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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複仇,因孝而迸發的超然力量

血親複仇是人類在氏族時代時就種下的感情和行為模式。因為那個時代人們生存必須依托于自己的家庭和家族,是以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對某一個人的傷害,被視為對全體家族的傷害;對某一次傷害的報複,也就不單隻針對加害者,而是針對加害者家族的全體成員。

這也是最原始的血親複仇方式。與其說它正義,不如說它殘酷。而且也将複仇的概念刻入了我們的基因之中。

血親複仇,因孝而迸發的超然力量

古代大家族互相數百人參與的複仇并不稀奇

人類文明進一步發展,突破氏族的限制組建國家後,家庭和氏族并沒有解體和消亡,而是成為了國家的基石。加之早期的國家,組織上還不夠嚴密,對于國家的管理也無法深入。是以雖然國家頒布了律法來裁決人們之間的沖突,但是血親複仇并不能被取消和代替。

例如西周時期,朝廷設有 “朝士”和“調人”兩個機構。如果自己的父兄為人所殺,到“朝士”登記仇人的姓名後,就可以自行殺死仇人報仇并無罪。為了防止“冤冤相報何時了”,朝廷通過“調人”這個機構,主動将仇人互相調開避仇,并制止雙方“一次複仇”後的反複尋仇行為。

說明:調仇這個操作在當時并不是形式上的敷衍,而是很有效的一種措施。因為古代的交通能力很差,如果将互仇的兩家分别派往相隔很遠的地域,他們可能幾代之内都沒有機會再接觸。

到了春秋時期,國家的四分五裂,儒法禮教的大興,讓人們更加忠于自己的家族、氏族,而不是公室。是以血親複仇不但大興(也從血親擴大了主仆),還普遍地被人們視為一種美德。

例如著名的趙氏孤兒、伍子胥攻入楚國鞭楚平王之屍以洩憤等等。而且儒家也給出了血親複仇的理論依據和原則。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 《禮記·曲禮上》

不複仇,非子也。《春秋·公羊傳》

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父受誅,子複仇,此推刃之道,複仇不除害。《春秋·公羊傳》

血親複仇,因孝而迸發的超然力量

版畫 伍子胥掘墓鞭屍

大緻的意思是,父仇、兄弟之仇、朋友之仇都要報複。尤其是父仇,不報就沒有資格為人子了。為了避免以複仇之名濫殺,儒家也約定了複仇的原則,那就是父親(兄弟、朋友一樣)如果是被冤殺,可以複仇;如果不是冤殺,則不能複仇(推刃之道)。

複仇的時候也隻針對仇人本身,不能因為擔心仇家的人日後報複自己,就将其子、父兄等一舉鏟除,這就是“複仇不除害”。

姑且不說儒家的這套規則有自相沖突的地方(例如“不複仇,非子也”和“推刃之道”),單單是“複仇不除害”就很難控制,首先仇人界定就很麻煩,很難說清楚仇人家誰誰有沒有參與到之前的加害之中。

其次人們天然的避禍心理,也會傾向于提前處理掉隐患。是以很多人在複仇的同時也會以複仇之名,行“除害”之實,以絕後患。

即便本無此意,在複仇的過程中也難免誤害發生。例如伍子胥的故事雖然勵志,但是他伐楚過程中,又有多少與他毫無利害關系的人死于他的複仇活動中?這些人的後代難道不能找伍子胥複仇麼?

“斬草除根”這個極其殘酷而且讓人痛恨的觀念,它的根源其實就來源于當時人們推崇的“血親複仇”。複仇的時候是可以痛快地斬草,但是被别人複仇的時候也逃脫不了成為“雜草”的命運。

我們可以看出,儒家的觀念很容易造成家族之間的互相仇殺,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冤冤相報何時了。而家族間的血腥對立,也不利于各公室王國整體的團結、凝聚力量。

是以法家非常反感儒家的這一套 – “儒以文亂法”。到了戰國時期,法家大興,各國通過變法開始強調報複行為都必須通過國家的刑罰來實施。并嚴懲私下的複仇行為。在春秋盛極一時的複仇風氣,開始收斂。商鞅變法後,秦國“勇于公戰,而怯于私鬥”就是這一現象的證明。

血親複仇,因孝而迸發的超然力量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 韓非子

但是秦亡漢興之後,儒家也再次興起。血親複仇這個已被壓抑下去的社會行為也就跟着擡頭了,并且開始迅猛發展。

西漢雖然沒有正式的頒布律法允許血親複仇,但是各地方官員在受理血親複仇案件時普遍會同情複仇者,進而對他們進行減刑、向朝廷申請豁免,甚至于上疏朝廷要求表彰。

而朝廷為了推崇儒學,加深孝道教育,也變相的縱容這種行為。甚至把廣受社會議論的複仇者,以“褒獎孝悌”之名,提拔為官員。但是漢室朝廷很快就感受到了弊端。

複仇之風的大興,讓一個古老職業“刺客”也煥發了新生。他們專為那些“力有不逮者”報血親之仇。其中的名人如郭解、劇孟甚至被記錄于正史之中。而且他們很快就集團化,像著名的“會任之家”就聚集了數千的“刺客”們。

這些集團除了在社會上擁有強大的影響力之外,也利用他們不對稱的武力優勢,影響朝堂上的官員。這對朝廷、皇帝來說,已然成為了一種威脅。

雖然他們屢遭朝廷打擊,但是這類集團是生長于“血親複仇”這片土壤,是以朝廷也無法徹底根除他們。

民間慢慢也被狂熱地“複仇”之風所綁架。一旦仇怨發生,複仇者便将複仇視為人生的唯一要務,以超出自身能力極限的毅力謀劃複仇。而且複仇的手段極其殘忍,甚至于以父母受辱為名,就殺人全家。

血親複仇,因孝而迸發的超然力量

《北方的阿信》诠釋了什麼是為了複仇可以不顧一切、忍受一切

我們現在看漢代的人物傳記會發現一個現象,很多人年輕的時候“怒而殺人”,不少人還不止一次,但是跑到别的地方躲躲也就沒事兒了。這也是漢代這一社會現象的真實反映,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漢代那激昂向上的“尚武精神”也正源于此。筆者這裡不展開這個話題,大家各抒己見。

有人認為這種過度報複的現象是漢章帝頒布《輕辱法》造成的。倒不如說是狂熱地“複仇”之風,逼迫朝廷出台了《輕辱法》。因為社會已經認為血親複仇極其正當,一旦發生紛紛上疏要求朝廷減罪。

說明:《輕辱法》主要規定是,殺死侮辱父母的仇人,可以免死。如果官員判決複仇者死刑,也會受到懲罰。

血親複仇,因孝而迸發的超然力量

山東嘉祥武氏祠畫像石 描述了漢代七女為父複仇的故事

狂熱一旦形成,實際上就很難限制了。很多人開始利用血親複仇,殺人之後非但不認罪,反而堂而皇之地聲稱自己是在報父母受辱之仇。一旦如此朝廷也難以查證,往往都以減刑免罪了事。

更嚴重的是朝廷也不能成為複仇的障礙。西漢末年,琅邪海曲一個叫呂育的人因犯小錯被縣宰處死,其母呂氏散盡家财招募數千人,攻占縣城并将縣宰當衆斬首。

這種嚴重冒犯朝廷威權的行為,讓東漢朝廷從漢和帝,開始打擊和壓制社會上的血親複仇,首先是廢除了《輕辱法》。東漢末年,曹操、曹丕父子更進一步的禁絕私仇,規定私自複仇者株連九族。

晉朝延續了這一法令,社會上狂熱的複仇之風,開始慢慢降溫。但是晉朝很快就覆滅,國家重新陷入四分五裂的混亂之中。

雖然魏晉的法令并沒能根除血親複仇,但是壓制血親複仇的理念卻被後續皇朝繼承。首先血親複仇不再被朝廷作為“孝悌”予以表彰,其次血親複仇雖然查實後會被減罪,但是免罪的案例就非常罕見了。

既然血親複仇有那麼多弊端,例如所有人都知道,不少人以“複仇”之名行殺戮之實,為什麼漢朝以後的諸皇朝仍然不徹底取締呢?

原因是沒有任何政策可以完美地滿足所有情況,如果僅列舉反例就沒有任何政策還可以施行了,這不是更荒唐麼?

皇朝看重的是血親複仇背後的孝道。因為皇朝是建立在一個個家庭、家族之上的。皇朝自身是沒有能力來維持皇朝長久的統一和穩定。皇朝隻能基于這些家庭、家族的穩定來擷取穩定,基于這些家庭、家族的互相認同來維持統一。

孝道這個觀念正好可以被所有的家庭、家族(包括互相敵視的家族)共同接受。而孝道又可以維護所有家庭、家族的團結和凝聚。是以皇朝就無法放棄孝道。(二千多年來諸皇朝基本都是以孝治天下)

是以朝廷隻能妥協,并居中找平衡。朝廷出台具體的法律對血親複仇加以限制,但也會在影響較大的具體個案、以及特殊情況下以孝道之名對複仇行為加以赦免。目的無外乎就是為自己擷取最大的利益。

血親複仇,因孝而迸發的超然力量

關于複仇的插畫

現象是自唐開始血親複仇的判罰結果,經常出現很大差異。例如唐玄宗時張瑝和張琇兄弟(一個13歲,一個11歲)二人為父報仇,當街殺了侍禦史楊萬頃。雖然民間廣泛支援這兄弟二人。

但是玄宗時期皇朝穩固,玄宗更多的是考慮不能助長此風,以免損害朝廷的威權,是以親自下诏以杖殺的酷刑處死二人。

幾十年後唐憲宗時期,皇帝開始需要赢得更廣泛的支援來穩固自己的地位。是以為父報仇的梁悅隻被判了一百杖刑,然後流放了事。

明朝時律法明文規定血親複仇者要杖刑并流放,但是某些時候朝廷也會故意裝傻。崇祯初年處理閹黨時,黃宗羲在刑部大堂,當着衆官員的面差點把徐顯純刺死,而且事後又找人殺了之前看守他父親的兩個獄卒。

換在别的時候,這是挑釁朝廷威權的嚴重罪行。但是崇祯在内的朝廷不就裝作不知道故意放過了麼?原因自然不是欣賞黃的行為,無非是崇祯希望擷取廣泛的支援以便在打擊閹黨的鬥争中更具優勢。

血親複仇已然脫離了本意,成了皇朝操弄權柄的一種手段了。

滿清作為最後一個皇朝,有個讓很多人忽視的地方。它标榜自己代明朝自立合法性的基礎是“血親複仇”,大家看看努爾哈赤的“七大恨”就明白了。這也是數千年來,血親複仇被拔高的最高處。

雖然大家也都明白,這隻不過是滿清為自己找的借口罷了,但是很多“血親複仇”本質上不也隻是殺人的借口麼?

既然立朝之本就是血親複仇,滿清自然也就更不能取締血親複仇了。是以滿清在血親複仇上基本延續了明朝的相關律令,原則上不允許,但是可以減刑,原則上也不判死刑(杖刑和流放)。不過滿清的朝廷和皇權在統治上比前朝更為穩固,是以他們也就相應的不需要讨好群眾,收緊了“血親複仇”。

在具體使用上更加嚴苛,例如複仇後要主動投案;仇人如果已被抓獲,除非他逃獄否則不得報複;國法已處置的仇人,除非其刑滿釋放後主動上門挑釁,也不得報複等等。

而且對于複仇時間都有限制,例如自己的父母被害,隻有當時當場報仇的才可能被免罪,除此之外,至少是杖刑。

嚴苛的法律從事實上讓血親複仇逐漸降溫。但是清朝和之前的各皇朝在本質上也沒什麼差別,自然也無法讓社會完全摒棄血親複仇這一觀念。思維的慣性也延續到了滿清之後的民國。

血親複仇,因孝而迸發的超然力量

施劍翹

例如1935年著名的“施劍翹案”,為父報仇的施劍翹不但被民間廣泛的同情、了解,聯名要求特赦的中央要員都有五十多人。施劍翹最終被無罪開釋。

施劍翹因其父施從濱曩年為孫傳芳所慘害,痛切父仇,乘機行刺……論其殺人行為固屬觸犯刑法,而以一女子發于孝思,奮不顧身,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特予赦免,以示矜恤。

從上面國民政府特赦令中,我們不難看出,血親複仇的觀念在民國還是深入人心的。

說明:1925年施劍翹的父親施從濱在奉直大戰中被直系的孫傳芳俘虜,孫傳芳違反了内戰不殺俘虜的規定,處死了施從濱。年僅二十歲的施劍翹立志要手刃仇人,為父報仇。1935年,她在天津佛教居士林刺殺了孫傳芳。

随後中國進入了激烈的動蕩以及變化期,血親複仇這一氏族、儒家殘餘也被我們徹底的摒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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