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創作的歌曲,你在商業活動中能想唱就唱嗎?想唱就唱的後果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即使你是大明星也不例外!
基本案情:
近日,我國知名歌手刀某的獨家經紀和版權代理公司北京A公司一紙訴狀将我國另一知名歌手降某告上法庭,同為被告的還有中國某協會、福建B公司。
北京A公司訴稱,2016年10月,三明永安某場晚會上,邀請知名歌手降某參加宣介活動。降某以及晚會主辦方中國某協會、承辦方福建B公司,在未取得刀某許可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降某演唱了刀某作詞作曲的《西海情歌》,侵犯了原告的作品表演權,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損失15.5萬元。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多次與原、被告溝通協調,釋法說理,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緻調解意見。
法官說法: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在有組織者組織的演出中,雖然法律規定由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但表演者仍然對自己演出的作品是否已經獲得授權有必要的注意義務。
問題來了!
我要是去了KTV唱個歌
是不是也侵犯了王菲、劉德華、
周傑倫等的著作權呢?
别急,别急,聽聽法官怎麼說!

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進行保護的同時,也給予了一定的限制,規定了13種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其中“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且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去KTV唱歌,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同時,在公開表演他人音樂作品的情況下,如果是免費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也屬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适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内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将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内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覺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适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文稿:三明中院微信公号
編輯: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