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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施詭計以逃避規則相關條款處罰

【案例解讀】施詭計以逃避規則相關條款處罰

有位網友在背景給我們留言,咨詢了下面一個問題,本方隊員(非守門員)在沒有任何對抗逼搶的情況下把球故意踢高,然後由另一名本方球員把球用頭頂給守門員,此時對手覺得這個球是“回傳球”,守門員不能用手接,但是守門員用手接了。申訴之後,當值裁判員解釋“用頭頂給守門員的球可以用手接”

該網友問我們這個判罰和規則依據是否正确?下面我們來做一下我們的闡述,本文隻代表裁判放大鏡的觀點。

首先,我們先看當值裁判員的解釋,他解釋為“用頭頂給守門員的球可以用手接”,這裡當值裁判員是運用的同隊隊員故意将球踢給守門員,守門員不能用手接,不然要判罰守門員罰球區内違規手球,這裡的故意踢指得是腳,是以膝蓋以上、用頭頂給守門員肯定不能判罰守門員罰球區内違規手球。

但是,當值裁判員缺忽視了另一個關鍵點,就是隊友故意發起施詭計用頭、胸、膝等部位将球傳遞給守門員以逃避規則相關條款處罰的行為。在上面這個問題描述中明顯是隊友兩人配合故意施詭計将球傳給守門員,是以,在小編看來無論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都應該對發起使用詭計的人進行處罰。

那麼問題來了,就這個案例到底該處罰誰呢?規則中說的是詭計發起人,在這個案例中有三個“參與人”,一個是将球挑起的人,一個是用頭頂給守門員的人,一個是守門員。就本案例描述來看,後衛在逼搶情況下故意将球提高,并不符合正常比賽的技術動作和目的,這種行為目的就是為了讓隊友将球頂給守門員以逃避規則處罰,我們認為應該處罰将球挑起的人。

【案例解讀】施詭計以逃避規則相關條款處罰
【案例解讀】施詭計以逃避規則相關條款處罰

另外,在之前,守門員踢球門球時故意将球挑給後衛,再由後衛将球頂給守門員。之前規則對這種案例并沒有詳細說明,隻是出了一個說明,不允許這種行為,當出現時,裁判員應該判罰重踢球門球不必處罰守門員。但是自2021-2022版本《足球競賽規則》就明确指出了,這種行為必須進行處罰,判給對方間接任意球,并處罰詭計發起者!

對于這個案例,你怎麼看呢?請在留言區發表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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