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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審判終結之日的了解?

今天到看守所見面,遇到了一個問題,很有意思。直到後來,它才發現對"二審結束"的了解存在很大分歧。

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二審法院已經制作了最終法律檔案,并在看守所送達了二審法律檔案,但人民法院沒有将判決書通知律師,到會見之日,律師還沒有收到二審法律文書。此時,律師能否在二審結束時以委托書與被告人見面?

看守所的意見是,看守所收到法院送達的二審檔案時,二審已經結束,二審授權的律師已無法見面。

作為律師,我的了解是,二審結日應為二審法律文書送達完畢之日,作為二審終結之日。服務對象包括被告、被告家屬和二審辯護律師。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法律文書的日期與送達日期相隔幾天甚至幾個月的情況,這自然以送達日期為準,判決不依法送達,判決默默生效時,也無所适從。

刑事案件存在的唯一差別是,被告被拘留,被告簽署法律檔案,不能有效地向外界傳達思想,不能将法律檔案送達被告而不是法律檔案交給辯護律師;是以,在刑事案件中,應當注意被告及其辯護律師送達法律文書。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服刑被告人的同時,同樣有義務向辯護律師送達法律文書,隻有辯護律師和被告人都簽了最後的法律檔案,才能說二審已經結束。

決不能在看守所簡單粗暴地簽署最終法律文書,要認為二審已經結束,法律文書隻是二審程式的一部分,送達有關人員确實意味着二審程式的結束。

隻有頒布法律才能幫助社會治理,判決和裁定隻有在當事人具有限制力後才能依法送達。這就是原因,不應該有任何異議,但有時,對法律的了解過于機械,或者過于局限于自己的了解......

2021.7.12 銀川河東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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