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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教育”“黑心”托育毆打幼兒長達三分鐘

作者:殇感故事

【法律明文規定保護學生的身體及心理健康,不得體罰學生。】

那麼作為托育中心的老師因個人情緒無故毆打幼兒長達三分鐘該如何處理呢?

難道一句:涉事人員已辭退就完美收場嗎?

近日,一段甯波貝殼優能學院(慈溪吾悅廣場店)幼師毆打孩子的視訊在網上引發了衆多網友的憤怒和關注。

該幼兒被一名女人持續毆打的視訊長達三分鐘。

據了解這位毆打幼兒的女人是該機構的老師。

“暴力教育”“黑心”托育毆打幼兒長達三分鐘

視訊中顯示:這位老師下手可是毫無分寸,先是抱摔小孩恨錘屁股。

可能是怕被人發現便用力将房間門甩關後繼續擰起小孩耳朵,甚至關燈恐吓,簡直是毫無為師之德。

作為一名家長的角度,如果是我的小孩我肯定不會那麼容易進行調解。

哪個小孩不是父母的心頭肉,對于這麼小的幼兒下此毒手不止是身體上的傷害,更是心理健康嚴重受到傷害。

孩子不止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更是家庭的希望,他們應該得到關懷愛護以及良好的教育環境。

那麼為何這位老師如此痛下毒手呢?

據知情人士透露,疑似該老師當天因感情糾紛引發的情緒,但是這個不是作為打人的理由。

難道在她面試這份工作的時候不知道面對的是什麼的人群嗎?

是一群三歲一下的幼兒,是以學校在招聘這些教師的時候應該就知道作為托育中心的老師不但要親切和藹,同時要具備優質的心理素質。

作為托育老師更應該以耐心和耐性替代急躁和冷漠,以博愛和公正替代偏見和私利,這是教育的基本準則和核心價值。

“暴力教育”“黑心”托育毆打幼兒長達三分鐘

在此我想問一句,該老師是否持證上崗,不會又是一個臨時工吧!

對于此事該托育中心一句純屬個人行為,涉事老師已被辭退,就可以把責任推的一幹二淨嗎?

這種行為該老師是屬于故意傷害罪,應被刑事拘留,而不是辭退了事。

而機構作為聘請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給予幼兒及家屬道歉、賠償等應該面對的一切責任。

對于此事幼兒家長已經報警,事後公安、衛健等部門也趕往現場處置。

但是機構不該以個人行為一詞來作為推辭,這顯然是避重就輕,而該名老師肯定也是故意傷害幼兒,應刑事拘留。

“暴力教育”“黑心”托育毆打幼兒長達三分鐘

[機構應該負的責任是]: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該女老師則可以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或者根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8 條規定:“學校、幼稚園、事先串通的人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老師打學生造成學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的話,則可以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進行處罰。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緻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大家對于此事有什麼見解跟看法呢?歡迎評論區留個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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