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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年,為了開采圍塔漏鬥大歇頭龍坪火山銀礦,垂簾聽政的慈安和慈禧給四川總督丁寶桢轉發了林則徐這道奏折。丁寶桢開采圍塔銀

光緒十年,為了開采圍塔漏鬥大歇頭龍坪火山銀礦,垂簾聽政的慈安和慈禧給四川總督丁寶桢轉發了林則徐這道奏折。丁寶桢開采圍塔銀礦,當年獲利二萬兩銀子。(當時光緒14歲?)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二十日(1849年3月14日),雲貴總督林則徐給道光帝彙報了《查勘礦廠情形試行開采折》,他認為開采礦産對國家和人民都是有利的。

他在奏折中指出:“滇人生計維艱,除耕種外,開采是其所習。……據本地所言,開而能成,成而能久者,向實不可多得。

然就目前而論,如其地可聚千人者,必有能活千人之利;聚至數百人者,亦必有能活數百人之利。無利之處,人乃裹足。”

林則徐是以重申“藏富于民”的思想,在此奏折中指出:“有土有财,貨原惡其棄于地;因利而利,富仍使之藏于民,果能經理得宜,自可推行無弊。”

是以,他積極鼓勵民間開采礦業,反對“貨棄于地”,主張發動廣大商民開礦冶煉。

林則徐以老骥伏枥的精神為振興礦業進行整頓和改革。

  林則徐大力主張開采銀礦,增加銀源。林則徐任雲貴總督前,封建統治集團曾以開礦容易“聚衆藏奸”等理由為借口,抵制和反對開發銀礦,使礦冶業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以至窒息,使采銀廠為數寥寥。

林則徐上任後,主張大力開采銀礦,以增加銀源。他吸收了《周禮》中某些古代思想資料,指出:“開礦之舉,不獨曆代具有成法,而《周禮》早已明著為經。”

他認為大力開采礦産,對社會安定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等都有好處,并嚴肅批判了頑固派反對開礦的各種謬論。他說:“小民趨利若鹜,礦旺則不招自來,礦竭亦不驅自去,斷無盤踞廢硐,甘心虧本之理”,這是人所共知的常識,揭露頑固派的荒謬和無知,指出:“其謂人衆難散,非真知礦廠情形者也。”

  關于開采銀礦的改革方式等,林則徐認為采礦業如果經營管理得宜,就可得到正常發展。他認為最好的辦法就是“招集商民,聽其朋資夥辦,成則加獎,歇亦不追”。這樣做有很多好處:

其一,“官有督率之權而無著賠之累”;

其二,可以防止官辦出現的“假手于幕丁胥役,弊窦愈多”的現象;

其三,可以把握生産費用和開支,使凋敝不堪的礦冶業獲得生機和活力;

其四,可以刺激商民開礦冶煉的積極性,“若輩行山望氣,日以為常,于地方之衰旺盈虛,大都能知梗概,見有可圖之利,或以紅單而報苗引,或以佥呈而請山牌,當其朋集鸠赀,人人有所希冀”。

有了此四條,招集商民開銀礦,便能順利進行。

  林則徐除鼓勵發動商民集資朋開新礦外,他還對舊廠、老廠進行改革和整頓。他認為,要分别情況,有的礦廠“硐産全枯,徒勞無益”,确實已無可開采,即予廢棄,以免耕費資金。有的還能修複的礦廠,就要讓“習于廠事者”盡力補救。

即可請熟練勞工,進行技術改革,如從旁挖掘新硐,通至原礦脈,進行開采。總之,“不得因廣采新山,而轉置舊廠于不問”。

  林則徐為了調動和鼓勵商民開發礦業的積極性,還拟訂了“寬鉛禁”“裁浮費”“嚴法令”“杜詐僞”等四條章程。“寬鉛禁”就是允許廠民出售銀礦副産品鉛。

鉛可以制造鉛彈,清朝政府出于對人民的害怕,曆來禁止民間自由出售鉛。

林則徐認為鉛還有多種用途,他從經濟觀點出發,主張可以将廠副産品鉛出售,增加資金收入,“以補廠民成本之虧,庶不至于退歇”,但他認為對此要加強管理;“減浮費”,就是為了使商民“不緻因累而散”;

林則徐主張對于煩瑣的人員設定“雖不能盡裁,亦必須大減”。“嚴法令”,就是打擊辦礦中的宗派勢力,不準“恃衆欺民”,必須以法治礦;“杜詐僞”,就是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欺行霸礦,讓良民能夠大膽開采礦産。對于詐财匪徒,皆要加重懲辦。

  林則徐準許商民集資開采銀礦,反映了他的“富國富民”的愛國願望,其精神是十分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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