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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妻子跳車身亡,乘客跳車司機該擔何責?

自“長沙跳車案”後,又一起跳車案引發熱議。

這次身處車中的,是一對夫妻。2020年9月28日,男子額某某駕駛小轎車前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通古淖爾牧區,其妻子朝某某從車輛後車門跳車,落地後因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内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額某某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與坐在後排座右側位置的妻子朝某某“因是否需要去牧區看望女兒問題發生争吵、争執”,朝某某“突然自行”打開車輛後車門後跳車。法院認為,被告人額某某“因過于自信”的過失緻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是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對于乘客跳車死亡的案件,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司機都要因過失緻人死亡罪承擔刑罰,具體要看每個跳車案的案情,而根據案情不同,要有故意和過失才會承擔刑事責任,對于不可預見的情況,則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夫妻吵架妻子跳車身亡,乘客跳車司機該擔何責?

司機的責任

在朝某某跳車案中,額某某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突然跳車後被告人始料不及,并且及時停車急救并撥打120呼叫救護車為挽救被害人争取寶貴的時間。被告人從事發到案的全過程始終沒有拒絕、逃避、抗拒,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态度好,系初犯,無犯罪前科,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取得諒解。”

辯護人還指出,額某某雖然過失緻人死亡,但沒有主觀惡性。已經死亡的朝某某有重大過錯,她因為想去吃火鍋而拒絕看望女兒引發本案。

然而,法院隻認可了額某某自首情節、認罪态度好、系初犯、無犯罪前科的辯護意見,并認為“其他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且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在量刑時,法院考慮被告人額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定并取得書面諒解、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最終,額某某因過于自信的過失緻一人死亡,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額某某無須進監獄服實刑,辯護人說,這有利于額某某照顧年幼的孩子,并盡快償還被害人留下的巨額債務。

此事在輿論場引發了争議,很多人提起2021年2月發生的“長沙跳車案”。同樣是汽車内的狹小空間,乘客跳車,司機周陽春因過失緻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但與上述案件不同的是,周陽春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在運輸服務中态度惡劣,多次無視車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緻車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并探身出車窗,最終墜亡。

法院認為,周陽春發現了車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緻發生車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以“跳車”和“過失緻人死亡罪”檢索裁判文書網,獲得了超過200條結果。在司機被判犯過失緻人死亡罪的案例中,不少司機是因為被害人要求停車并且準備跳車,但其仍未停車而繼續駕駛。

比如2018年7月發生在陝西的一起案件,被害人三次要求停車,司機都未予停車。第二次要求停車時,被害人即拉開右側車門準備跳車,但被其他乘客阻止;第三次被害人要求司機停車時喊道“不停車便跳車”,同時拉開車門從車内跳下。被害人因顱腦損傷死亡,司機犯過失緻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也有乘客與司機争吵時未要求停車,之後卻跳車的,司機也承擔責任的判例。2016年10月發生在山東一起案件中,司機與乘客是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在上車前因瑣事通過電話發生争吵。在車上,兩人因分手再次發生争吵,後來乘客拉開面包車右側車門跳車,後因嚴重顱腦損傷死亡。2014年8月發生在貴州的案件中,司機與乘客同樣是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因經濟問題發生争吵,被害人打開副駕駛的車門跳車,因顱腦損傷死亡。這兩起案件中司機都因過失緻人死亡承擔刑責。

而在2016年7月20日淩晨的廣東,發生了一起司機宣判無罪的案例。計程車司機李某向兩位乘客索要車資人民币51元,兩人質疑車資過高而拒絕支付并下車,李某下車阻攔并撥打報警電話,兩名乘客要求到指定地點,李某則駕車搭載二人回始發地。途中,乘客鄧某要求下車并拉開右後方車門,被另一乘客阻止,鄧某再度要求下車,但司機李某沒有理睬繼續行駛,過了一陣,鄧某從後方玻璃處跳車,造成重傷二級。

對于這起案件,兩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證明本案的引發系因被害人鄧某拒絕支付車資所起,鄧某的損傷亦是其自行從車後座車窗跳出所緻;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某有危險駕駛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被告人李某主觀上不具有過失,客觀上沒有實施直接緻被害人受傷的行為,其駕車行為與鄧某的損傷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原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犯過失緻人重傷罪不成立,判決李某無罪。

為何李某無罪?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主任萬淼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她留意到,李某案中除了司機和跳車的乘客,現場有第三名目擊證人,這或許使辦案機關取得了更多證據,坐實了其沒有預見到乘客跳車的的行為,因而無責。

過失與不作為犯罪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乘客跳車後司機承擔刑責的案件多屬于不作為犯罪。

何為不作為犯罪?時延安指出應考慮幾個要素。首先,不作為人要有作為義務,同時被害人或者被損害的财産利益等處于危險狀态,而這一危險狀态處于不作為人能夠控制的範圍之内;其次,不作為人有能力來防止危險轉化為實害;再次,危害結果與不作為人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且能夠歸責于不作為人;最後,不作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針對跳車案,他分析,首先要判斷司機是否有作為義務,即對乘客非正常下車這種危險行為是否有阻止義務,一般來講,司機有這種義務,尤其是從事客運的司機;其次要判斷司機是否有能力阻止,如果司機發現存在乘客跳車的危險就及時停車,就不會發生跳車行為,說明司機是具有及時防止乘客跳車行為能力的。

當然,也存在司機沒有能力阻止的情況。時延安說,比如司機正在駕駛時,乘客毫無征兆地打開車門,或者司機在停車過程中,乘客未等停車就跳車的,都可以認為司機當時沒有能力阻止結果發生。另外,在多因一果的情況下,也要考慮這個危害結果能否歸責司機。“簡單地說,就是由司機承擔是否合理的問題。”時延安說,如果乘客先行幹擾司機,在司機專注于控制車輛正常行駛時,乘客跳車的,其傷亡結果不能由司機來承擔。

在朝某某跳車案中,萬淼焱認為,客觀層面來說作為司機的丈夫額某某沒有實施将被害人朝某某強行推下車以及其他犯罪行為,兩人在車上進行的争吵也不能被視為是危害行為,是以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從客觀層面來看不應被歸因司機的作為,隻能視為是被害人自陷風險所導緻。

但從法益對象的保護義務角度來看,萬淼焱認為,額某某作為司機,對于作為乘客的妻子有基于“司機—乘客”的特定領域保護義務,“額某某是轎車這一特定領域的臨時管理者,他對于該特定領域因高速行駛而産生的危險有排他性的支配作用,司機與乘客形成了一種實質上的依賴關系,通俗地說,額某某手上掌握了朝某某的命運”。是以她認為,無論是從額某某的履行能力上看,還是從救助與否的因果關系上來說,額某某都存在不作為的行為。

而從意圖來看,刑法将犯罪行為主要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類,過失犯罪又具體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萬淼焱說,“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已經預見但輕信自己可以避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但從主觀角度分析,萬淼焱認為,額某某案有模糊之處,因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意外事件的差別主要在于“有無預見的可能性”,而在該案中,無論是檢察院的起訴書還是法院的判決書,均沒有詳細寫明死者跳車前,雙方在車内發生了什麼、死者朝某某有無表達要跳車的意願或者朝某某曾有意圖跳車的行為,判決書僅将這一過程表述為“朝某某突然自行打開車輛後車門跳車”,如果僅根據這一模糊的事實,無法判斷被告人額某某是否能夠預見死者跳車的可能性。

阮齊林也持有相同的觀點。他認為,朝某某跳車案發生在僅有兩人的密閉空間中,無法準确判斷妻子跳車前車内究竟發生了什麼。他分析,“妻子因為要吃火鍋不去看女兒而跳車”不符合常理,但妻子在跳車前的心态行為究竟如何,已經“死無對證”,這也是内蒙古當地法院最終并未認定辯護人提到的“吃火鍋”情節的原因。

萬淼焱還提到,如果有證據證明妻子的确因要吃火鍋而不願意看望三歲女兒,則屬于對未成年人侵權的漠視,侵犯了兒童應當得到父母關愛的權利,可被認定存在過錯。

發于2023.2.20總第1080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标題:跳車案中,司機該擔何責?

記者:苑蘇文 實習生:王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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