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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作者:渭源檢察
“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三個規定”知多少

之不當接觸交往

“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小昌,能幫忙打聽一下XX案的情況嗎?

“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小昌,能請你幫忙介紹個律師嗎?

身為司法從業人員的您,有沒有遇到過來自當事人、律師和特殊關系人等的這些問題和請托?

小昌提醒您,不要着急,我們有“三個規定”護身。對這些不當接觸交往的行為,我們要通通說:“不!”

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一下“三個規定”中不當接觸交往的相關規定吧。

“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01

我們所說的不當接觸交往規定都有哪些?

2015年9月,兩高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幹規定》(簡稱“不當接觸交往規定”),規範司法人員外部交往行為,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幹涉或者施加影響,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2021年9月,為了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隊伍建設,建構“親”不逾矩、“清”不遠疏的檢律良性互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制定釋出了《關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簡稱“禁止不當接觸交往意見”),以負面清單的形式詳細列舉了7種不當接觸交往的行為,對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交往做出更加細緻、更具操作性的規定,豎起一道預防司法腐敗的隔離牆。

02

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包括的對象有哪些呢?

“不當接觸交往規定”指出,不當接觸交往的對象包括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禁止不當接觸交往意見”明确了檢察人員與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顧問和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的交往界限。

“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03

哪些行為屬于司法人員不當接觸交往?

“不當接觸交往規定”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六種不當接觸交往行為:

(一)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禁止不當接觸交往意見”明确了七種禁止的情形:

(一)私下接觸所承辦案件的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非因辦案需要且未經準許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與辯護、代理律師接觸”被明确禁止。

(二)在案件中私下為律師提供幫助。既包括“過問、幹預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檢察官正在辦理的案件”“向律師洩露案情、辦案工作秘密”等違紀違法行為,也包括“牽線搭橋”“轉遞材料”等“小事小節”,同時也明确不得“違規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出具與案件有關的各類專家意見”。

(三)以任何形式為律師介紹案件。包括給當事人推薦、介紹、要求、建議、暗示等等,隻要存在為律師介紹案件的可能,均被嚴令禁止。

(四)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除了受賄、索賄、吃請等明顯違紀違法的行為外,婚喪嫁娶等“禮尚往來”,借用租用律師的房屋、車輛或其他物品,也屬于違規。

(五)擅自參加律師或律所舉辦的活動。包括講座、座談、研讨、教育訓練、論壇、學術交流、開業慶典、法律咨詢等。

(六)本人及親屬與律師從事盈利活動。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與律師經商辦企業,不得在律所擔任“隐名合夥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合資”“代持”,不得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放貸。

(七)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04

如何填報不當接觸交往情況?

最高檢已将《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表》修訂完善為《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表及相關接觸交往行為情況記錄表》,相關接觸交往行為或不當接觸交往的,均應如實記錄填報。

“三個規定”知多少之不當接觸交往

05

因辦案需要,确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時間接觸,如何報告?

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準許。一般情況下,至少需經本機關分管院上司準許。

06

對于沒有全面如實記錄的檢察人員,如何追責?

發現檢察人員未記錄或未如實記錄的,視情況采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根據其性質和程度,依照黨紀、政務或檢紀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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