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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是“代言”嗎?上海明确了

(健康時報記者 高瑞瑞)廣告代言人及廣告代言活動如何界定?廣告主在廣告代言活動中需重點關注哪些事項?2月9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披露,日前制定釋出了《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進行了明确。

直播帶貨是“代言”嗎?上海明确了

《指引》明确指出,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代言活動是廣告代言人受廣告主(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委托,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一種商業廣告活動。

在直播帶貨剛興起的一段時間,無論是網紅或是明星在直播間進行帶貨,“全網最低”、“成本效益絕對高”、“買了絕對不吃虧”幾乎成為他們的通行話術。

據了解,本次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指引》中也明确,網絡直播活動中,直播内容構成商業廣告的,參與網絡直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履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含有商業植入廣告的綜藝節目中,參與的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以自己的名義為植入的商品、服務進行了推薦、證明(如通過創意中插、情節設計等廣告形式),符合廣告代言人的定義,應當履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如有以上情形則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代言人代言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代言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健康時報記者梳理發現,本次《指引》同時明确了21項廣告代言活動的負面清單。從不能擔任商業廣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體代言的商品或服務廣告,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出現的導向問題,以及其它不得代言的廣告等四個方面列舉了21項商業廣告代言人資格及相關廣告代言活動的負面清單。

為此,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指引》中提醒,廣告主在廣告代言活動中需重點關注四條注意事項:一是慎重選擇代言人;二是選擇适合産品或服務宣傳的代言人;三是提供産品或服務;四是及時處置違法代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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