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中新網從汪康夫的代理律師張曉麗處獲悉,當日下午,她已與汪康夫的小女兒汪珍珍前往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就汪康夫被判強奸案再度提起申訴。“申訴材料已順利送出,法院稱會進一步審查。”
1966年,江西省蓮花縣24歲的國小教師汪康夫被指控強奸、猥亵女學生共12名,一審被蓮花縣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一審判決書稱,汪康夫以“推拿術治病”“教遊泳”等為由,乘機強奸猥亵女學生。
“我沒有強奸女同學。”汪康夫稱,并無證據證明他強奸猥亵,審訊時,他多次被告知會重證據、輕口供,讓他承認什麼就都承認。“結果交代一個又一個,幾乎把全班女生都交代了,直到起訴時才發現是騙人的。”
一審判決後,汪康夫不服上訴,之後吉安地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1975年,汪康夫提前一年結束服刑。1978年,他開始向蓮花縣法院申訴。
1979年,汪康夫聯系到當年的數名涉案女學生,女學生告訴汪康夫,當年在另外兩名教師引導下寫下檢舉材料,并不知汪康夫是以被判刑入獄,得知此事後,多名涉事女學生表示願意出面作證。
1980年,蓮花縣法院經複查後駁回申訴。汪康夫不服,繼續申訴。
1986年,吉安地區中院與吉安檢察院就此申訴組織聯合調查組。汪康夫本人表示,輾轉看到的調查報告結論顯示,“本案認定無證,否定無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成強奸罪,建議撤銷原判,予以糾正”。
次年,吉安地區中院出具的《關于答複蓮花縣汪康夫申訴的通知》并未采納這一結論:原一、二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經反複查證核實,現有被害人雖否認原檢舉,這是經你串通所為,故不能作為證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維持原一、二審判決。

汪康夫和代理律師。受訪者供圖
此後數年,汪康夫不斷向江西各級檢察院、法院等機關申訴。
據此前媒體報道,1999年,蓮花縣已經不再歸屬吉安市,而是劃歸萍鄉市,江西省高院通過信訪轉辦函将本案轉給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年,萍鄉中院以和1987年吉安地區中院相同的理由駁回申訴。2004年,萍鄉中院稱其不是終審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是以再将案件轉回吉安中院,吉安中院則告知汪康夫需向省高院申訴,省高院并未回複。
2016年,經多家媒體報道,汪康夫申訴一事進入大衆視線。2020年5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7月底,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以“無法調閱原案案卷材料”為由中止審查。2021年4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處理适當”,駁回申訴。
汪珍珍透露,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駁回申訴後,5月開始,父親汪康夫頻向最高檢寄申訴材料。經補交申訴材料後,最高人民檢察院12309于2021年9月26日向其發送短信:符合受理條件,我院依法受理申訴。辦理進度或者辦理結果由具體承辦部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月内答複。此後,最高檢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與2022年1月5日兩次回複“正在辦理,耐心等待”的消息。
汪康夫與兩位代理律師。來源:汪康夫微網誌
“我爸的身體已經不行了。”汪珍珍稱,2021年12月20日至今,汪康夫已兩次住院,均出現呼吸困難,今年1月3日住院後,醫生已對其下達病危通知書。
18日,汪珍珍從外地趕回江西,當日下午與兩位代理律師同往江西省高院,就父親的案子再次提起申訴。汪珍珍說,江西省高院從業人員收下了審查材料,并表示會進一步審查。對父親汪康夫希望立案再審的訴求,汪珍珍說,她“感覺希望更大了”。
張曉麗表示,“該案難點在于年代确實比較久遠,其次申訴案件本就較難糾正,是以時間可能沒有那麼快。”同時她也稱,自己和汪康夫對江西省高院都有很大期待。
據悉,該案另一位代理律師王飛曾是江西張玉環案再審辯護律師。有媒體報道,王飛再次趕赴江西,是“希望幫助汪康夫翻案”。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曹飛 題圖來源:笪曦 攝影 圖檔編輯: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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