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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中國移動員工待崗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智慧生活家0Id

第一條 目的

為強化企業内部管理,适應組織機構和編制總量調整要求,逐漸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工機制,優化員工隊伍結構,提高員工整體素質,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适用對象

辦法适用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XX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勞務派遣員工參照本辦法執行适用條款。

第三條 定義

待崗,指對員工雙選落聘,或績效表現差,或工作不負責且态度惡劣,或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或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但未達到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根據本辦法進行專項管理。

第四條 适用情形

(一)實行競争上崗制度,通過競聘或雙向選擇落聘且不服從配置設定的,或無合理理由不參加競聘或雙向選擇導緻落聘且不服從配置設定的;

(二)年度績效等級為“E”或連續兩年年度績效等級為“D”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經常出現差錯,不接受批評且态度惡劣。

(四)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内拒不報到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由于公司組織機構調整或定崗定編的原因引起結構性過剩、需要調整崗位的;

2.因工作需要調整崗位的。

(五)員工連續曠工 2 日及以上或 12 個月内累計曠工達到 5日及以上或存在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經口頭或郵件等書面提醒後仍不改正,且再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但尚未達到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曠工情形及曠工時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按公司考勤管理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未獲準許、假滿未辦理續假擅離職守的視為曠工。

2.遲到早退時間在 2 小時以上不滿 4 小時的,按曠工半日處理;超過 4 小時不滿 8小時的,按曠工 1 日處理。

3.在工作時間内按時簽到後,擅自離崗的。擅自離崗 2 小時以上不滿 4 小時的,視為曠工半日;擅自離崗 4 小時以上不滿 8 小時的,視為曠工 1日。

4.委托他人代簽到或代人簽到者,經查實,雙方均按曠工 1 日處理。

5.員工依據公司考勤管理規定所請各類假期提供的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的情形。

6.員工醫療期滿應返崗正常上班,逾期不複工或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的,按曠工處理。

(六)其他情況被公司認定為應待崗處理的情形。

第五條 管理機構

公司設立待崗考評上司小組及工作小組。上司小組由公司上司組成,工作小組由人力資源部牽頭,各機關協同管理。工作小組應結合待崗員工個人情況,制訂待崗學習計劃,合理安排待崗員工學習課程,組織開展待崗員工學習教育訓練;待崗期滿後安排待崗員工考試、出具待崗員工學習表現鑒定等。

第六條 待崗審批流程

(一)員工出現本辦法第四條相關情形,由員工所在機關支委會決策後,向人力資源部送出《員工待崗審批表》,人力資源部核實《員工待崗審批表》相關資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公司上司審批。

(二)市公司上司審批同意後,由人力資源部向用人機關發送《員工待崗通知書》,由其通知員工待崗;不同意待崗的員工可申請解除勞動關系。

第七條 待崗管理要求

(一)待崗期限原則上為 3-6 個月。

(二)待崗員工應在收到《員工待崗通知書》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内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并持相關證明到公司指定管理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按曠工處理。

(三)待崗員工由公司指定機關負責管理,組織其參加有關教育訓練或臨時性工作,提高其業務技能,并為其提供再次競聘上崗的機會。

(四)待崗期間,公司指定管理機關應保留其教育訓練記錄和臨時性工作情況。教育訓練記錄包括員工簽字的教育訓練參加記錄、員工撰寫的教育訓練總結以及臨時性工作期間由其本人實際完成的各項工作或名額等,待崗期結束應進行考核。

(五)待崗員工在待崗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加強思想和業務學習,認真參加公司組織的業務教育訓練和工作安排,努力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争取重新上崗。

(六)處于待崗期内員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發放薪資,停發績效獎金和各類津貼,年度挑戰獎金按待崗月份進行相應扣減。

第八條 複崗審批流程

(一)待崗員工需在待崗期結束前 15 天内向公司指定管理機關送出書面待崗總結,申請重新上崗。

(二)待崗期滿後,由公司指定管理機關對待崗人員進行考核鑒定,鑒定内容包含技能測試成績(70%)及綜合評價(30%)。考核合格(85 分及以上)後,由公司指定管理機關填寫《待崗員工複崗審批表》報市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稽核後報公司上司審批,審批通過後方可重新上崗。

(三)待崗員工經考核合格的,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複崗,複崗後崗位職位職級不高于原崗位職位職級。

(四)待崗員工經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員工重新待崗,重新待崗時長為 3-6 個月。

(五)待崗員工待崗期間表現突出的,可由公司指定管理機關推薦,由待崗員工按照上述流程提前提出複崗申請,經公司上司審批後可提前複崗。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XX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制度檔案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員工待崗審批表

2.員工待崗通知書

3.待崗員工複崗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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