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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時為什麼倫敦郡議會(LCC)要對城市事務進行接手? 在1888年出台的《地方政府法案》(The1888Local

作者:文史煙雲

十九世紀時為什麼倫敦郡議會(LCC)要對城市事務進行接手?

在1888年出台的《地方政府法案》(The1888LocalGovernmentAct)中,城鄉居民的政治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确認。

代表着地方自治的各地郡議會接手了原來由治安法官負責的諸多管理事務,這些議會的成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産生。

在這一過程中,倫敦大都會地區單獨成為一個郡級行政機關。

在1899年頒布的《倫敦政府法案》(LondonGovernmentAct)中,明确在郡議會之下除原倫敦城管轄範圍以外的區域設定了28個大都市自治市(MetropolitanBorough),這些自治市整合了之前負責城市與鄉村公共衛生的區和非郡自治市,作為城市政府的第二層級形成了對郡議會的補充。

這種以郡議會——自治市/區議會組成的新架構因其特點而被稱為“雙層”地方政府體制,經過了大都會市政委員會三十年的管理實踐後,倫敦城及其周邊地區的統籌管理以更加正規的形式被整合在一起。

在提供城市公共服務方面,倫敦郡議會接受了大都會市政委員會的大部分職責,但在一些方面也做了改進。

同時在1900年,郡議會和倫敦自治區(borough)可以在自己的邊界之外購買土地,以落實1890年住房法案中有關地方政府在住房所有權和管理權方面的權力。

倫敦郡議會進步黨(當時的一個黨派)受到當時著名的社會主義思想團體“費邊社”的影響頗深,這一黨派的成員從19世紀90年代開始就是郡議會住房委員會的主要管理者。

在1898年,委員會決定以1890年法案的第三章為依據,在空置用地上進行大規模的廉價住房建造。

為了促成這項工程的進行,在1900年郡議會推動議會下院通過了被允許在倫敦郡的邊界上為勞工階級租戶建造新的住房。

LCC在1900年到1914年期間,在自己範圍的基地上清除和改造貧民窟,提出重新安置1.7萬住戶的計劃,在城市外圍和遠郊的開發項目中解決了1.1萬人的居住問題。

此外,倫敦郡議會針對勞工的通勤狀況還參與了軌道交通(電車和地鐵)的建設,将電車價格控制在較低的水準。

采取了這樣一系列措施後,其中部分方案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就。

大量居民離開了市中心,搬入了這些建立的廉租社群,實作了人口遷移的目标。

但是這并沒有真正緩解城市中心的擁擠情況,由于這些住房實際上生活開支比市中心更高,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不準轉租,是以那些收入較低的,每周隻能掙1英鎊或更少的從業者依然無法從市中心離開搬入這些住所。

參考文獻:

[1]Leslie Tomory London's Water Supply before 1800 and the Roots of the Networked City,Technology and Culture,Vol.56,No.3.July 2015.

[2]Michelle Allen:From Cesspool to Sewer:Sanitary Reform and the Rhetoric of Resistance,1848-1880,Victorian Literature and Culture,Vol.30,No.2,2002.

[3]Munn&Co.:The Growth of London and New York,Scientific American,Vol. 84,No.21,25 MAY,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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