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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印發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

(人民日報健康用戶端記者 王艾冰)

4月15日,國家藥監局釋出《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的通知,指出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有關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的要求,指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科學規範開展藥物警戒檢查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印發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

“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的釋出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它的實施值得期待,督促指導企業更好地開展藥物警戒工作,既是政府監管部門的義務,是必須做的;也是監管部門的權力,企業必須服從和配合。”有關藥品監管人士告訴記者,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總體來說目的隻有一個,那就是保障公衆用藥安全。

該人士解釋,“藥物警戒是藥品上市後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工作之一,不是全部,但它是極其重要。所有與藥品安全相關的問題都是藥物警戒的工作内容,藥品安全問題通常包含藥品品質問題、藥品不合理使用、藥品不良反應、藥品短缺問題等,解決上述這些問題都屬于藥物警戒工作的責任。具體實施起來,藥物警戒是指以一個企業的某一個具體藥品品種為基礎,圍繞這個品種的特點,有目的有計劃地開展的一系列工作,這些工作是與藥品安全有關的所有工作的綜合,企業是藥物警戒工作的主體責任者,但企業也承擔不了全部的責任,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

根據指導原則,檢查分為正常檢查和有因檢查兩類。正常檢查就是日常的檢查,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由監管部門做出安排。有因檢查是指有原因的檢查。比方說企業出現問題,比如對疑似藥品不良反應資訊遲報、瞞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等情況。檢查方式包括現場檢查和遠端檢查。

“多年經驗告訴我們,中國人應付檢查還是很有辦法的,某些企業非常善于依據标準應對檢查。這也是多年來我們在制定檢查要點時非常糾結的一個問題。沒有檢查要點,工作不友善,但有了檢查要點大家往往都會圍繞檢查要點去做工作,把實際應該開展的工作本身都忽視了。”該人士指出,希望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大家都能夠圍繞保障公衆用藥安全這一目标做一些實實在在的工作。

按照國家藥監局釋出的《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的通知,本《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自釋出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于2015年7月2日印發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檢查指南(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國家藥監局印發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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