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四十幾天,4.4萬的工資,為什麼不給他。
一個讨薪男子,以前被一家傳媒公司叫去做帶貨直播,做了有四十幾天,公司後來把他給辭退了,但是他沒有領取到該有的工資,據他說工資有4.4萬,公司又一直不繪他。
于是,他找來調解人看怎麼樣解決。來到公司後,公司上司不承認他是公司的員工,說隻是合作關系。他們沒有簽定勞動合同,而經濟合作關系的合作書也沒有簽。這個人在沒有與公司簽定任何一個協定書或是合同書的情況下在這個公司上班。但他有穿了上班工作服的照片為證。說明是在公司上班。
公司不給他錢,照公司的說法,沒簽勞務用工合同,是合作關系的話,他們的經濟往來,就成了債務關系。公司老闆可能是覺得當時招他來時,定的薪資過于高了,或者是帶貨後的收益又不怎麼好,公司就不願意給人家錢。具體的帶貨多少,收益如何,沒有說明。
當現場人都覺得他是公司請來的,而且是在公司上班做了事情的,他們之間就是一種勞動用工關系,公司應該給他相應的報酬時,公司上司可能是覺得理虧,還是什麼原因,就獨自進了另一個辦公室,就一直不出來。經多次敲門、喊叫,都不出來。
後來,調解人就隻好給這位讨薪人說,可以去社會人力資源勞動局,把這個事情上報給管勞務用工的部門,由他們來仲裁解決。讨薪人覺得隻有這樣了。于是他們把相當東西收集起來,去了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收到了後,說會進行調查,最後得等一段時間再作處理。
不簽合同就上班,勞資問題就有可能扯皮。
是以,在任何一個公司上班,勞動用工合同書一定要完善并詳細了解後才簽字,以後才有個人的勞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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