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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旦亞喀巴港有毒氣體洩漏緻14死265傷,港口經營人如何轉移風險

作者:全國獨立保險經紀人

6月27日,一個裝有有毒氣體的儲氣罐在位于約旦南部的亞喀巴港口發生洩漏事故,導緻14人死亡,265人受傷。

約旦亞喀巴港有毒氣體洩漏緻14死265傷,港口經營人如何轉移風險

(本篇推文圖檔均來源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小編删除)

通報顯示,原因是港口起重機在将裝有化學氣體的集裝箱裝船時發生故障,緻使集裝箱跌落并發生爆炸,同時造成化學氣體洩漏。

據營運該港口的公司前負責人穆罕默德·穆拜丁透露,當時船上正在裝載近20個“含有非常高濃度氯”的儲氣罐。

目前急救人員已趕赴現場,相關事故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近年來,在港口經濟增長的同時,港口安全問題也變得日益重要。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發生特别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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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江蘇響水發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六百餘人受傷,并波及周邊16家企業,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 。

由于港口選址的自然條件複雜,通常在水陸交界處,其建築物、裝置等受到波浪、地下水及人類活動等影響特别明顯,港口營運管理要面臨更多的不可預見性,即風險。

港口經營人具體操作存在的風險

1大型機械(裝卸橋、輪胎吊)操作:機械損傷、貨損、人員傷亡、火災;

2集裝箱叉車作業:人員傷亡、爆炸和環境污染、機械損傷、貨損;

3拖車作業:人身傷害、貨物損失;

4進出集裝箱作業場地:人身傷害、财産損失;

5危險品集裝箱裝卸船作業:火災、爆炸、環境污染、财産損失、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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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作為重要的風險分攤工具,在港口營運管理中發揮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可轉移港口經營風險的保險産品

港口經營人責任保險保障涉及各類港口、碼頭作業期間的裝卸貨物、搬運、存倉、轉運等過程,保障在港口、碼頭作業期間各類綜合風險。

被保險人在指定的碼頭區域内從事碼頭作業過程中,因疏忽或過失造成的意外事故并導緻下列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第三者的财産損失

保障對任何第三方财産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損壞,包括使用和裝卸過程中引起的損失和損壞,對船舶的損害賠償。但有一點需要注意,該保險産品有港口限定範圍内和約定承包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

2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

保障港口經營人的雇員、管理人員及與港口經營人有關聯關系之外的任何個人的人身傷亡。

3貨物錯發錯運責任

港口經營人因錯發錯運需承擔的各種費用和貨物損失責任。

4滲漏、污染責任

承擔港口經營人在從事碼頭作業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滲漏、污染并導緻第三者的财産損失或人身傷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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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費用

  • 港口經營人對索賠案件進行辯護而引起的費用;
  • 判定給港口經營人的訴訟費用,如裁定、調查、調整、鑒定、上訴的費用和支出;
  • 經保險人同意的港口經營人為其帶薪雇員和雇傭的顧問而支付的費用、工資。

6檢驗、消毒費用

港口經營人從事碼頭作業過程中,因疏忽或過失造成意外事故并導緻第三者的财産損失或人身傷亡,須有港口經營人依法承擔的檢驗、消毒的費用。

7清除廢棄物/殘骸費用

港口經營人自願或是按照法定權利或義務清除廢棄物、殘骸而發生的費用和支出,該費用必須是港口經營人為了避免或減少索賠損失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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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理賠案例

2008年7月16日,廈門嵩嶼集裝箱碼頭在裝卸作業,吊具起升至距艙底24.43米高時,吊具東邊的箱子櫃突然脫落掉入艙底,砸到最底層的箱子櫃後彈開,箱内大理石甩出造成船損、箱損、吊具損。經現場查勘理算,核定損失金額為396260.47元,扣除折舊殘值及免賠額後,最終保險賠償金額為342595.47元。

港口企業作為一個典型的資本密集型行業,具有投資大、回收期長等特點,面臨的内外部風險也是複雜多變的,為了避免因意外事故造成巨大的損失,配置保險是港口經營人商業風險轉移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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