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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丨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还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作者:苗雨律师
苗雨律师丨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还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当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于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津02执复169号案中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人民法院依国家强制力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保护的期限,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生效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促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早实现,尽快稳定交易秩序,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社会发展。

如果当事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还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删除了“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笔者理解,即便超过二年的时效期间,当事人也未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但是,若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则裁定不予执行。因此,若申请执行人超过二年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建议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此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时,即便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亦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例如,(2021)鲁0304民初1824号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为包括原告在内的保证人明确了追偿权,其原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中,原告自代偿之日至起诉时,已超过了两年,直接申请执行的期间已过,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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