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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翁自有閑田地,何不歸家理故書?記一次征地事件

放翁自有閑田地,何不歸家理故書?記一次征地事件

宋理宗紹定三年(1230),時任某府某縣一把手的陸子遹陸知縣,征用農民土地六千畝,按每畝一萬文的價格,出讓給開發商。征用土地要補償,陸知縣定的補償标準,每畝隻補五百文,和出讓價格相差二十倍。失地農民當然不幹,去找陸知縣講理,陸知縣不接待,他們就上訪,告到宰相史彌遠那裡。史宰相先是大罵地方官胡鬧,把好好的政策念歪了,然後當着大家的面,給陸知縣寫了封信,讓他改正錯誤,秉公辦理,最後一一握手,送大夥回去。

這些上訪者高高興興回到家,等到的卻不是合理的土地補償,而是陸知縣帶來的捕快和弓箭手,所有上訪的,以及在下面起哄的,都被點了名,牽了牛,拆了屋,燒了房,和父母兄弟老婆孩子一起,進了“學習班”,用大糞灌了個溜夠。

從學習班出來,還有人納悶,不明白史宰相的親筆信為啥不頂用,一打聽才知道,原來人家史宰相就是買地的開發商。這回徹底服了,乖乖地交出地契,乖乖地在協定書上簽字。至于補償,原先是有的,大家偏要鬧,把陸知縣惹火了,一文錢也沒給。

放翁自有閑田地,何不歸家理故書?記一次征地事件

說起史彌遠,大家可能聽說過,他是南宋有名的奸相。南宋絕大多數居高位者對買地都有強烈的愛好,史宰相作為居高位者之首,買地也算合乎情理。那個陸子遹陸知縣,《宋史》無傳,本人名氣不大,他爸爸卻是赫赫有名的陸遊陸放翁。不過這厮征地不給錢,還下狠手治老百姓,丢了他爹陸遊的臉。是以跟他同時代的詩人劉宰罵道:

“放翁自有閑田地,何不歸家理故書?”

另一個詞人魏了翁也罵,說他“巧取豪奪,大傷陰德,虧負乃父多矣”。但“陰德”這玩意兒是虛的,史彌遠不怕别人給他戴“奸相”帽子,陸子遹也不怕“虧負乃父”。在上述案例中,通過這次土地征用,史宰相和陸知縣都撈了不少好處。還記得紹定元年(1228),史彌遠在臨安城郊買地二十五畝,支付價款二百萬文,每畝花了八萬;這回從陸知縣手裡買地,每每畝隻花一萬,總共六千畝地,一下子省了四個億。而陸子遹按每畝一萬出讓土地,補償款是零,又不用搞什麼“三通一平”,六千畝地賣六千萬,完全是白賺。這六千萬,本級财政存一點,上級主管送一點,再給辦學習班的縣尉、捕頭們分一點,剩下的,當然是要塞陸知縣腰包的啦!

放翁自有閑田地,何不歸家理故書?記一次征地事件

除了經濟上的好處,還有政治上的好處。陸知縣讓史宰相省下四個億,又用雷雷厲風行的手段平息了上訪事件,史宰相會忘了他嗎?當時三年一大計,五年一遷轉,大計就是考核,遷轉就是換屆,不管考核還是換屆,史宰相都會關照一下吏部:“那個誰,精明幹練,很有魄力,放翁家的千裡駒嘛,回頭你們研究一下!”陸知縣還不嗖嗖地往上蹿?

當然,陸知縣取得這些好處,并非完全沒有風險。按照大宋律條,官府征用私田而不給補償,或者補償低低于市價,屬于“在官侵奪私田罪”,侵奪一畝以内,受杖六十;超過一畝,受杖七十;三畝以上,杖一百;超過五畝,徒一年半。“杖”是往屁股上掄闆子,“徒”就是勞動改造。陸子遹強征民田六千畝,掄闆子能把他屁股打爛,勞改能讓他把牢底坐穿,真要有人告到刑部,風險還是蠻大的。但律條是律條,現實生活是現實生活,他老兄辦上幾期學習班,哪個皮癢的敢上訪?即使上訪了,還有史宰相撐腰呢,刑部官員敢定罪,不要前程了他!

啟蒙思想家盧梭說過,每個官員身上都有三種意志,一種是人民的意志,一種是上級的意志,一種是他自己的意志。陸子遹身上也有這三種意志。

通過查南宋方志,發現此人剛做官時,“興辦學校,習行禮儀,習俗頓革,民賴以安”,兢兢業業做了不少好事。後來為什麼變壞了呢?我能給出的解釋是:陸子遹剛開始還是生手,以為上有朝廷,下有百姓,人人都能監督他,如果做好官,朝廷提拔,百姓擁護;如果做壞官,朝廷處罰,百姓檢舉,是以還是做好官更好。換言之,他必須服從上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才能達成他自己的意志。可是做到後來,終于明白上級的意志跟他是否清正廉明并沒有必然聯系;至于人民的意志,百姓們人數雖多,卻不掌握選票,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既然這兩種意志都不用服從,那麼他自己的意志就蹦出來了,無論為了升官還是為了發财,招數都多着呢!

為了避免官員們隻服從他自己的意志,盧梭設計了一套雙重監督系統。在這套系統裡,僅憑上級考察不作數,一個官員的前程還取決于老百姓的選票。無論西方世界還是我們這兒,這套系統都在使着,盡管使用效果各有差别,但像征地不給錢這樣的荒唐事兒畢竟不多了。可是您得明白,陸子遹活在南宋,拉他進雙重監督系統是不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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