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案例解讀】守門員違規二次觸球,進攻隊員能否掌握有利?

昨日,“裁判圈”發了一個14-15賽季英超第11輪女王公園巡遊者對陣曼城比賽喬哈特的一個失誤片段,問當年的失誤如果放在今天應如何判罰?

【案例解讀】守門員違規二次觸球,進攻隊員能否掌握有利?

(資料統計來自裁判圈)

這個問題和案例都很好,我們簡單看了看廣大網友的回答,有超過63%的認為是判罰間接任意球,有27%的認為是進球有效,也有8%的人認為應該重踢間接任意球。

【案例解讀】守門員違規二次觸球,進攻隊員能否掌握有利?

其實這個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一位網友在下面留言:按照現行規則,裁判員是否可以根據攻方已得到一明顯進攻機會進而運用得益條例。簡單來說網友就是問這個能否掌握有利,判罰進球有效。因為“裁判圈”回答的是不能,是以在昨天在群裡讨論時,有的人始終不确定是否能掌握有利。那麼我們就來分析一下,此案例能否掌握有利呢?

我們先看一下這個案例的大緻情況,女王公園巡遊者先是有前鋒打入一球,但是越位在先,裁判員判罰越位犯規,随即,喬哈特踢出間接任意球,球直接落到了對方隊員腳下,對手直接射門得分,喬哈特立即向裁判員示意自己二次觸球,通過慢鏡頭的确是先用左腳尖捅了一下足球,随後右腳将球踢出。當值裁判員邁克迪恩判罰進球無效。

現在我們不去分析在當時的足球競賽規則下當值裁判員判罰是否正确,我們就說在目前2021-2022版本《足球競賽規則》下,裁判員應該怎樣判罰?

首先,我們來确定喬哈特踢的是間接任意球,我們就來看一下對任意球的規定:

如果比賽已經恢複,罰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及球前再次觸球,則判罰間接任意球。如果罰球隊員手球犯規:

●判罰直接任意球。

●如果違規情況發生在罰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内,則判罰球點球。除非罰球隊員為守門員,這種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

這是規則中對任意球正确踢出後(即比賽已經恢複),罰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及球前再次觸球,應該判罰間接任意球。

當然如果在比賽恢複前,進入罰球區的對方隊員,在比賽恢複前觸及球或争搶球,應重踢任意球。在上面這個案例中,在喬哈特踢球前,對方隊員已經在罰球區外,不存在這裡所說的情況。

那麼,守方的違規行為,進攻方為啥不能掌握有利呢?我認為裁判員應該掌握有利。首先,在現行的規則中,已經明确了有守門員恢複比賽的情況下,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違規二次觸球(不論是否使用手/臂部),而且該違規行為阻止了一次有希望的進攻,或者破壞了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則必須對守門員實施相應的紀律處罰。

就上面這個描述我們簡單的講一個案例,假如守門員将任意球踢出,但是沒有踢遠,對方前鋒上來争搶,明顯前鋒更有機會控制球并且面對守門員,情急之下,守門員再次用腳解圍,按照現行規則,應該是判罰間接任意球,并且以破壞明顯進球得分機會将守門員紅牌罰下,但是如果,守門員情急之下二次将球踢到對方前鋒腳下,前鋒直接射門得分,難道你會判罰進球無效,回來判罰間接任意球,将對方守門員紅牌罰下嗎?

是以,既然裁判員認定為二次觸球,那麼也就是認定喬哈特的腳尖觸球是正确的恢複比賽,既然裁判員認為正确的恢複比賽,那麼在對方違規後,對方有有利情形的出現,為啥不能掌握有利呢?

對于這個案例,你怎麼看呢?請在留言區發表你的觀點!

點分享

點收藏

點點贊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