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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时为什么伦敦郡议会(LCC)要对城市事务进行接手? 在1888年出台的《地方政府法案》(The1888Local

作者:文史烟云

十九世纪时为什么伦敦郡议会(LCC)要对城市事务进行接手?

在1888年出台的《地方政府法案》(The1888LocalGovernmentAct)中,城乡居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代表着地方自治的各地郡议会接手了原来由治安法官负责的诸多管理事务,这些议会的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在这一过程中,伦敦大都会地区单独成为一个郡级行政单位。

在1899年颁布的《伦敦政府法案》(LondonGovernmentAct)中,明确在郡议会之下除原伦敦城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设置了28个大都市自治市(MetropolitanBorough),这些自治市整合了之前负责城市与乡村公共卫生的区和非郡自治市,作为城市政府的第二层级形成了对郡议会的补充。

这种以郡议会——自治市/区议会组成的新架构因其特点而被称为“双层”地方政府体制,经过了大都会市政委员会三十年的管理实践后,伦敦城及其周边地区的统筹管理以更加正规的形式被整合在一起。

在提供城市公共服务方面,伦敦郡议会接受了大都会市政委员会的大部分职责,但在一些方面也做了改进。

同时在1900年,郡议会和伦敦自治区(borough)可以在自己的边界之外购买土地,以落实1890年住房法案中有关地方政府在住房所有权和管理权方面的权力。

伦敦郡议会进步党(当时的一个党派)受到当时著名的社会主义思想团体“费边社”的影响颇深,这一党派的成员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就是郡议会住房委员会的主要管理者。

在1898年,委员会决定以1890年法案的第三章为依据,在空置用地上进行大规模的廉价住房建造。

为了促成这项工程的进行,在1900年郡议会推动议会下院通过了被允许在伦敦郡的边界上为工人阶级租户建造新的住房。

LCC在1900年到1914年期间,在自己范围的基地上清除和改造贫民窟,提出重新安置1.7万住户的计划,在城市外围和远郊的开发项目中解决了1.1万人的居住问题。

此外,伦敦郡议会针对工人的通勤状况还参与了轨道交通(电车和地铁)的建设,将电车价格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采取了这样一系列措施后,其中部分方案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就。

大量居民离开了市中心,搬入了这些新建的廉租社区,实现了人口迁移的目标。

但是这并没有真正缓解城市中心的拥挤情况,由于这些住房实际上生活开支比市中心更高,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准转租,因此那些收入较低的,每周只能挣1英镑或更少的从业者依然无法从市中心离开搬入这些住所。

参考文献:

[1]Leslie Tomory London's Water Supply before 1800 and the Roots of the Networked City,Technology and Culture,Vol.56,No.3.July 2015.

[2]Michelle Allen:From Cesspool to Sewer:Sanitary Reform and the Rhetoric of Resistance,1848-1880,Victorian Literature and Culture,Vol.30,No.2,2002.

[3]Munn&Co.:The Growth of London and New York,Scientific American,Vol. 84,No.21,25 MAY,1901.

十九世纪时为什么伦敦郡议会(LCC)要对城市事务进行接手? 在1888年出台的《地方政府法案》(The1888L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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