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買新能源車裝充電樁遇難題,物業要不要配合?法院判了!

原本歡歡喜喜買了新能源車,不料,卻在自家車位上無法充電!這讓遊先生犯難了。由于小區物業不配合開具相關證明材料,安裝充電樁的事情一拖再拖……那麼,物業公司有無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的義務?遊先生一怒之下将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讨說法。記者今日從廣州白雲法院了解到,本案曆經一審、二審,均判決物業公司應協助業主辦理充電樁報裝出具證明。

買新能源車裝充電樁遇難題,物業要不要配合?法院判了!

事發緣起:自家車位想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拒絕配合

遊先生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考慮到充電的便利,他計劃在自家購買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沒想到申請過程受阻。

遊先生多次向所在區域供電局申請現場探測,經供電局上門現場探測後,口頭答複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并明确個人充電樁報裝需提供的證明,包括車位使用證明、身份證明以及物業證明。

作為車輛、車位所有人,遊先生其他證明都齊全,卻在物業證明上犯了難。物業公司要求遊先生找供電局出具攬責證明,承諾充電設施今後如發生安全隐患由供電局承擔全部責任。遊先生無權要求供電局開具此證明,遂向物業公司提出可以出具承諾書,保證安裝後使用安全及明确充電設施的安全責任。但物業公司仍以各種安全理由拒絕其安裝充電樁的申請。

多次協商無果後,遊先生将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現場,遊先生認為,根據法律及政策檔案精神,物業公司應當支援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不得阻撓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對此,物業公司抗辯稱,涉案車位安裝充電樁需要架設電線接駁到另一棟大樓的配電房内,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改建小區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需要經業主雙“四分之三”(即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在遊先生未獲得業主同意且物業公司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無權出具同意安裝證明,亦不具備配合安裝充電樁的義務。而且,涉案車位為地下車位,充電需要大負荷電力供應,存在較大安全隐患,物業公司為此認為安裝事宜應告知小區全體業主,尤其是地下車庫的所有業主,獲得業主的同意才能安裝。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協助出具證明

法院指出,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業主和相關機關做好新能源充電樁相關設施裝置的安裝、維修、養護和改造工作。

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作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公司理應配合遊先生安裝新能源汽車的充電樁,并為安裝工作提供便利。是以,根據遊先生就加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申請,物業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既屬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範疇,也屬于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義務的履行,故法院對遊先生所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對于物業公司提出加裝充電設施需要征得小區業主同意的抗辯意見,由于遊先生作為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小區業主,在未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權合理利用小區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對物業公司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至于物業公司提出的充電樁安裝後可能出現用電負荷增加的問題,由于充電設施安裝所涉及的電容容量及電纜負載,應由供電企業的勘查結果為準,物業公司不能以質疑作為拒絕配合的理由依據,故法院對物業公司該抗辯意見亦不予采納。

為此,白雲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應向遊先生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物業公司應為業主安裝充電樁提供必要協助

随着科技更新疊代,小區業主對物業服務需求不斷增長,在物業公司做好基礎服務的同時,也對物業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中,新能源汽車屬于新生事物,可以減少廢氣排放,有利于保護生态環境,安裝充電樁能有效發揮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價值,物業公司應該提供必要協助。至于安裝充電樁是否會造成安全隐患,不應由物業公司進行主觀認定,而應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勘察和把關。

是以,物業公司應該為業主安裝充電樁提供必要協助,且在今後工作中應加強對安全風險點的巡查檢查,依法保障業主的财産安全,努力提升物業服務品質,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買新能源車裝充電樁遇難題,物業要不要配合?法院判了!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五百零九條 【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内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财産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内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影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