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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齐洲:作为意识形态之“乐教”的发展(论中国“乐教”的发生之三)

关于周代学校教育,传世文献如《周礼》、《大戴礼》和《礼记》等都有记载,出土彝器如西周康王时器《大盂鼎》《师汤鼎》《作册麦方尊》及穆王时器《静簋》等的铭文也有记载,前人做过不少研究,尤以杨宽《周代的贵族教育和重要礼制》论述西周学校最为详备,这里不拟重复。

王齐洲:作为意识形态之“乐教”的发展(论中国“乐教”的发生之三)

《先秦史十讲》

我们只想着重指出,西周学校是贵族学校,分小学、大学两级,“礼、乐、射、御、书、数”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内容,而“礼乐”是其核心,目的是为国家培养理解礼乐文化、维护礼乐制度、具备礼乐精神的统治阶级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周公“作乐”,不仅建立起不同于殷商的完备的雅乐体制,而且建立起三代以来最为完备的“乐教”体系,这一“乐教”体系又是周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我们现在还缺少周公时期学校教育和具体“乐教”的第一手资料,但通过出土西周彝器铭文和传世文献资料,仍然可以推测出周公时期的学校教育状况以及“乐教”在其中的地位。

因为西周教育具有连续性,西周中叶礼乐制度的完备正肇自周初制度的创始。《周礼》虽为后人所编辑,但“《周礼》中的社会制度,阶级关系,土地规划,都是根据西周的阶级基础而制作出来,这些基础,春秋以后逐渐消失,没有人能够伪造。

周公是西周开国后的主要当政者,他又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因袭商法,比如根据‘田制’改造成井田,加以周族本身的传统而制造出种种典章制度,有伟大的气魄,足以‘建立起这个庞大王朝的大系统来’”[1]。

周公后裔鲁世家季文子曾说:“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事民。’”[2]证明春秋中叶鲁国贵族仍然熟悉《周礼》。因此,我们说今传《周礼》中有周公“制礼作乐”的制度遗存,是有充分根据的,出土文献已经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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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正义》

西周教育分为小学和大学两个阶段,分别教学不同的教育内容和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由学有专长的职官执掌。

清道光初年陕西郿县礼村出土的《大盂鼎》铭文记载有周康王命令贵族子弟盂入贵胄小学事[4],《作册麦方尊》则记载了康王亲率群臣在大学(辟雍)举行大礼和习射的情况[5]。

《礼记·内则》云:贵族男子“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衣不帛襦袴,礼帅初。朝夕学幼仪,请肆简谅。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6]。也证明朝廷对贵族子弟的教育有制度性的安排,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因学龄不同而有区别。

而据《周礼·地官司徒》载,大司徒“因此五物者(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引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7]即是说,“乐教”虽不是国家教育安排中的唯一内容,却也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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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为了让贵族子弟掌握好“乐教”的相关知识,周人建立了庞大的乐师队伍,逐渐形成细致的专业分工。据《周礼·春官宗伯》云:

大司乐掌成均之灋,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 》《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8]

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凡舞,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干舞,有人舞。教乐仪,行以《肆夏》,趋以《采齐》。车亦如之。环拜以钟鼓为节。[9]

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

小师掌教鼓鼗柷敔埙箫管弦歌。大祭祀,登歌撃拊,下管,撃应鼓,彻歌。大飨亦如之。大丧与廞。凡小祭祀,小乐事,鼓朄。掌六乐声音之节,与其和。[10]

这里所提到的“乐教”在内容上已经相当完备,朝廷进行“乐教”的教师除上述乐官外,尚有大胥、小胥、典同、磬师、钟师、笙师、镈师、韎师、旄人、籥师、籥章、鞮鞻氏、典庸器、司干、鼓人、舞师以及瞽矇、眡瞭等16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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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本周礼疏》

周公“作乐”时是否有这样完备的教学内容和这样庞大的师资力量,虽不能贸然断定,但从周公“作乐”开始已经有了明确的“乐教”安排和专业分工则是肯定的。尽管史称成王“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11],但那只是说周公的“制礼作乐”在成王时得以完善,并未否认周公的创始之功。

值得注意的是,周代“乐制”是配合着“礼制”进行的。周人十分重视礼仪,而礼仪往往体现在乐器、乐音、乐语、乐舞等乐仪上,故乐师掌“教乐仪”。

例如,“王出入,(大司乐)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帅国子而舞。大飨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大射,王出入,令奏《王夏》。及射,令奏《驺虞》。诏诸侯以弓矢舞。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钟鼓。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12]

“凡射,王以《驺虞》为节,诸侯以《貍首》为节,大夫以《采蘋》为节,士以《采蘩》为节。”[13]

“凡国之小事用乐者,(大师)令奏钟鼓……大祭祀,帅瞽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朄。大飨亦如之。大射,帅瞽而歌射节。”[14]

“夫大尝禘,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15]

孙诒让总结说:“古乐大节凡五,先金奏,次升歌,次下管笙入,次间歌,而终以合乐,合乐则兴舞,此宾祭大乐之恒法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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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诒让稿本汇编》

不过,这种“礼乐相将”的形式所追求的不是感官刺激[17],而是进行着社会思想文化的教育和礼乐精神的培养。

所谓“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故听其《雅》《颂》之声,志意得广焉。执其干戚,习其俯仰诎伸,容貌得庄焉。行其缀兆,要其节奏,行列得正焉,进退得齐焉。故乐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18],强调的就是“乐教”在周代社会生活中的政教作用与文化功能,尤其重视情感熏陶和精神感受。

“乐教”在周代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还体现在其与周代官员培养和选拔的紧密联系上。

《礼记·王制》载: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嫡子,国之俊选,皆造焉。

凡入学以齿。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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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从这套培养及选拔官员的制度来看,大乐正(即《周礼》中的大司乐)、小乐正(即《周礼》中的乐师)、大胥、小胥这些乐官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乐教”实为培养官员的重要手段,并且有十分严格的学绩考核制度,优秀者会得到选拔和授官,不合格者会得到处罚,“屏之远方”,“终身不齿”。

这种制度化的“乐教”,不仅贵族子弟必须接受,郊野之民也同样要接受。据《周礼·地官司徒·舞师》载:“舞师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暵之事。凡野舞,则皆教之。”贾公彦疏:“云‘掌教兵舞’,谓教野人使知之。国有祭山川,则舞师还帅领往舞山川之祀。已下皆然。”[20]

对野人的“乐教”也许没有对国子的教育那么系统和严格,但“乐教”贯彻于整个社会教育体系之中则是显然的,包括周天子分封的各诸侯邦国。

为了推动各诸侯邦国加强“乐教”,周初创设了“赐乐”制度,以推动“乐教”的普及。周初分封时,武王曾赐给康叔“大吕”,赐给唐叔“密须之鼓”、“姑洗”等乐器和乐人,[21]到周公“制礼作乐”时形成“乐则”,作为周天子“九锡”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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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间刻本《礼记集注》

《礼记·王制》云:“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22]“乐则”是包括乐器、乐舞、乐人在内的符合被赏赐者身份地位的一整套乐仪,含有宗法等级提示和政治评价的意味在内。

例如,周公的后裔封于鲁,就得到天子赏赐的天子乐仪,作为对周公特殊功劳的褒奖,历代鲁君都可以使用,以致春秋时期吴公子季札聘于鲁,“请观于周乐”,叹为观止。[23]

天子不仅赐诸侯乐,也赐大夫乐;各诸侯仿效天子,有时也赐大夫和士之乐,这便进一步扩大了“乐教”的影响。

《仪礼·乡射礼》“主人取爵于上筐献工,大师则为之洗”,郑玄注:“君赐大夫乐,又从之以其人,谓之大师。”贾公彦疏:“天子、诸侯官备,有大师、少师、瞽人作乐之长。大夫、士官不备,不合有大师。君有赐大夫、士乐器之法,故《春秋左氏》云:晋侯歌钟二肆,取半以赐魏绛,魏绛于是乎始有金石之乐,礼也。”[24]

西周彝器铭文有天子赏赐大夫乐器与乐人的记载,如《大克鼎》便记有周孝王册命善夫克并赐其“史小臣、霝、籥、鼓钟”之事。[25]

故《史记·乐书》云:“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谷时熟,然后赏之以乐。故其治民劳者,其舞行级远。其治民佚者,其舞行级短。故观其舞而知其德,闻其谥而知其行。”[26]这样,“乐教”便与社会政治治理和文化建设有机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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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版《史记》

“乐教”在各诸侯国推行的好坏,虽然取决于各地方诸侯的重视程度,但周天子的督促则可以有效防止他们的懈怠或敷衍。

周设有大行人一职,“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遍存;三岁遍见;五岁遍省;七岁属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27]。

周天子除定期巡视各地方诸侯外,还派遣大行人、小行人到各地考察,考察回京要向周天子汇报各地风土民情,包括“乐教”执行情况:“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凡此五物者,每国辨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28]

行人提供各诸侯国的政治教育现状,以备天子了解各诸侯国国情民意。天子依据所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对诸侯进行奖励和处罚直至征讨,即孔子所谓“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29],这就保证了朝廷政令畅通和“乐教”的落实。

应该承认,这种上下一体的政治结构、教育体系和周天子控制地方势力的能力,在殷商时代是不具备的,那时没有成体系的制度化“乐教”也是容易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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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

明晰的“乐教”思想、完备的“乐教”体系以及有效的“乐教”管理是从周公“制礼作乐”开始的,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

这是因为,在周公之前,如果说有“乐教”,那也只是指传授器物使用和术数层次的技艺,如怎样吹笛、怎样击磬、怎样歌咏、怎样舞蹈等等。而且这种技艺主要服务于原始宗教与祭祀。

例如,贾湖遗址的骨笛是随葬品,“随葬骨笛墓葬的墓主,主要为成年男子。由此可以推测,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都有着一定的特殊地位。他们既可能是部落或氏族中的首领,也可能是部落或氏族中能沟通天地、人神的巫师。他们是骨笛的主人,或许也是骨笛的制作者与使用者”[30]。

而孙家寨遗址出土的属于仰韶文化的彩陶盆上的“有组织的舞蹈”,其人像“头上坠下的‘发辫’与下腹体侧的‘一道’都见于下项:下面的一道与其说是饰物不如看做男性的阳物或阳物的伸展或夸张。从这两点看,使人怀疑这不是纯粹娱乐性的舞蹈的画面”[31]。

这种陶盆也很可能是巫觋作法的道具,至少是反映着这一时期的巫术。[32]即是说,史前时代的乐器残存和乐舞资料,只是那些垄断原始宗教和祭祀的巫觋们独占的工具而已。

正如赵敏俐所说:“从本质上讲,巫的职能是沟通人神之间的关系,歌舞只不过是它用以降神或进行相关巫术活动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我们只能说他们是那一时代的精神生产者,而不是最早的专职音乐家。”[33]

王齐洲:作为意识形态之“乐教”的发展(论中国“乐教”的发生之三)

《中国古代歌诗研究》

如果说巫觋集团中必然会存在事实上的声乐、器乐、歌舞等技艺的教学关系,那也只是巫觋内部“通天”权力的让渡和“通天”手段的传承而已,而不是针对整个社会民众的文化教育,更非后人所说的“乐教”。

尽管这里的教育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巫觋集团内部也形成了一种传统,但那只是“巫教”的传统,而并非中国“乐教”的传统,则是很显明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刘师培以为“乐教”在上古时就已经存在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周公“制礼作乐”所形成的制度性的礼乐文化和“乐教”体制,不仅规范着人们的社会行为,维系着天子与诸侯的血亲关系,而且潜移默化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指导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

礼乐文化的成立结束了巫觋文化对中国社会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开辟了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文化的新纪元。正如张光直所言:“周朝统治的九百年开创了激动人心的新纪元,在此期间,在全中国的广大范围内,中华文明的诸方面都经历了一些根本性变革,这些变革终于导致了古代中国形成的终结,是中华帝国及其持续到2000年以后的传统风范的开端。”[34]

王齐洲:作为意识形态之“乐教”的发展(论中国“乐教”的发生之三)

《古代中国考古学》

尽管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但礼乐文化的影响并未根本消退,经过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者们的阐释和弘扬,礼乐文化的精髓被发扬光大,成为中华文化传统的核心内涵,影响中国后来各个方面的发展。[35]

不过,也需要指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礼教”得到高度重视,“乐教”却逐渐萎缩,以致后人误以为中国传统文化是“礼仪文化”,称中国为“礼仪之邦”,视儒家教育为“礼教”,而“乐教”的意义和价值受到扭曲,逐渐沦为典礼服务和感官刺激的工具。

《汉书·艺文志》云:“自孝武立乐府而采歌谣,于是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亦可以观风俗,知薄厚云。”[36]武帝时期的朝廷乐府,虽尚有“观风俗,知薄厚”之义,但与西周时期的乐官和“乐教”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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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下卷《宗周的礼乐文明》第二《周公对于礼的加工与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页。

[2] 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文公十八年》,《十三经注疏》本,第1861页。

[3] 《周礼》作于何人何时,向有争议。一说出于周公,一说成于战国,均有难以自圆处。康有为《新学伪经考》极言其为西汉末年刘歆伪造,钱穆作《刘向歆父子年谱》否定了康说。近年考古材料频出,张亚初、刘雨将西周青铜器铭文近900条官制材料与《周礼》对比研究,认为“《周礼》在主要内容上,与西周铭文所反映的西周官制,颇多一致或相近的地方”。(见氏著《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李学勤通过研究1975年陕西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卫青铜器铭文,认为裘氏为西周司裘,“司裘职掌的证实,无疑表明了《周礼》的真实可据”,因为“司裘这一官名,仅见于《周礼》,其他任何古书都是没有的”。(氏著《从金文看〈周礼〉》,《寻根》1996年第2期)由此可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云“《周礼》一书不尽原文,而非出依托,可概睹矣”,结论最为稳妥。本文谨慎选择《周礼》的可信材料作为论据。

[4] 马承源:《中国古代青铜器》三《青铜礼器、乐器及其他用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5页。

[5] 王辉:《商周金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6]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二十八《内则》,《十三经注疏》本,第1471页。

[7]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十《地官·大司徒》,《十三经注疏》本,第703—707页。

[8]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二《春官宗伯·大司乐》,《十三经注疏》本,第787—788页。

[9]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乐师》,《十三经注疏》本,第793页。

[10]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大师》,《十三经注疏》本,第795—797页。

[11] 司马迁著,裴骃集解,张守节正义:《史记》卷四《周本纪》,《二十五史》本,第18页。

[12]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二《春官宗伯·大司乐》,《十三经注疏》本,第790—791页。

[13]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乐师》,《十三经注疏》本,第793页。

[14]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大师》,《十三经注疏》本,第796页。

[15]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四十九《祭统》,《十三经注疏》本,第1607页。

[16]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四十二《春官·大司乐》,第1732页。

[17] 西周以后的“礼崩乐坏”,正是贵族统治者追求感官刺激、贪图享乐的结果,正好与周公创制相比较。

[18]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十三经注疏》本,第1545页。

[19]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十三《王制》,《十三经注疏》本,第1342—1344页。

[20]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十二《地官司徒·舞师》,《十三经注疏》本,第721页。

[21] 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五十四《定公四年》,《十三经注疏》本,第2134—2135页。

[22]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十二《王制》,《十三经注疏》本,第1332页。“乐则”属天子“九锡”之一,“九锡”即“九赐”。“九锡”具体内容虽有不同说法,但都有“乐则”,如《公羊传》说“五曰乐则”,《礼纬含文嘉》说“三曰乐则”,《韩诗外传》说“四锡乐器”。《十三经注疏》本将“乐则”二字断开,“则”属下,误。

[23] 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三十九《襄公二十九年》,《十三经注疏》本,第2006—2007页。

[24] 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十一《乡射礼》,《十三经注疏》本,第996页。

[25] 马承源:《中国古代青铜器》三《青铜礼器、乐器及其他用器》,第104页。

[26] 司马迁著、裴骃集解、张守节正义:《史记》卷二十四《乐书》,《二十五史》本,第158页。

[27]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七《秋官司寇·大行人》,《十三经注疏》本,第890—892页。

[28]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七《秋官司寇·小行人》,《十三经注疏》本,第894页。

[29] 何晏集解,邢昺疏:《论语注疏》卷十六《季氏》,《十三经注疏》本,第2521页。

[30] 王子初:《音乐考古》,第32页。

[31] 张光直:《仰韶文化的巫觋资料》,原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94)第六十四本,收入氏著《中国考古学论文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35页。

[32] 张光直认为,仰韶文化的社会中“巫觋的任务是通天地,即通人神,已有的证据都说巫师是男子”,“巫师的作业包括舞蹈。巫师的装备包括鯨面、发辫(或头戴蛇形动物)与阳具配物”。(氏著《中国考古学论文集·仰韶文化的巫觋资料》,第147页。)

[33] 赵敏俐:《中国古代诗歌研究:从〈诗经〉到元曲的艺术生产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34] 张光直:《古代中国考古学》第六章《最早的文明:夏、商、周》,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404页。

[35] 参见拙作《论周代礼乐文化的快乐精神——以先秦儒家阐释为视域》,《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36] 班固:《汉书》卷三十《艺文志》,《二十五史》本,第531—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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