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查驗員稱車輛識别代碼打刻位置不符合規定
楊先生說:“我們随即與查驗員郭某詩和車輛管理所負責人進行溝通,告訴他們1月6日已有同款車型在陵水縣車管所上牌成功,但他們卻以1月6日當天未發現該情況為由,拒絕為我的車輛進行上牌登記,當時出具的退辦告知單中,隻蓋了郭某詩的私章。經過我強烈要求,郭某詩幫我聯系去陵水縣政務服務公安分中心加蓋業務章。”
楊先生表示,他當時還出具了國家一緻性證書,但查驗員稱,去年7月份河南鄭州的同款車型出現了相同的問題,有預警,是以不同意給他辦理上牌登記。當他提出想檢視預警資訊時,查驗員卻拒絕。
02
同款車型不同處理結果引來市民質疑
劉女士告訴記者,事後她和丈夫開車回到海口,就在當天下午,成功辦理了海口機動車資訊登記。
劉女士還說,根據車友消息,她的車輛在陵水辦理上牌遭拒的前後兩天,有兩輛同款車型在陵水縣車管所辦理了車輛上牌登記業務。
劉女士表示,這個結果讓他們很難接受,她希望陵水縣車管所能給一個說法。
03
車管所:與4S店從業人員進行過溝通 因對方問題沒能成功
記者了解到,1月12日8時35分,陵水縣車管所通過12345對此事進行答複。陵水縣車管所稱,當時查驗員在查驗時發現同款車有被報過違規,原因是車架号打刻在行李艙,對此情況,從業人員積極地與4S店從業人員進行了溝通,但最終沒有解決。
該車管所還稱,1月8日上牌的同款車輛,車主上牌時提供了廠家出具的情況說明,該所根據情況說明予以辦理,符合相關規定;至于1月6日成功上牌的車主,車管所也會積極與其溝通,如情況相同,會要求車主補齊相關材料。
答複裡還寫到,該車管所在辦理業務的時候不會刻意地為難任何一名群衆,也不會存在任何違紀違法的情況,隻是按要求做了該做的事。
對于該答複,楊先生并不認可,他認為這與《退辦告知單》中告知不能上牌的原因完全不一緻。得知不能上牌後,他與陵水縣車管所所長進行了溝通,也聯系了4S店,希望通過4S店從業人員跟所長解釋這款車的情況。在溝通中,可能4S店從業人員比較着急,雙方有了些言語上的沖突,所長跟他說不符合上牌規定,不能辦理。
楊先生說:“我們跟所長溝通過并表示,如需補充材料,可以跟廠家溝通。這期間,我去陵水縣車管所兩次,得到的答複都是辦不了。”
對于1月8日辦理的同款車上牌,據他所知,該車主提供的是上汽大衆提供的同款車型車輛識别代号打刻位置說明,并非一汽大衆,一汽和上汽根本就是兩個公司。
4
交警大隊:詳細調查後會給出滿意的答複
當日上午,記者在陵水縣三才鎮交通管理服務站小車查驗通道處,就“車輛識别代号在後備箱内能否辦理登記上牌”一事進行咨詢時,一名從業人員告訴記者,可以上牌,但需提供廠家出具的情況說明和強制性産品認證車輛一緻性證書,證明标注的識别代号位置與實際車輛一緻。
陵水縣縣警察局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王宜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劉女士這輛紅色大衆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别代碼打在了行李艙内,這樣是不允許的。”
王宜敏表示:“根據國家标準《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4.1.3):乘用車的車輛識别代号應打刻在發動機艙内能防止替換的車輛結構件上,或打刻在車門立柱上,如受結構限制沒有打刻空間時也可打刻在右側除行李艙外的車輛其他結構件上。”
“我們驗車時通過系統查詢到同款車有這樣的情況,不是說不能辦,我們想詳細調查一下,找出真正原因,再給出滿意的答複。從主觀性來說,驗車程式沒有問題,包括查驗員的操辦流程。客觀性來看,現在新能源汽車結構比較複雜,可能我們對這輛車的情況還不夠了解,之後會詳細研究一下各種情況。”當記者多次問及為何1月6日和1月8日能辦理同款車上牌,而同樣的車型在陵水無法辦理車輛上牌登記業務,在海口則可以?王宜敏對此避而不答。
對于車管所“因4S店從業人員态度問題不予上牌”的回應,王宜敏表示不存在這樣的說法,他說可能是溝通時産生了什麼誤解。對于劉女士提出的“查驗員在退辦單上蓋私章,經過強烈要求才蓋了公章”一事,王宜敏說:“查驗員有資質,蓋章不代表個人,隻能代表整個大隊。嚴謹來說應該是蓋私章的同時也要蓋大隊的章。針對工作不嚴謹的情況,我們會進行整改,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
最後,王宜敏告訴記者說:“對于像劉女士購買的車車輛識别代碼打刻位置在行李艙内的情況,隻要提供相關資料,說清楚情況就可以辦理車輛上牌登記業務,對于産生的預警問題已上報省交警總隊。”
對于事件後續的發展,商報記者将持續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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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全媒體椰網/海拔資訊APP記者 謝佳甯 李莎 攝影報道
編輯:吳彥瑩
稽核:龍彥廷
監制:謝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