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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复仇,因孝而迸发的超然力量

血亲复仇是人类在氏族时代时就种下的感情和行为模式。因为那个时代人们生存必须依托于自己的家庭和家族,所以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对某一个人的伤害,被视为对全体家族的伤害;对某一次伤害的报复,也就不单只针对加害者,而是针对加害者家族的全体成员。

这也是最原始的血亲复仇方式。与其说它正义,不如说它残酷。而且也将复仇的概念刻入了我们的基因之中。

血亲复仇,因孝而迸发的超然力量

古代大家族互相数百人参与的复仇并不稀奇

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突破氏族的限制组建国家后,家庭和氏族并没有解体和消亡,而是成为了国家的基石。加之早期的国家,组织上还不够严密,对于国家的管理也无法深入。所以虽然国家颁布了律法来裁决人们之间的矛盾,但是血亲复仇并不能被取消和代替。

例如西周时期,朝廷设有 “朝士”和“调人”两个机构。如果自己的父兄为人所杀,到“朝士”登记仇人的姓名后,就可以自行杀死仇人报仇并无罪。为了防止“冤冤相报何时了”,朝廷通过“调人”这个机构,主动将仇人互相调开避仇,并制止双方“一次复仇”后的反复寻仇行为。

说明:调仇这个操作在当时并不是形式上的敷衍,而是很有效的一种措施。因为古代的交通能力很差,如果将互仇的两家分别派往相隔很远的地域,他们可能几代之内都没有机会再接触。

到了春秋时期,国家的四分五裂,儒法礼教的大兴,让人们更加忠于自己的家族、氏族,而不是公室。所以血亲复仇不但大兴(也从血亲扩大了主仆),还普遍地被人们视为一种美德。

例如著名的赵氏孤儿、伍子胥攻入楚国鞭楚平王之尸以泄愤等等。而且儒家也给出了血亲复仇的理论依据和原则。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

不复仇,非子也。《春秋·公羊传》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春秋·公羊传》

血亲复仇,因孝而迸发的超然力量

版画 伍子胥掘墓鞭尸

大致的意思是,父仇、兄弟之仇、朋友之仇都要报复。尤其是父仇,不报就没有资格为人子了。为了避免以复仇之名滥杀,儒家也约定了复仇的原则,那就是父亲(兄弟、朋友一样)如果是被冤杀,可以复仇;如果不是冤杀,则不能复仇(推刃之道)。

复仇的时候也只针对仇人本身,不能因为担心仇家的人日后报复自己,就将其子、父兄等一举铲除,这就是“复仇不除害”。

姑且不说儒家的这套规则有自相冲突的地方(例如“不复仇,非子也”和“推刃之道”),单单是“复仇不除害”就很难控制,首先仇人界定就很麻烦,很难说清楚仇人家谁谁有没有参与到之前的加害之中。

其次人们天然的避祸心理,也会倾向于提前处理掉隐患。所以很多人在复仇的同时也会以复仇之名,行“除害”之实,以绝后患。

即便本无此意,在复仇的过程中也难免误害发生。例如伍子胥的故事虽然励志,但是他伐楚过程中,又有多少与他毫无利害关系的人死于他的复仇活动中?这些人的后代难道不能找伍子胥复仇么?

“斩草除根”这个极其残酷而且让人痛恨的观念,它的根源其实就来源于当时人们推崇的“血亲复仇”。复仇的时候是可以痛快地斩草,但是被别人复仇的时候也逃脱不了成为“杂草”的命运。

我们可以看出,儒家的观念很容易造成家族之间的互相仇杀,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冤冤相报何时了。而家族间的血腥对立,也不利于各公室王国整体的团结、凝聚力量。

所以法家非常反感儒家的这一套 – “儒以文乱法”。到了战国时期,法家大兴,各国通过变法开始强调报复行为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刑罚来实施。并严惩私下的复仇行为。在春秋盛极一时的复仇风气,开始收敛。商鞅变法后,秦国“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就是这一现象的证明。

血亲复仇,因孝而迸发的超然力量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 韩非子

但是秦亡汉兴之后,儒家也再次兴起。血亲复仇这个已被压抑下去的社会行为也就跟着抬头了,并且开始迅猛发展。

西汉虽然没有正式的颁布律法允许血亲复仇,但是各地方官员在受理血亲复仇案件时普遍会同情复仇者,进而对他们进行减刑、向朝廷申请豁免,甚至于上疏朝廷要求表彰。

而朝廷为了推崇儒学,加深孝道教育,也变相的纵容这种行为。甚至把广受社会议论的复仇者,以“褒奖孝悌”之名,提拔为官员。但是汉室朝廷很快就感受到了弊端。

复仇之风的大兴,让一个古老职业“刺客”也焕发了新生。他们专为那些“力有不逮者”报血亲之仇。其中的名人如郭解、剧孟甚至被记录于正史之中。而且他们很快就集团化,像著名的“会任之家”就聚集了数千的“刺客”们。

这些集团除了在社会上拥有强大的影响力之外,也利用他们不对称的武力优势,影响朝堂上的官员。这对朝廷、皇帝来说,已然成为了一种威胁。

虽然他们屡遭朝廷打击,但是这类集团是生长于“血亲复仇”这片土壤,所以朝廷也无法彻底根除他们。

民间慢慢也被狂热地“复仇”之风所绑架。一旦仇怨发生,复仇者便将复仇视为人生的唯一要务,以超出自身能力极限的毅力谋划复仇。而且复仇的手段极其残忍,甚至于以父母受辱为名,就杀人全家。

血亲复仇,因孝而迸发的超然力量

《北方的阿信》诠释了什么是为了复仇可以不顾一切、忍受一切

我们现在看汉代的人物传记会发现一个现象,很多人年轻的时候“怒而杀人”,不少人还不止一次,但是跑到别的地方躲躲也就没事儿了。这也是汉代这一社会现象的真实反映,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汉代那激昂向上的“尚武精神”也正源于此。笔者这里不展开这个话题,大家各抒己见。

有人认为这种过度报复的现象是汉章帝颁布《轻辱法》造成的。倒不如说是狂热地“复仇”之风,逼迫朝廷出台了《轻辱法》。因为社会已经认为血亲复仇极其正当,一旦发生纷纷上疏要求朝廷减罪。

说明:《轻辱法》主要规定是,杀死侮辱父母的仇人,可以免死。如果官员判决复仇者死刑,也会受到惩罚。

血亲复仇,因孝而迸发的超然力量

山东嘉祥武氏祠画像石 描述了汉代七女为父复仇的故事

狂热一旦形成,实际上就很难约束了。很多人开始利用血亲复仇,杀人之后非但不认罪,反而堂而皇之地声称自己是在报父母受辱之仇。一旦如此朝廷也难以查证,往往都以减刑免罪了事。

更严重的是朝廷也不能成为复仇的障碍。西汉末年,琅邪海曲一个叫吕育的人因犯小错被县宰处死,其母吕氏散尽家财招募数千人,攻占县城并将县宰当众斩首。

这种严重冒犯朝廷威权的行为,让东汉朝廷从汉和帝,开始打击和压制社会上的血亲复仇,首先是废除了《轻辱法》。东汉末年,曹操、曹丕父子更进一步的禁绝私仇,规定私自复仇者株连九族。

晋朝延续了这一法令,社会上狂热的复仇之风,开始慢慢降温。但是晋朝很快就覆灭,国家重新陷入四分五裂的混乱之中。

虽然魏晋的法令并没能根除血亲复仇,但是压制血亲复仇的理念却被后续皇朝继承。首先血亲复仇不再被朝廷作为“孝悌”予以表彰,其次血亲复仇虽然查实后会被减罪,但是免罪的案例就非常罕见了。

既然血亲复仇有那么多弊端,例如所有人都知道,不少人以“复仇”之名行杀戮之实,为什么汉朝以后的诸皇朝仍然不彻底取缔呢?

原因是没有任何政策可以完美地满足所有情况,如果仅列举反例就没有任何政策还可以施行了,这不是更荒唐么?

皇朝看重的是血亲复仇背后的孝道。因为皇朝是建立在一个个家庭、家族之上的。皇朝自身是没有能力来维持皇朝长久的统一和稳定。皇朝只能基于这些家庭、家族的稳定来获取稳定,基于这些家庭、家族的互相认同来维持统一。

孝道这个观念正好可以被所有的家庭、家族(包括互相敌视的家族)共同接受。而孝道又可以维护所有家庭、家族的团结和凝聚。所以皇朝就无法放弃孝道。(二千多年来诸皇朝基本都是以孝治天下)

因此朝廷只能妥协,并居中找平衡。朝廷出台具体的法律对血亲复仇加以限制,但也会在影响较大的具体个案、以及特殊情况下以孝道之名对复仇行为加以赦免。目的无外乎就是为自己获取最大的利益。

血亲复仇,因孝而迸发的超然力量

关于复仇的插画

现象是自唐开始血亲复仇的判罚结果,经常出现很大差异。例如唐玄宗时张瑝和张琇兄弟(一个13岁,一个11岁)二人为父报仇,当街杀了侍御史杨万顷。虽然民间广泛支持这兄弟二人。

但是玄宗时期皇朝稳固,玄宗更多的是考虑不能助长此风,以免损害朝廷的威权,所以亲自下诏以杖杀的酷刑处死二人。

几十年后唐宪宗时期,皇帝开始需要赢得更广泛的支持来稳固自己的地位。所以为父报仇的梁悦只被判了一百杖刑,然后流放了事。

明朝时律法明文规定血亲复仇者要杖刑并流放,但是某些时候朝廷也会故意装傻。崇祯初年处理阉党时,黄宗羲在刑部大堂,当着众官员的面差点把徐显纯刺死,而且事后又找人杀了之前看守他父亲的两个狱卒。

换在别的时候,这是挑衅朝廷威权的严重罪行。但是崇祯在内的朝廷不就装作不知道故意放过了么?原因自然不是欣赏黄的行为,无非是崇祯希望获取广泛的支持以便在打击阉党的斗争中更具优势。

血亲复仇已然脱离了本意,成了皇朝操弄权柄的一种手段了。

满清作为最后一个皇朝,有个让很多人忽视的地方。它标榜自己代明朝自立合法性的基础是“血亲复仇”,大家看看努尔哈赤的“七大恨”就明白了。这也是数千年来,血亲复仇被拔高的最高处。

虽然大家也都明白,这只不过是满清为自己找的借口罢了,但是很多“血亲复仇”本质上不也只是杀人的借口么?

既然立朝之本就是血亲复仇,满清自然也就更不能取缔血亲复仇了。所以满清在血亲复仇上基本延续了明朝的相关律令,原则上不允许,但是可以减刑,原则上也不判死刑(杖刑和流放)。不过满清的朝廷和皇权在统治上比前朝更为稳固,所以他们也就相应的不需要讨好民众,收紧了“血亲复仇”。

在具体使用上更加严苛,例如复仇后要主动投案;仇人如果已被抓获,除非他逃狱否则不得报复;国法已处置的仇人,除非其刑满释放后主动上门挑衅,也不得报复等等。

而且对于复仇时间都有限制,例如自己的父母被害,只有当时当场报仇的才可能被免罪,除此之外,至少是杖刑。

严苛的法律从事实上让血亲复仇逐步降温。但是清朝和之前的各皇朝在本质上也没什么区别,自然也无法让社会完全摒弃血亲复仇这一观念。思维的惯性也延续到了满清之后的民国。

血亲复仇,因孝而迸发的超然力量

施剑翘

例如1935年著名的“施剑翘案”,为父报仇的施剑翘不但被民间广泛的同情、理解,联名要求特赦的中央要员都有五十多人。施剑翘最终被无罪开释。

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所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以一女子发于孝思,奋不顾身,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特予赦免,以示矜恤。

从上面国民政府特赦令中,我们不难看出,血亲复仇的观念在民国还是深入人心的。

说明:1925年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在奉直大战中被直系的孙传芳俘虏,孙传芳违反了内战不杀俘虏的规定,处死了施从滨。年仅二十岁的施剑翘立志要手刃仇人,为父报仇。1935年,她在天津佛教居士林刺杀了孙传芳。

随后中国进入了激烈的动荡以及变化期,血亲复仇这一氏族、儒家残余也被我们彻底的摒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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