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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审判终结之日的理解?

今天到看守所见面,遇到了一个问题,很有意思。直到后来,它才发现对"二审结束"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二审法院已经制作了最终法律文件,并在看守所送达了二审法律文件,但人民法院没有将判决书通知律师,到会见之日,律师还没有收到二审法律文书。此时,律师能否在二审结束时以委托书与被告人见面?

看守所的意见是,看守所收到法院送达的二审文件时,二审已经结束,二审授权的律师已无法见面。

作为律师,我的理解是,二审结日应为二审法律文书送达完毕之日,作为二审终结之日。服务对象包括被告、被告家属和二审辩护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律文书的日期与送达日期相隔几天甚至几个月的情况,这自然以送达日期为准,判决不依法送达,判决默默生效时,也无所适从。

刑事案件存在的唯一区别是,被告被拘留,被告签署法律文件,不能有效地向外界传达思想,不能将法律文件送达被告而不是法律文件交给辩护律师;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应当注意被告及其辩护律师送达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服刑被告人的同时,同样有义务向辩护律师送达法律文书,只有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签了最后的法律文件,才能说二审已经结束。

决不能在看守所简单粗暴地签署最终法律文书,要认为二审已经结束,法律文书只是二审程序的一部分,送达有关人员确实意味着二审程序的结束。

只有颁布法律才能帮助社会治理,判决和裁定只有在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后才能依法送达。这就是原因,不应该有任何异议,但有时,对法律的理解过于机械,或者过于局限于自己的理解......

2021.7.12 银川河东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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