案涉建設項目正在開工生産,但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還未開始建設,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别對某鞋業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法定幅度内的處罰。市生态環境局對作出的兩份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裁量适當,法院依法駁回某鞋業公司與丁某請求撤銷兩份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即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旨在賦予生産企業防止發生環境污染的責任,而不是在實際發生污染後生産企業才負有治理污染的責任。行政法上的“雙罰制”,是對于機關或組織違法的,不僅依法對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而且還應當(或可以)對機關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制度。生态環境行政“雙罰制”的實際執行,就是為了責任到人,實作責、權、利的統一,有利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好生态環境。

南方+記者 陳澤銘

通訊員 梅法宣

【作者】 陳澤銘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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