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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记一次征地事件

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记一次征地事件

宋理宗绍定三年(1230),时任某府某县一把手的陆子遹陆知县,征用农民土地六千亩,按每亩一万文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征用土地要补偿,陆知县定的补偿标准,每亩只补五百文,和出让价格相差二十倍。失地农民当然不干,去找陆知县讲理,陆知县不接待,他们就上访,告到宰相史弥远那里。史宰相先是大骂地方官胡闹,把好好的政策念歪了,然后当着大家的面,给陆知县写了封信,让他改正错误,秉公办理,最后一一握手,送大伙回去。

这些上访者高高兴兴回到家,等到的却不是合理的土地补偿,而是陆知县带来的捕快和弓箭手,所有上访的,以及在下面起哄的,都被点了名,牵了牛,拆了屋,烧了房,和父母兄弟老婆孩子一起,进了“学习班”,用大粪灌了个溜够。

从学习班出来,还有人纳闷,不明白史宰相的亲笔信为啥不顶用,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人家史宰相就是买地的开发商。这回彻底服了,乖乖地交出地契,乖乖地在协议书上签字。至于补偿,原先是有的,大家偏要闹,把陆知县惹火了,一文钱也没给。

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记一次征地事件

说起史弥远,大家可能听说过,他是南宋有名的奸相。南宋绝大多数居高位者对买地都有强烈的爱好,史宰相作为居高位者之首,买地也算合乎情理。那个陆子遹陆知县,《宋史》无传,本人名气不大,他爸爸却是赫赫有名的陆游陆放翁。不过这厮征地不给钱,还下狠手治老百姓,丢了他爹陆游的脸。所以跟他同时代的诗人刘宰骂道:

“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

另一个词人魏了翁也骂,说他“巧取豪夺,大伤阴德,亏负乃父多矣”。但“阴德”这玩意儿是虚的,史弥远不怕别人给他戴“奸相”帽子,陆子遹也不怕“亏负乃父”。在上述案例中,通过这次土地征用,史宰相和陆知县都捞了不少好处。还记得绍定元年(1228),史弥远在临安城郊买地二十五亩,支付价款二百万文,每亩花了八万;这回从陆知县手里买地,每每亩只花一万,总共六千亩地,一下子省了四个亿。而陆子遹按每亩一万出让土地,补偿款是零,又不用搞什么“三通一平”,六千亩地卖六千万,完全是白赚。这六千万,本级财政存一点,上级主管送一点,再给办学习班的县尉、捕头们分一点,剩下的,当然是要塞陆知县腰包的啦!

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记一次征地事件

除了经济上的好处,还有政治上的好处。陆知县让史宰相省下四个亿,又用雷雷厉风行的手段平息了上访事件,史宰相会忘了他吗?当时三年一大计,五年一迁转,大计就是考核,迁转就是换届,不管考核还是换届,史宰相都会关照一下吏部:“那个谁,精明干练,很有魄力,放翁家的千里驹嘛,回头你们研究一下!”陆知县还不嗖嗖地往上蹿?

当然,陆知县取得这些好处,并非完全没有风险。按照大宋律条,官府征用私田而不给补偿,或者补偿低低于市价,属于“在官侵夺私田罪”,侵夺一亩以内,受杖六十;超过一亩,受杖七十;三亩以上,杖一百;超过五亩,徒一年半。“杖”是往屁股上抡板子,“徒”就是劳动改造。陆子遹强征民田六千亩,抡板子能把他屁股打烂,劳改能让他把牢底坐穿,真要有人告到刑部,风险还是蛮大的。但律条是律条,现实生活是现实生活,他老兄办上几期学习班,哪个皮痒的敢上访?即使上访了,还有史宰相撑腰呢,刑部官员敢定罪,不要前程了他!

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每个官员身上都有三种意志,一种是人民的意志,一种是上级的意志,一种是他自己的意志。陆子遹身上也有这三种意志。

通过查南宋方志,发现此人刚做官时,“兴办学校,习行礼仪,习俗顿革,民赖以安”,兢兢业业做了不少好事。后来为什么变坏了呢?我能给出的解释是:陆子遹刚开始还是生手,以为上有朝廷,下有百姓,人人都能监督他,如果做好官,朝廷提拔,百姓拥护;如果做坏官,朝廷处罚,百姓检举,所以还是做好官更好。换言之,他必须服从上级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才能达成他自己的意志。可是做到后来,终于明白上级的意志跟他是否清正廉明并没有必然联系;至于人民的意志,百姓们人数虽多,却不掌握选票,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既然这两种意志都不用服从,那么他自己的意志就蹦出来了,无论为了升官还是为了发财,招数都多着呢!

为了避免官员们只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卢梭设计了一套双重监督系统。在这套系统里,仅凭上级考察不作数,一个官员的前程还取决于老百姓的选票。无论西方世界还是我们这儿,这套系统都在使着,尽管使用效果各有差别,但像征地不给钱这样的荒唐事儿毕竟不多了。可是您得明白,陆子遹活在南宋,拉他进双重监督系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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