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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師丨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還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作者:苗雨律師
苗雨律師丨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還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作者:苗雨律師丨山東齊魯(淄博)律師事務所

當債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關于二年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 (2021)津02執複169号案中認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是人民法院依國家強制力對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确認的執行債權保護的期限,即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其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生效文書所确認的權利,促使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的内容及早實作,盡快穩定交易秩序,加速民事流轉,促進社會發展。

如果當事人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内向法院申請執行,還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中,删除了“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内容,且執行标的和被執行人明确;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義務;

(5)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筆者了解,即便超過二年的時效期間,當事人也未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但是,若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則裁定不予執行。是以,若申請執行人超過二年時效期間申請執行的,建議積極向法院提供證明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證據。

此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時,即便超過二年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亦可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例如,(2021)魯0304民初1824号案,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生效判決為包括原告在内的保證人明确了追償權,其原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本案中,原告自代償之日至起訴時,已超過了兩年,直接申請執行的期間已過,但其實體權利并未喪失,其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并無不當,應予支援。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齊魯(淄博)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需要進一步交流或探讨,請随時與本文作者苗雨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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