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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修改捐血法:交通肇事撞傷無償捐血人需賠用血費

人大代表建議修改捐血法:交通肇事撞傷無償捐血人需賠用血費

兩會 建言

無償捐血人因各種情況需要用血時,其用血費用由血液管理部門報帳。但無償捐血人被交通肇事者撞傷,能否免除肇事者賠償用血費用的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在工作中注意到這一沖突。在2022年全國兩會上,他聯名3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适時修改《捐血法》條文,禁止因他人無償捐血而獲利。

人大代表建議修改捐血法:交通肇事撞傷無償捐血人需賠用血費

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

據介紹,貴州省檢察院近期辦理的一例民事抗訴案就涉及這一沖突點。該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袁某某遭受文某某駕車沖撞導緻傷殘,因袁某某是自願捐血者,住院治療期間産生的5180元用血費用已自行報帳,法院以“交通事故的賠償是針對侵權行為導緻的直接損失”判決5180元用血費用不應獲得賠償。

随後,袁某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傅信平作為該案主辦檢察官,已向法院提出抗訴。

他認為,現行捐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二十餘年。捐血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民臨床用血時隻傳遞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标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第二款規定:“無償捐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捐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該條文在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捐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鼓勵社會大衆無償捐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他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無償捐血人及其配偶、近親屬因被侵權産生的用血費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門報帳,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是否賠償,捐血法無明确規定,導緻了“類案不同判”現象屢屢發生。

傅信平表示,國家報帳用血費用的目的在于鼓勵社會大衆無償捐血,并通過報帳用血費用将無償捐血者及其配偶、近親屬在遭受人身損害時的損失進行合理分散。如果受害人已報帳的用血費用不能向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主張,則導緻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沒有完全承擔,客觀上減輕了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實際上成為國家無償捐血獎勵的受益者,侵權行為的後果與受到的責任追究不相符。

據此,傅信平聯名30名貴州團代表提出議案,适時修改《捐血法》相關條文,在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無償捐血者及其配偶、近親屬按照前款規定免交用血費用的,不能是以免除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傅信平認為,增加上述條款,有利于鼓勵和提倡社會大衆發揚無償捐血的人道主義精神,依法保障無償捐血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緩解大陸醫療用血相對短缺的現狀。同時,有利于統一執法司法尺度,為依法辦理該類侵權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據,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與權威。

南都記者 宋承翰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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