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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齊洲:作為意識形态之“樂教”的發展(論中國“樂教”的發生之三)

關于周代學校教育,傳世文獻如《周禮》、《大戴禮》和《禮記》等都有記載,出土彜器如西周康王時器《大盂鼎》《師湯鼎》《作冊麥方尊》及穆王時器《靜簋》等的銘文也有記載,前人做過不少研究,尤以楊寬《周代的貴族教育和重要禮制》論述西周學校最為詳備,這裡不拟重複。

王齊洲:作為意識形态之“樂教”的發展(論中國“樂教”的發生之三)

《先秦史十講》

我們隻想着重指出,西周學校是貴族學校,分國小、大學兩級,“禮、樂、射、禦、書、數”是學校教育的基本内容,而“禮樂”是其核心,目的是為國家培養了解禮樂文化、維護禮樂制度、具備禮樂精神的統治階級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周公“作樂”,不僅建立起不同于殷商的完備的雅樂體制,而且建立起三代以來最為完備的“樂教”體系,這一“樂教”體系又是周人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我們現在還缺少周公時期學校教育和具體“樂教”的第一手資料,但通過出土西周彜器銘文和傳世文獻資料,仍然可以推測出周公時期的學校教育狀況以及“樂教”在其中的地位。

因為西周教育具有連續性,西周中葉禮樂制度的完備正肇自周初制度的創始。《周禮》雖為後人所編輯,但“《周禮》中的社會制度,階級關系,土地規劃,都是根據西周的階級基礎而制作出來,這些基礎,春秋以後逐漸消失,沒有人能夠僞造。

周公是西周開國後的主要當政者,他又是一位偉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因襲商法,比如根據‘田制’改造成井田,加以周族本身的傳統而制造出種種典章制度,有偉大的氣魄,足以‘建立起這個龐大王朝的大系統來’”[1]。

周公後裔魯世家季文子曾說:“先君周公制《周禮》曰:‘則以觀德,德以處事,事以度功,功以事民。’”[2]證明春秋中葉魯國貴族仍然熟悉《周禮》。是以,我們說今傳《周禮》中有周公“制禮作樂”的制度遺存,是有充分根據的,出土文獻已經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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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正義》

西周教育分為國小和大學兩個階段,分别教學不同的教育内容和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由學有專長的職官執掌。

清道光初年陝西郿縣禮村出土的《大盂鼎》銘文記載有周康王指令貴族子弟盂入貴胄國小事[4],《作冊麥方尊》則記載了康王親率群臣在大學(辟雍)舉行大禮和習射的情況[5]。

《禮記·内則》雲:貴族男子“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學書計。衣不帛襦袴,禮帥初。朝夕學幼儀,請肆簡諒。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成童,舞《象》,學射禦。二十而冠,始學禮,可以衣裘帛,舞《大夏》”[6]。也證明朝廷對貴族子弟的教育有制度性的安排,其教學内容和教學方法因學齡不同而有差別。

而據《周禮·地官司徒》載,大司徒“是以五物者(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引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争;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7]即是說,“樂教”雖不是國家教育安排中的唯一内容,卻也是國家教育體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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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注疏》

為了讓貴族子弟掌握好“樂教”的相關知識,周人建立了龐大的樂師隊伍,逐漸形成細緻的專業分工。據《周禮·春官宗伯》雲:

大司樂掌成均之灋,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為樂祖,祭于瞽宗。以樂德教國子:中、和、祗、庸、孝、友;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以樂舞教國子:舞《雲門》《大卷》《大鹹》《大 》《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以緻鬼神示,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安賓客,以說遠人,以作動物。[8]

樂師掌國學之政,以教國子小舞。凡舞,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幹舞,有人舞。教樂儀,行以《肆夏》,趨以《采齊》。車亦如之。環拜以鐘鼓為節。[9]

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以六德為之本,以六律為之音。

小師掌教鼓鼗柷敔埙箫管弦歌。大祭祀,登歌撃拊,下管,撃應鼓,徹歌。大飨亦如之。大喪與廞。凡小祭祀,小樂事,鼓朄。掌六樂聲音之節,與其和。[10]

這裡所提到的“樂教”在内容上已經相當完備,朝廷進行“樂教”的教師除上述樂官外,尚有大胥、小胥、典同、磬師、鐘師、笙師、镈師、韎師、旄人、籥師、籥章、鞮鞻氏、典庸器、司幹、鼓人、舞師以及瞽矇、眡瞭等160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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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本周禮疏》

周公“作樂”時是否有這樣完備的教學内容和這樣龐大的師資力量,雖不能貿然斷定,但從周公“作樂”開始已經有了明确的“樂教”安排和專業分工則是肯定的。盡管史稱成王“歸在豐,作《周官》,興正禮樂,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頌聲興”[11],但那隻是說周公的“制禮作樂”在成王時得以完善,并未否認周公的創始之功。

值得注意的是,周代“樂制”是配合着“禮制”進行的。周人十分重視禮儀,而禮儀往往展現在樂器、樂音、樂語、樂舞等樂儀上,故樂師掌“教樂儀”。

例如,“王出入,(大司樂)則令奏《王夏》;屍出入,則令奏《肆夏》。牲出入,則令奏《昭夏》。帥國子而舞。大飨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大射,王出入,令奏《王夏》。及射,令奏《驺虞》。诏諸侯以弓矢舞。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王師大獻,則令奏《恺樂》。”[12]

“凡射,王以《驺虞》為節,諸侯以《貍首》為節,大夫以《采蘋》為節,士以《采蘩》為節。”[13]

“凡國之小事用樂者,(大師)令奏鐘鼓……大祭祀,帥瞽登歌,令奏擊拊,下管,播樂器,令奏鼓朄。大飨亦如之。大射,帥瞽而歌射節。”[14]

“夫大嘗禘,升歌《清廟》,下而管《象》,朱幹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15]

孫诒讓總結說:“古樂大節凡五,先金奏,次升歌,次下管笙入,次間歌,而終以合樂,合樂則興舞,此賓祭大樂之恒法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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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诒讓稿本彙編》

不過,這種“禮樂相将”的形式所追求的不是感官刺激[17],而是進行着社會思想文化的教育和禮樂精神的培養。

所謂“是故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在族長鄉裡之中,長幼同聽之,則莫不和順。在閨門之内,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故樂者,審一以定和,比物以飾節,節奏合以成文。是以合和父子君臣,附親萬民也。是先王立樂之方也。故聽其《雅》《頌》之聲,志意得廣焉。執其幹戚,習其俯仰诎伸,容貌得莊焉。行其綴兆,要其節奏,行列得正焉,進退得齊焉。故樂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紀,人情之所不能免也”[18],強調的就是“樂教”在周代社會生活中的政教作用與文化功能,尤其重視情感熏陶和精神感受。

“樂教”在周代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還展現在其與周代官員培養和選拔的緊密聯系上。

《禮記·王制》載: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鄉,升于學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嫡子,國之俊選,皆造焉。

凡入學以齒。将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于大樂正。大樂正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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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從這套培養及選拔官員的制度來看,大樂正(即《周禮》中的大司樂)、小樂正(即《周禮》中的樂師)、大胥、小胥這些樂官在其中發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樂教”實為培養官員的重要手段,并且有十分嚴格的學績考核制度,優秀者會得到選拔和授官,不合格者會得到處罰,“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這種制度化的“樂教”,不僅貴族子弟必須接受,郊野之民也同樣要接受。據《周禮·地官司徒·舞師》載:“舞師掌教兵舞,帥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帥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帥而舞旱暵之事。凡野舞,則皆教之。”賈公彥疏:“雲‘掌教兵舞’,謂教野人使知之。國有祭山川,則舞師還帥領往舞山川之祀。已下皆然。”[20]

對野人的“樂教”也許沒有對國子的教育那麼系統和嚴格,但“樂教”貫徹于整個社會教育體系之中則是顯然的,包括周天子分封的各諸侯邦國。

為了推動各諸侯邦國加強“樂教”,周初創設了“賜樂”制度,以推動“樂教”的普及。周初分封時,武王曾賜給康叔“大呂”,賜給唐叔“密須之鼓”、“姑洗”等樂器和樂人,[21]到周公“制禮作樂”時形成“樂則”,作為周天子“九錫”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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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間刻本《禮記集注》

《禮記·王制》雲:“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将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将之。”[22]“樂則”是包括樂器、樂舞、樂人在内的符合被賞賜者身份地位的一整套樂儀,含有宗法等級提示和政治評價的意味在内。

例如,周公的後裔封于魯,就得到天子賞賜的天子樂儀,作為對周公特殊功勞的褒獎,曆代魯君都可以使用,以緻春秋時期吳公子季劄聘于魯,“請觀于周樂”,歎為觀止。[23]

天子不僅賜諸侯樂,也賜大夫樂;各諸侯仿效天子,有時也賜大夫和士之樂,這便進一步擴大了“樂教”的影響。

《儀禮·鄉射禮》“主人取爵于上筐獻工,大師則為之洗”,鄭玄注:“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賈公彥疏:“天子、諸侯官備,有大師、少師、瞽人作樂之長。大夫、士官不備,不合有大師。君有賜大夫、士樂器之法,故《春秋左氏》雲:晉侯歌鐘二肆,取半以賜魏绛,魏绛于是乎始有金石之樂,禮也。”[24]

西周彜器銘文有天子賞賜大夫樂器與樂人的記載,如《大克鼎》便記有周孝王冊命善夫克并賜其“史小臣、霝、籥、鼓鐘”之事。[25]

故《史記·樂書》雲:“天子之為樂也,以賞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谷時熟,然後賞之以樂。故其治民勞者,其舞行級遠。其治民佚者,其舞行級短。故觀其舞而知其德,聞其谥而知其行。”[26]這樣,“樂教”便與社會政治治理和文化建設有機地統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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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書局版《史記》

“樂教”在各諸侯國推行的好壞,雖然取決于各地方諸侯的重視程度,但周天子的督促則可以有效防止他們的懈怠或敷衍。

周設有大行人一職,“掌大賓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王之是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三歲遍見;五歲遍省;七歲屬鄉胥,谕言語,協辭命;九歲屬瞽史,谕書名,聽聲音;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27]。

周天子除定期巡視各地方諸侯外,還派遣大行人、小行人到各地考察,考察回京要向周天子彙報各地風土民情,包括“樂教”執行情況:“及其萬民之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其劄喪、兇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凡此五物者,每國辨異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28]

行人提供各諸侯國的政治教育現狀,以備天子了解各諸侯國國情民意。天子依據所掌握的各方面資訊對諸侯進行獎勵和處罰直至征讨,即孔子所謂“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29],這就保證了朝廷政令暢通和“樂教”的落實。

應該承認,這種上下一體的政治結構、教育體系和周天子控制地方勢力的能力,在殷商時代是不具備的,那時沒有成體系的制度化“樂教”也是容易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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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

明晰的“樂教”思想、完備的“樂教”體系以及有效的“樂教”管理是從周公“制禮作樂”開始的,通過前文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

這是因為,在周公之前,如果說有“樂教”,那也隻是指傳授器物使用和術數層次的技藝,如怎樣吹笛、怎樣擊磬、怎樣歌詠、怎樣舞蹈等等。而且這種技藝主要服務于原始宗教與祭祀。

例如,賈湖遺址的骨笛是随葬品,“随葬骨笛墓葬的墓主,主要為成年男子。由此可以推測,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都有着一定的特殊地位。他們既可能是部落或氏族中的首領,也可能是部落或氏族中能溝通天地、人神的巫師。他們是骨笛的主人,或許也是骨笛的制作者與使用者”[30]。

而孫家寨遺址出土的屬于仰韶文化的彩陶盆上的“有組織的舞蹈”,其人像“頭上墜下的‘發辮’與下腹體側的‘一道’都見于下項:下面的一道與其說是飾物不如看做男性的陽物或陽物的伸展或誇張。從這兩點看,使人懷疑這不是純粹娛樂性的舞蹈的畫面”[31]。

這種陶盆也很可能是巫觋作法的道具,至少是反映着這一時期的巫術。[32]即是說,史前時代的樂器殘存和樂舞資料,隻是那些壟斷原始宗教和祭祀的巫觋們獨占的工具而已。

正如趙敏俐所說:“從本質上講,巫的職能是溝通人神之間的關系,歌舞隻不過是它用以降神或進行相關巫術活動的一種手段而已,是以,我們隻能說他們是那一時代的精神生産者,而不是最早的專職音樂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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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歌詩研究》

如果說巫觋集團中必然會存在事實上的聲樂、器樂、歌舞等技藝的教學關系,那也隻是巫觋内部“通天”權力的讓渡和“通天”手段的傳承而已,而不是針對整個社會群眾的文化教育,更非後人所說的“樂教”。

盡管這裡的教育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巫觋集團内部也形成了一種傳統,但那隻是“巫教”的傳統,而并非中國“樂教”的傳統,則是很顯明的。從這一角度來看,劉師培以為“樂教”在上古時就已經存在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周公“制禮作樂”所形成的制度性的禮樂文化和“樂教”體制,不僅規範着人們的社會行為,維系着天子與諸侯的血親關系,而且潛移默化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态,指導着人們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

禮樂文化的成立結束了巫觋文化對中國社會的根深蒂固的影響,開辟了以人文主義為核心的中華文化的新紀元。正如張光直所言:“周朝統治的九百年開創了激動人心的新紀元,在此期間,在全中國的廣大範圍内,中華文明的諸方面都經曆了一些根本性變革,這些變革終于導緻了古代中國形成的終結,是中華帝國及其持續到2000年以後的傳統風範的開端。”[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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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考古學》

盡管春秋時期“禮崩樂壞”,但禮樂文化的影響并未根本消退,經過以孔子為代表的先秦儒家學者們的闡釋和弘揚,禮樂文化的精髓被發揚光大,成為中華文化傳統的核心内涵,影響中國後來各個方面的發展。[35]

不過,也需要指出,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禮教”得到高度重視,“樂教”卻逐漸萎縮,以緻後人誤以為中國傳統文化是“禮儀文化”,稱中國為“禮儀之邦”,視儒家教育為“禮教”,而“樂教”的意義和價值受到扭曲,逐漸淪為典禮服務和感官刺激的工具。

《漢書·藝文志》雲:“自孝武立樂府而采歌謠,于是有代、趙之讴,秦、楚之風,皆感于哀樂,緣事而發,亦可以觀風俗,知薄厚雲。”[36]武帝時期的朝廷樂府,雖尚有“觀風俗,知薄厚”之義,但與西周時期的樂官和“樂教”相比,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了。

上下滑動檢視注釋

[1] 楊向奎:《宗周社會與禮樂文明》下卷《宗周的禮樂文明》第二《周公對于禮的加工與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頁。

[2] 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文公十八年》,《十三經注疏》本,第1861頁。

[3] 《周禮》作于何人何時,向有争議。一說出于周公,一說成于戰國,均有難以自圓處。康有為《新學僞經考》極言其為西漢末年劉歆僞造,錢穆作《劉向歆父子年譜》否定了康說。近年考古材料頻出,張亞初、劉雨将西周青銅器銘文近900條官制材料與《周禮》對比研究,認為“《周禮》在主要内容上,與西周銘文所反映的西周官制,頗多一緻或相近的地方”。(見氏著《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華書局1986年版)李學勤通過研究1975年陝西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衛青銅器銘文,認為裘氏為西周司裘,“司裘職掌的證明,無疑表明了《周禮》的真實可據”,因為“司裘這一官名,僅見于《周禮》,其他任何古書都是沒有的”。(氏著《從金文看〈周禮〉》,《尋根》1996年第2期)由此可見,《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所雲“《周禮》一書不盡原文,而非出依托,可概睹矣”,結論最為穩妥。本文謹慎選擇《周禮》的可信材料作為論據。

[4] 馬承源:《中國古代青銅器》三《青銅禮器、樂器及其他用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5頁。

[5] 王輝:《商周金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頁。

[6]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二十八《内則》,《十三經注疏》本,第1471頁。

[7]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十《地官·大司徒》,《十三經注疏》本,第703—707頁。

[8]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二《春官宗伯·大司樂》,《十三經注疏》本,第787—788頁。

[9]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樂師》,《十三經注疏》本,第793頁。

[10]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大師》,《十三經注疏》本,第795—797頁。

[11] 司馬遷著,裴骃集解,張守節正義:《史記》卷四《周本紀》,《二十五史》本,第18頁。

[12]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二《春官宗伯·大司樂》,《十三經注疏》本,第790—791頁。

[13]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樂師》,《十三經注疏》本,第793頁。

[14]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大師》,《十三經注疏》本,第796頁。

[15]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四十九《祭統》,《十三經注疏》本,第1607頁。

[16] 孫诒讓:《周禮正義》卷四十二《春官·大司樂》,第1732頁。

[17] 西周以後的“禮崩樂壞”,正是貴族統治者追求感官刺激、貪圖享樂的結果,正好與周公創制相比較。

[18]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三十七《樂記》,《十三經注疏》本,第1545頁。

[19]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十三《王制》,《十三經注疏》本,第1342—1344頁。

[20]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十二《地官司徒·舞師》,《十三經注疏》本,第721頁。

[21] 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注疏》卷五十四《定公四年》,《十三經注疏》本,第2134—2135頁。

[22]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十二《王制》,《十三經注疏》本,第1332頁。“樂則”屬天子“九錫”之一,“九錫”即“九賜”。“九錫”具體内容雖有不同說法,但都有“樂則”,如《公羊傳》說“五曰樂則”,《禮緯含文嘉》說“三曰樂則”,《韓詩外傳》說“四錫樂器”。《十三經注疏》本将“樂則”二字斷開,“則”屬下,誤。

[23] 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注疏》卷三十九《襄公二十九年》,《十三經注疏》本,第2006—2007頁。

[24] 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卷十一《鄉射禮》,《十三經注疏》本,第996頁。

[25] 馬承源:《中國古代青銅器》三《青銅禮器、樂器及其他用器》,第104頁。

[26] 司馬遷著、裴骃集解、張守節正義:《史記》卷二十四《樂書》,《二十五史》本,第158頁。

[27]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三十七《秋官司寇·大行人》,《十三經注疏》本,第890—892頁。

[28]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三十七《秋官司寇·小行人》,《十三經注疏》本,第894頁。

[29] 何晏集解,邢昺疏:《論語注疏》卷十六《季氏》,《十三經注疏》本,第2521頁。

[30] 王子初:《音樂考古》,第32頁。

[31] 張光直:《仰韶文化的巫觋資料》,原載《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94)第六十四本,收入氏著《中國考古學論文集》,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版,第135頁。

[32] 張光直認為,仰韶文化的社會中“巫觋的任務是通天地,即通人神,已有的證據都說巫師是男子”,“巫師的作業包括舞蹈。巫師的裝備包括鯨面、發辮(或頭戴蛇形動物)與陽具配物”。(氏著《中國考古學論文集·仰韶文化的巫觋資料》,第147頁。)

[33] 趙敏俐:《中國古代詩歌研究:從〈詩經〉到元曲的藝術生産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頁。

[34] 張光直:《古代中國考古學》第六章《最早的文明:夏、商、周》,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版,第404頁。

[35] 參見拙作《論周代禮樂文化的快樂精神——以先秦儒家闡釋為視域》,《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

[36] 班固:《漢書》卷三十《藝文志》,《二十五史》本,第531—5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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