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学生的身体及心理健康,不得体罚学生。】
那么作为托育中心的老师因个人情绪无故殴打幼儿长达三分钟该如何处理呢?
难道一句:涉事人员已辞退就完美收场吗?
近日,一段宁波贝壳优能学院(慈溪吾悦广场店)幼师殴打孩子的视频在网上引发了众多网友的愤怒和关注。
该幼儿被一名女人持续殴打的视频长达三分钟。
据了解这位殴打幼儿的女人是该机构的老师。
视频中显示:这位老师下手可是毫无分寸,先是抱摔小孩恨锤屁股。
可能是怕被人发现便用力将房间门甩关后继续拧起小孩耳朵,甚至关灯恐吓,简直是毫无为师之德。
作为一名家长的角度,如果是我的小孩我肯定不会那么容易进行调解。
哪个小孩不是父母的心头肉,对于这么小的幼儿下此毒手不止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心理健康严重受到伤害。
孩子不止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更是家庭的希望,他们应该得到关怀爱护以及良好的教育环境。
那么为何这位老师如此痛下毒手呢?
据知情人士透露,疑似该老师当天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情绪,但是这个不是作为打人的理由。
难道在她面试这份工作的时候不知道面对的是什么的人群吗?
是一群三岁一下的幼儿,所以学校在招聘这些教师的时候应该就知道作为托育中心的老师不但要亲切和蔼,同时要具备优质的心理素质。
作为托育老师更应该以耐心和耐性替代急躁和冷漠,以博爱和公正替代偏见和私利,这是教育的基本准则和核心价值。
在此我想问一句,该老师是否持证上岗,不会又是一个临时工吧!
对于此事该托育中心一句纯属个人行为,涉事老师已被辞退,就可以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吗?
这种行为该老师是属于故意伤害罪,应被刑事拘留,而不是辞退了事。
而机构作为聘请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给予幼儿及家属道歉、赔偿等应该面对的一切责任。
对于此事幼儿家长已经报警,事后公安、卫健等部门也赶往现场处置。
但是机构不该以个人行为一词来作为推辞,这显然是避重就轻,而该名老师肯定也是故意伤害幼儿,应刑事拘留。
[机构应该负的责任是]: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该女老师则可以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或者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大家对于此事有什么见解跟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个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