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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23人因環境品質資料造假被判刑——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否合理? 21日上午生态環境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翟青與記者

作者:周垂坤律師

官方:23人因環境品質資料造假被判刑——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否合理?

21日上午生态環境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翟青與記者交流時提及:2016年、2018年分别嚴肅查處了兩起典型的環境品質資料造假案件,23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在生态環保的曆史上是第一次因為資料造假被判刑,極大地發揮了震懾作用。#官方:23人因環境品質資料造假被判刑# #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2016年查處的案例的基本事實為:行為人為了把空氣污染數值降下來,進入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方法,幹擾子站内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的資料采集功能。造成該站自動監測資料多次出現異常,多個時間段内監測資料嚴重失真。法院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作,後果嚴重的行為;

2.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行為;

3.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後果嚴重的行為。

在前述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理由為:環境品質監測系統屬于計算機資訊系統。用棉紗等物品堵塞環境品質監測采樣裝置,幹擾采樣,緻使監測資料嚴重失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那麼,其顯然是根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前述三種行為中的第一種行為,更具體的是将其界定為“幹擾”計算機資訊系統造成其不能正常運作,後果嚴重。

前述案件中的行為人僅通過實體方法使監測系統的外部環境發生改變,進而導緻監測系統資料失真,但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并未施加影響。盡管有相關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始終難以讓人打消此類行為能否構成“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作”行為的疑慮。

前述判決背後的司法邏輯在判斷何謂“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作”時,以計算機資訊系統設計的功能性目的作為标準。但是,某種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設計目的與其程式的正常運作之間并非存在絕對對應關系。在前述案件中,系統的設計目的是得到準确的環境品質資料,而程式正常運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對監測到的資料進行分析。

那麼,在前述案件中被改變了樣本的情況下,雖然最後得出的分析結論并非準确的環境品質資料,沒有實作系統的設計目的。但是,根據不準确的樣本分析出“錯誤”的資料,恰恰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正常運作的結果。是以,在本案中很難說行為人的行為存在“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作”的結果。

總的來說,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幹擾行為更加注重對系統運作效果的影響,具體即在不改變系統既定運作規則的前提下,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運作效率下降甚至崩潰。那麼,在根本上并未影響計算機資訊系統運作效果的,按照此款認定為本罪是存在問題的。

官方:23人因環境品質資料造假被判刑——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否合理? 21日上午生态環境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翟青與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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