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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直播不得釋出未經審查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特醫食品、保健食品廣告,新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落地

作者:醫谷
網際網路直播不得釋出未經審查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特醫食品、保健食品廣告,新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落地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訂釋出了《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2016年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将同時廢止。

對于醫療、醫藥、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廣告釋出,在繼承2016年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同時,明确了更多表述,特别是針對未成年人和健康講座用專門條款予以要求。

2016 2023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設計、制作、代理、釋出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産、銷售的産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設計、制作、代理、釋出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煙草(含電子煙)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廣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第七條 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釋出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内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第八條 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位址、聯系方式、購物連結等内容。

第十二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公衆号等網際網路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關于網際網路直播,根據正式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表述,網際網路直播依然是網際網路廣告載體的一種形式,受上述禁止或限制條款的限制。第二條具體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利用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檔、音頻、視訊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适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并在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确“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直播方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

另,2022年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共同聯合釋出《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第十三條要求“對于需要較高專業水準(如醫療衛生、财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向直播平台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台應對主播進行資質稽核及備案。”

而對于明星代言,雖然此次《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未做明确規定,但此前2022年10月,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明确要求明星不得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同時要求從事上述行業的企業也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關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規定

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隻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藥品廣告的内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許的說明書不一緻,并應當顯著标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标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标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标明“請仔細閱讀産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産品注冊證明檔案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機關、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四十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衆傳播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第四十六條 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釋出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内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網際網路直播不得釋出未經審查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特醫食品、保健食品廣告,新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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