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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料交易所首例個人資料交易剖析:個人可從交易中擷取收益

作者:網際網路法律評論
中國資料交易所首例個人資料交易剖析:個人可從交易中擷取收益

圖檔來源:貴陽大資料交易所官網

2023 年 4 月 25 日,中國最早成立的大資料交易所貴陽大資料交易所宣布,它監督并協助完成了中國首例個人資料的場内交易。在征得個人使用者同意後,貴州當地科技公司“好活”收集他們的履歷并将資訊處理成“資料産品”,通過加密計算等技術確定可用性和隐私。好活将資料産品上架貴陽資料交易所,用人機關可以在交易所購買資料,而個人使用者可以通過平台獲得其個人履歷資料産品交易潛在的利潤分成。

根據中國資訊通信技術研究院 (CAICT) 在2023年1月釋出的一份白皮書,截至2022年 11 月,大陸擁有 48 個資料交易平台,另有 8 個正在籌建中。2022年全年,大陸資料交易所交易規模約在40億人民币左右。由于個人資料的敏感性,在上述交易之前,資料交易所的場内交易僅限于不涉及個人資料的公共資料和行業資料,主要可分為業務資詢類資料、數字消費品類資料、數字資産資料。據稱,貴陽大資料交易所目前最受歡迎的資料産品是地圖類資料。

個人資料是資料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被普遍認為是最重要、最具有應用價值和流通價值的資料要素之一。然而,資料要素市場化是全球公認的研究難題,資料要素産權界定難、資料可信流通難、資料要素利益配置設定難等。

在大陸法律中資料權屬界定尚未明确、資料權益規則體系缺乏的情況下,貴陽大資料交易所的這次交易實作了使用者可以從資料産品的交易中擷取收益,是一次突破性的嘗試。

此案例無疑為未來的個人資料交易提供重要參考,并極大地啟發其他有意在中國從事涉及個人資料的資料銷售的市場參與者。

中國資料交易所首例個人資料交易剖析:個人可從交易中擷取收益

出售個人資料的重要依據——個人同意

好活(貴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好活”)營運着一個以大資料、雲計算和區塊鍊等數字技術為驅動的職業比對平台。通過這個平台,使用者可以發現職位空缺/用工需求,并與相關用人機關簽約。除了好活平台上已經釋出的職位,使用者也可以選擇主動上傳個人履歷。

好活設定了一個單獨的“同意複選框”,以征求使用者對好活收集個人履歷的許可(包括由此産生的資訊)。根據好活平台的《個人資訊權屬确定協定》,好活确定個人使用者擁有以下權利:

(1)财産權:使用者對其個人資料和履歷擁有财産權

(2)撤回權:使用者可以随時撤回對好活的同意(如删除個人履歷或關閉相關裝置的功能)限制好活對其個人資訊的進一步處理;

(3)分享收益:承諾分享一部分基于使用者個人履歷的資料銷售利潤。

中國資料交易所首例個人資料交易剖析:個人可從交易中擷取收益

圖檔:貴陽資料交易所個人資料交易流程圖 (來源:貴陽大資料交易所)

在《民法典》架構下,大陸宣示性地肯定了法律保護資料,但并未明确有關資料權利的内容,更是缺少對資料财産權的界定。《資料安全法》第7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資料有關的權益。”這是大陸首次提出法律保護“與資料有關的權益”,但資料的“非物”特性導緻其很難實作排他使用,是以傳統的财産權體系并不适合移植用來建構資料的利用秩序,社會上并沒有形成共識和通行的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保法》),“知情同意權”是對個人資訊最重要的保護,也是對企業使用個人資料最重要的限制。此外,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建構資料基礎制度更好發揮資料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 “資料二十條” )禁止采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過度收集個人資訊,這也與《個保法》所規定的“知情同意權”相關内容契合。

此次交易是在個人使用者知情且明确授權的情況下,委托好活利用數字化、隐私計算等技術采集求職者的個人履歷資料,加工處理成資料産品,符合《個保法》對個人資訊保護的限制,同時突破性地将個人資訊的“财産權”明确賦予個人。

中國資料交易所首例個人資料交易剖析:個人可從交易中擷取收益

圖檔來源:貴陽大資料交易所官網

出售個人資料的重要稽核——確定使用者資料“可用不可見”

在貴陽大資料交易所的這場個人資料交易實踐中,交易所正在小心翼翼地探路,設定了兩道稽核關卡,確定個人隐私安全。

1、交易所稽核

無論是作為資料供應商還是資料購買者,都需要在貴陽大資料交易所注冊,并完成交易所的合規審查,才能推出和交易資料産品、資料服務、算法資源和算法工具。交易所将仔細考慮實體是否對資料處理群組織資料安全管理實施了合規控制措施。

作為資料産品第三方合規審查的一部分,貴陽大資料交易所還要求資料供應商對其資料産品的應用場景進行布局和限制,例如為了友善本項目中的就業比對服務。根據資料供應商的這一限制,交易所進一步禁止資料購買者繼續傳輸/共享資料産品,除非他們在從資料供應商處購買的原始資料産品(非原始資料)之上建立新的資料産品。

2、律師事務所第三方合規稽核

資料供應商還需要在貴陽大資料交易所上市其産品前申請第三方對其資料産品進行合規審查。

資料購買者與資料供應者達成合作意向時,将進一步涉及對具體交易的合規審查,重點關注交易目的、國家安全問題以及雙方合同協定的關鍵條款。

貴州吾道律師事務所對好活的個人履歷資料産品進行了第三方合規審查,确定其産品在隐私保護方面符合适用法律法規的要求、資料安全和一般合規性。具體而言,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确認,好活的資料産品是基于合法理由進行收集和處理的,符合在貴陽大資料交易所進行後續交易的條件。

更重要的是,交易的個人資料應當是資料供應商經過特殊處理後産生的:一方面是應當排除個人的直接辨別符、敏感和隐私資訊以及财務資訊,保護個人的隐私;另一方面,處理後的個人資料獲得了超越原始資料的新價值。

中國資料交易所首例個人資料交易剖析:個人可從交易中擷取收益

中國個人資料交易新模式探索——如何兼顧公平和效率?

1、個人資料交易的難題

個人資料具有承載個人隐私和經濟效用兩個層面的價值,是以在這類資訊的交易中,必須強調個人的資料自決利益保護,避免對個人資訊“過度采集”及“濫用”情況的發生;另一方面,還要釋放資料被彙集、整理、分析、流動後産生的大于其本身的經濟和社會價值。

在國際上,個人資訊的交易并不鮮見。有一種專門收集個人資訊、打包、然後出售給其他公司,以此賺錢的公司,被稱為“資料經紀人”(Data Broker)。這類資料經紀人通常在個人不知情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運作,從各種來源收集資訊,包括網絡抓取、公共記錄、社交媒體資料和資料洩露,并且已經成長為價值數十億美元的企業。例如Acxiom擁有超過 23,000 台伺服器,處理全球 5 億多人的資料,這大約占世界總人口的 7%;資料經紀人 Epsilon,在2019年被估值44億美元被廣告公司 Publicis收購。這足以可見“個人資訊”在數字經濟當中具有的特殊價值。

然而,資料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原有的不受控制的平台經濟可能産生對“資料”的壟斷和剝削的風險,其收益也由收集平台所“獨享”。這不僅損害了産生資料的個人的利益,更嚴重加劇了社會配置設定的不公,引起貧富差距加大等社會問題。

如何合理地劃分資料權利歸屬,在維系平衡資料利用和權益保護時,既能保證資料資源收益配置設定的合理性,又能確定資料資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是資料相關制度要解決的又一大難題。

2、中國探索新模式

大陸正在探索一條新的道路,以保證資料要素安全流動。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建構資料基礎制度更好發揮資料要素作用的意見》( “資料二十條”),創造性地提出資源持有權、加工使用權和産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資料産權制度架構。其中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淡化資料“所有權”,強調資料的流通、使用與價值最大化。

貴陽大資料交易所作為中國最早成立的大資料交易所,已累計集聚“資料商”“資料中介”等市場主體589家、上架交易産品1017個、累計交易776筆、累計交易額達13.87億元。此次個人資料交易表明其探索了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通過B2B2C全新商業模式,好活在不違反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前提下,幫助求職者實作個人資料的合規流轉,實作個人使用者在該場景下獲得收益,同時為用工機關提供高效便捷的招聘管道,進而推動整個就業服務市場更好地繁榮發展。

此外,北上廣深各自落地“第三代大資料交易所”。上海資料交易所提出了“數商(資料服務商)”體系,北京國際大資料交易提出了“數字經濟中介産業體系”,廣東的“資料經紀人”模式,都在探索一種新的資料交易模式。

特别是廣東的“資料經紀人”,已經不局限于對資料供需雙方的撮合,而是細分為三個方面的職責:一是受托行權,即資料擁有者可以授權資料經紀人行使權力;二是風險控制,在資料流通交易過程中起到中介擔保作用;三是價值挖掘,挖掘資料要素價值,充當資料價值發現者、資料交易組織者、交易公平保障者、交易主體權益維護者等多重角色。

作者:張穎 《網際網路法律評論》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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