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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套商品房背後的真相

作者:中國吉林網

日前,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下稱“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金宇帶領公司員工來到河南省博愛縣檢察院,将寫有“民事監督解民憂 保護民企促發展”“刑事監督彰正義 立案監督顯身手”的兩面錦旗送給辦案檢察官,感謝檢察機關為其挽回5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

融資籌款

虛拟合同埋隐患

“請檢察官為我作主。7份購房合同和收據是他幫我融資用的,我并沒有收取他的購房款。”那天,一名監督申請人一大早就來到博愛縣檢察院。

申請人名叫劉金宇。2007年6月,他注冊成立了置業公司,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初,劉金宇在博愛縣開發建設某房地産項目,計劃分期投資4億元。

2014年12月2日,劉金宇向朋友李斌提出拆借300萬元的請求。李斌因當時手中沒有現金,就提議讓劉金宇填寫幾份李斌購買置業公司商品房的購房合同和房款收據,以便向外界證明李斌有經濟實力,這樣他更容易融到資金來幫劉金宇。

“因急于用錢,我也沒多想,就同意了他的建議。”劉金宇告訴檢察官,按照李斌的要求,他填寫了7套商品房的購房合同及房款收據,一并交給了“購房人”李斌。然而,一晃6年過去了,李斌卻一直沒有籌到款。其間,劉金宇雖多次催其融資,但李斌總是借故推脫,而且一直未将“購房”材料退還給置業公司。更令劉金宇沒想到的是,2020年11月11日,李斌竟然拿着那7套商品房的購房合同和房款收據,以置業公司未能如期交房為由,将自己起訴到了法院,請求法院解除購房合同,并判令置業公司退還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

博愛縣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後,認為依據李斌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款收據以及銀行轉賬流水等,可認定他與劉金宇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劉金宇雖然予以否認,但不能作出合了解釋。據此,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判決:置業公司應向李斌退還購房款517.4614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0.3492萬元。

“現在法院當機了我賬戶上的564萬元,給公司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請檢察機關幫幫我。”劉金宇滿腹委屈地說。

自作聰明

虛構事實起糾紛

按照辦理程式,該案很快被轉到了博愛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為查明案情的來龍去脈,辦案檢察官到法院調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并進行認真審查。

卷宗材料顯示,2020年11月11日,李斌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為由将置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517.4614萬元。同年12月21日,李斌變更訴訟請求,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重新向法院送出申請,請求償還借款517.4614萬元。

辦案檢察官從庭審記錄中了解到,李斌在庭上訴稱,2013年至2014年間,李斌分6次共借給置業公司954.5萬元,李斌多次催要,劉金宇均無力償還。後經雙方協商,劉金宇同意用其開發建設的某項目7套房産抵債517.4614萬元。2014年12月2日,劉金宇向李斌簽訂了7份購房合同,并開具了房款收據。現置業公司不能按期交房,請求法院判決劉金宇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并支付違約金,李斌同時遞交了借款流水明細。

對此,劉金宇辯稱,李斌所說的借款954.5萬元與事實不符。李斌僅借給他154.5萬元,并且此款已經還清。簽訂的7份購房合同是他讓李斌幫忙融資用的,李斌并未實際傳遞過購房款,更不存在以房抵債的情況。

按照劉金宇的辯解,他并沒有向李斌借800萬元這筆債務。可奇怪的是,卷宗材料卻證明,李斌向法院送出的二人流水賬目中顯示有一筆800萬元的轉賬。

到底誰在說謊?

當辦案檢察官再次見到劉金宇時,劉金宇态度非常肯定地表示:“800萬元是我向好友江家偉借的,借了兩天我就連本帶利一共還給了他802.4萬元。李斌借給我的154.5萬元我也已經全部還清,你們可以查流水賬目。”

“但根據卷宗材料,你與李斌的賬目中的确顯示有800萬元的銀行流水,這如何解釋?”辦案檢察官問道。

“我真的沒有向李斌借過800萬元!”劉金宇一臉茫然地表示,為這事他曾向公安機關報過案,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

劉金宇的說法是否屬實?辦案檢察官随即到銀行調取了2013年4月25日至2015年3月8日期間劉金宇與李斌、江家偉之間所有銀行賬戶的流水明細。賬目顯示:2013年4月25日16時47分,從江家偉的賬戶轉到李斌賬戶上800萬元;當日16時52分,從李斌的賬戶又轉到劉金宇賬戶上800萬元;兩天後的4月27日16時01分,劉金宇通過妻子的賬戶轉到江家偉賬戶上802.4萬元。

從流水賬目上看,江家偉并沒有直接向劉金宇轉賬,而是李斌向劉金宇轉賬800萬元。

難道是劉金宇沒有說真話?辦案檢察官決定找江家偉一探究竟。

“劉金宇是否向你借過800萬元?”檢察官詢問江家偉。

“借過。2013年4月,劉金宇向我借了800萬元。不過兩天後,他就連本帶利全部歸還我了。”江家偉回答說。

“那賬戶上為什麼顯示是你向李斌轉賬800萬元,而不是向劉金宇轉的?”

“當時我在忙,正好李斌也在我這裡,我便讓他拿着我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去辦的轉賬手續。”江家偉一邊回憶,一邊非常肯定地說,“這錢是我借給劉金宇的,不是李斌借的。當時我還讓銀行從業人員作了擔保。”

“那李斌為什麼先把錢轉到了他自己的賬戶上?”

“我想,他應該是為了增加他的賬戶流水額度,友善以後在銀行貸款。”面對檢察官的提問,江家偉解釋說。

辦案檢察官又找到銀行從業人員了解情況,也證明了江家偉借給劉金宇800萬元的事實。

從江家偉和銀行從業人員的證詞中可以看出,800萬元是江家偉借給劉金宇的,并非李斌所借。

另外,劉金宇和李斌的銀行流水明細也顯示,劉金宇借給李斌的154.5萬元确實已全部歸還。

既然借款已經還清,以房抵債從何而來?另外,購房合同上約定的是2015年12月底交房,可到期後,李斌并沒有主張權利,而是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有悖常理。從銀行流水明細看,李斌也沒有向劉金宇支付過7套房的購房款。

疑點越來越明顯,7套商品房背後的真相開始一點點浮出水面。

追悔莫及

虛假訴訟食惡果

經認真研究讨論,博愛縣檢察院決定以涉嫌虛假訴訟罪追究李斌的刑事責任。

2021年4月6日,李斌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線索被移交該院刑事檢察部門。同日,該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為由不予立案。博愛縣檢察院充分發揮刑事監督職能,就案件相關事實、證據與公安機關認真溝通,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對李斌立案偵查。

2021年5月7日,公安機關以涉嫌虛假訴訟罪依法對李斌刑事拘留。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李斌交代了這起虛假訴訟案的全部經過。

原來,除上述資金往來以外,劉金宇後來又向江家偉借過500萬元。因江家偉向李斌借過500餘萬元尚未歸還,是以,三人說好江家偉借李斌的錢由劉金宇負責償還。約定之後,劉金宇陸續還了李斌300萬元,還剩下200萬元未還。眼看房地産生意越來越不景氣,李斌決定拿着劉金宇給他出具的7套房屋的購房手續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來要回欠款。法院受理該案後,要求李斌出具7套房屋購房款的轉賬明細。根本沒有支付購房款的李斌如何拿得出來?這時,他突然想起江家偉曾經借給劉金宇的800萬元是通過他的賬戶轉的。于是,他便以請求償還借款為由,變更訴訟請求,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聰明反被聰明誤。李斌沒有想到,他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2021年5月6日,博愛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6月23日,法院經審委會讨論後,裁定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重新審理。8月20日,博愛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李斌的訴訟請求。

法院作出判決的同日,博愛縣檢察院将李斌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9月8日,博愛縣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李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鑒于李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李斌雖然被判刑入獄,可檢察官并沒有因為案件了結而止步。李斌本是為了要回劉金宇所欠的200萬元,因采取非法手段觸犯了法律。為真正實作案結事了人和,檢察官再次找到劉金宇,通過釋法說理,使劉金宇答應将欠款如數歸還李斌。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強化多種監督手段 嚴厲打擊虛假訴訟

在此案中,為有效打擊虛假訴訟,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檢察官充分運用民事、刑事等多種法律監督手段,強化部門之間配合機制,形成打擊虛假訴訟的工作合力——

一方面運用調查核實權,加大對民事審判的監督力度。通過查詢、調取、複制有關證據材料,詢問相關證人查實涉案款項的真實情況,取得當事人實施虛假訴訟的關鍵證據,實作案件的重大突破。另一方面,加大對刑事部分的監督力度。在種種證據證明李斌涉嫌虛假訴訟的犯罪事實後,檢察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了《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以法院還未作民事改判為由不予立案。檢察官認為在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不應受法院民事判決的影響,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李斌被刑拘後,檢察機關及時提前介入,聯合公安機關對虛假訴訟犯罪情節進行核實。在大量的事實證據面前,李斌如實供述了虛假訴訟的全部犯罪事實。本案中,李斌本可以通過合法管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他卻采取了非法的手段,用虛假事實誣告他人,不僅給他人帶來麻煩,更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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