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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大機構來看契丹(遼)對中原官制的效法

從5大機構來看契丹(遼)對中原官制的效法

《遼史》卷四十七《百官志三》載:

“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複設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

南面官制基本上沿襲中原政權的官制建立起來的行政管理體制,在行政管理機構和形式上吸收漢人的制度,在選官上除了選拔契丹人,還接納漢人,并且明确表示契丹人擔任南面官,要求必着漢服,說漢語。是以燕雲十六州、遼五京所居漢人為治理對象,系“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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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将從5大機構來看契丹(遼)對中原官制的效法。

樞密院

由于遼史記載過于簡略,疏漏頗多,再加上史料的匮乏,關于遼代樞密院研究,争論頗多,而且諸位學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一直未有定論。學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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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觀點認為遼朝隻有兩個樞密院,屬于北面官系統的北樞密院和屬于南面官系統的南樞密院,漢人樞密院即南樞密院;另一種觀點認為北樞密院和南樞密院同屬北面官系統,漢人樞密院獨立存在于南面官系統中。

南面漢人樞密院

阿保機建國後設定了漢兒司專管漢族事務,“太祖初有漢兒司,韓知古總知漢兒司事”。遼太宗在後唐統治集團内亂之際,南下援立石敬瑭。在這次戰争中,收編了二十萬之多的漢軍降卒。為拉攏漢族官僚投靠遼政權,太宗照搬中原官僚制度對降遼漢官進行封賞,臨時設定樞密使一職專管中原地區漢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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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遼朝封建化程度的加深,遼朝在漢兒司基礎上設立了以中書省與漢人樞密院為主的南面官。遼朝南面官的中書省與漢人樞密院分管了原先漢兒司負責的漢人民政與軍政事務,這兩個機構所負責的漢人事務構成了遼朝南面官的主要業務。而在中書省與漢人樞密院之間,漢人樞密院不僅掌管兵馬之政,還“兼尚書省”,權力俨然超過中書省。

世宗即位後,北面官系統引入了樞密使制度,設立了契丹北、南樞密院。遼朝樞密院經曆了漢人樞密院、契丹北樞密院、契丹南樞密院短暫的共存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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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遼朝為鞏固燕雲地區統治的一個政策,漢人樞密院乃時局與地緣環境共同作用的産物。”

遼對燕雲區域統治的逐漸強化,步入穩步的發展期後,契丹統治者不允許漢人大量、長期掌握軍隊,将漢人樞密院調整出遼朝政權機構,把軍權全部收歸到契丹貴族集團掌握之中是勢在必行的。

天祿二年(948 年)漢軍核心趙延壽去世後,高勳代其“總漢軍事”。這樣一來,表面上是漢人樞密院樞密使被世宗用高勳取代了,實則為南樞密院于此軍事職位交替之際替代了漢人樞密院,漢人樞密院的固有地位被大大削弱,其兵馬之政從此歸付于南樞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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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看出,漢人樞密院是“契丹以漢職治之”思想在遼朝官制上的反映,乃昙花一現,在曆經了遼初煙火般璀璨後,便如煙花般消褪于曆史的天空。漢人樞密院的消亡是“遼朝統治者奉行‘軍國大事漢人不與’的展現”。

北面樞密院

北面樞密院,分為契丹北樞密院和契丹南樞密院。

作為遼代的最高統治機關,但卻并非遼朝本身獨創,而是對中原封建政權職官制度繼承和改造的結果,最後既在情理之中,又于意料之外地對遼代的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世宗剛即位之初,趨于漢化的統治集團内部與保守勢力間依舊呈互相對峙之勢,太宗時期存在的沖突未能妥善得到解決,雙方沖突仍然尖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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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随跟從太宗南征的經曆,使世宗深谙樞密院統管軍政之長,對後晉樞密制度有着深刻的認識。大同元年(947 年)世宗在北、南宰相府之上“始置北院樞密使,以安摶為之”,負責契丹各項軍政事務,包括“掌兵機、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軍馬皆屬焉”。命心腹安揆為北院樞密使權理契丹兵馬之政,這樣一來軍政大權便可保證被牢牢掌握在世宗手上,把控遼朝政府也就容易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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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九月,世宗以“高勳為南院樞密使”,負責契丹民政:

“掌文铨、部族、丁賦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屬焉”,兩院樞密使制度正式形成。契丹北、南樞密院掌管契丹各項軍政事務,北、南樞密使“同掌國政”。

北、南兩院看似并列,毋庸置疑,北樞密院才是北面官中的最高行政機構。契丹南北樞密院的機構和職官基本相同,前面用“南”“北”兩字相差別。

自此,北面官中以安摶為首的北樞密院和以高勳為首的南樞密院再加上南面官中掌管漢人各項事務的漢人樞密院,形成了三院并存的格局三院的職責各有不同。北樞密院主要負責契丹兵馬軍務,南樞密院側重負責民政,漢人樞密院則掌管漢人的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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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封建化程序的加快,統治者進一步加強專制主義集權的需要迫在眉睫。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進一步集權于北面官系統,即将漢人樞密院“掌漢人兵馬之政,初兼尚書省”的所有事務歸并到北面官系統,三院共存的局面很短暫。

天祿二年(948 年)漢人樞密使趙延壽去世後,其總領漢軍事務被高勳取而代之。在南樞密院替代漢人樞密院後,遼朝樞密院逐漸形成北、南二院并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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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南樞密院權力逐漸加強,契丹北、南樞密院的職能與分工在其權力擴張過程中不斷變化。到遼聖宗時,逐漸演變為“國制,以契丹、漢人分北、南院樞密治之”的契丹、漢人分治機構。南面官系統在此時也就成為北面官系統的輔助機構,南面官制中的重要行政部門中書省也成為契丹南樞密院的輔助機構,或者說契丹南樞密院是中書省的上級主管部門。至此,遼朝樞密體制發展定型,終遼之世未曾改變。

中書省

遼太祖耶律阿保機時期已設定政事令,“韓延徽,太祖時為政事令”。此時雖已有政事令之官,但并無衙署,隻是用以表彰臣下功績的虛銜。世宗天祿四年(950 年)始置政事省,至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 年)改稱中書省。中書省仍是南面朝官中重要的行政部門,以治理燕雲地區州縣事務為主,它的設立意味着南面官宰相制度形成,具有标志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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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丞相、左右丞相是中書省長官的進階職位,并非常授。中書令、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和參知政事是南面系統的正副宰相,三者都是借唐制而來,具有重要的職能。尤其是中書令權力的變化與中書省其他重要職官有着密切聯系,從中書令執掌的變化可以看出中書省在不同時期地位的變化。初期的中書令在遼朝政治事務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南面官制确立了,中書省自然而然成為了南面官系統中的宰相機關,那麼中書令也就成了南面宰相。但遼代作為宰相的中書令在其地位和職能上與唐代中書令不盡相同。唐朝中書令作為三省宰相之一,地位不言而喻;遼代中書令從地位上看在其之上還有更重要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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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時期的中書令總覽全國一切重大事物,國家文職高官、地方要官之除授權在中書;遼代中書令所能涉足的事務主要是管理漢人及“一切蕃、漢相涉事”事宜,其職權遠遠小于唐代中書令。同時在铨選官吏的權力方面,世宗天祿五年(951 年)五月下诏,“州縣錄事參軍、主簿委政事省铨注”,《遼史·營衛志》也載“文官縣令錄事以下……聽中書铨選”,兩條史料說明中書省隻對南面州縣一些品秩較低的基層文官有锉注、除授權。

到遼中期随着封建化步伐的加快以及進一步加強皇權的需要,統治者任用漢人和契丹人輪流或共同擔任中書令,是此時期中書令的一個明顯變化。中書令的權力由漢人與契丹人共同享有,如此一來,實際上宰相的權力便在很大程度上被削減了;從側面來看,也就是說此舉加強了中央集權。那也就不難解釋,中書令“贈官”和“加官”的行為在此時現象級出現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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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官”往往是針對有功的退休者或殉職者而給予一定的賞賜。“加官”是指在原有官職之外加領其它官銜以示尊崇。将中書令作為加官授職,尤其是北面朝官加上“中書令”的官銜,此官員“可以名正言順地過問并參與談論中書省的事務”,并起到“協調北、南面官及中央與地方官之間的統領關系”。此處應提及遼沿用唐宋以來中原官制中盛行的“使相”制度,“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

遼中期中書令的設定,既契合契丹貴族位忝高官的迫切渴望,又适應了統治者加強中央集權的現實需要,也是中書令逐漸演變為“虛銜”的開始。到遼後期,參知政事取代中書令成為南面實職宰相,參知政事是遼代參考了唐朝或五代的職官制度,于遼中期而設定,幾乎全由漢人擔任。此時期遼處于封建化的關鍵階段,許多事務需要由漢人按照封建制度的規定去辦理,将“參知政事加入中書省職官,是契丹統治者根據需要不斷地調整政權機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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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知政事設定初期作為中書令副手,表面上協助了中書令的工作,實際上卻牽制中書令的權力,從遼興宗起,參知政事便有全盤掌管中書省的趨勢。中書令在這一時期僅僅具有宰相的官銜,成為一個代表極高榮譽的“虛銜”。中書令即使成為虛銜,不能真正行使宰相之權,但在遼朝與周邊各政權的禮儀交往中仍發揮重要職能。

中書令從實職演變為虛銜的過程伴随着遼朝社會的封建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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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俗而治”的制度引領下,遼朝為适應各曆史階段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外交等差異化特點,結合自身實際,批判地看待中原典章制度,積極地調整國家制度,使國家政權得以有效鞏固,使社會治安得到有效維護,專制主義集權在這個過程中也得以強化。遼代的省制本身具有特殊性。它同唐後期、五代、宋相連的三省重疊虛置體系不同,其職能不僅遠不及唐宋時期的中書省,但遼朝中書省已脫離三省體制的牽連,獨立出來,成為遼朝中央一級的統治機構。

禦史台

會同元年(938 年),遼太宗設立禦史台,依次設有禦史大夫、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侍禦史和監察禦史等職,主監文武百官,彈劾不法,是遼朝最重要的監察機構。遼朝禦史台,較之唐宋,司法糾察和冤獄審理得到特别重視,但實際權力略有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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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朝聖宗時期為清明吏治,中央監察系統遵循雙軌并行,因俗而治的原則,将監察制度納入南、北面官系統,南面以禦史台為主,北面樞密院下設中丞司負責對百官的掌管、糾察、檢舉,兩者都擁有監察權和彈劾權,并且職能互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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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契丹族官員在禦史台中卻占有很高比例,說明雖然在其發展程序中吸收了大量漢人參與政權,但卻仍然對本民族人士尤其是貴族、司法機構中的進階别官員格外青睐,熱衷推舉其擔任政府官員以穩固加強自身統治,正如《遼史·百官志》中所說“百官擇人,必先宗姓”。

大理寺

大理寺主要負責南面漢人刑獄審理,它是遼參考唐朝制度而設定的司法事務機構。《遼史》中并沒有明确提到關于遼代大理寺機構正式設定的時間。《營衛志中》記載,契丹皇帝四時巡守時的南面官系統随行機構時有“禦史台、大理寺選擇一人扈從”,印證了大理寺的存在以及這個機構中設有能夠随行“巡守”的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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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條記載,大理寺就應當與中書省、禦史台等南面官随行機構同時存在。與禦史台不同的是,大理寺關涉的特殊業務,漢官在大理寺中占有絕對性的位置,這些官員的文化水準都較高,許多人都是進士出身,“以漢制待漢人”的特點在大理寺表現的尤為顯著。

翰林院

翰林院基本參照唐制而設,是遼南面官系統的重要機構之一,“掌天子文翰之事”,為皇帝掌管重要的文書事務,随從皇帝出巡或出征,在某些重大的禮儀事務或活動中擔當比較重要的角色。但其官制的設定,在唐制基礎上又帶有遼政權的民族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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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制诰、翰林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等與唐大體相似,在翰林學士承旨之上又設有“南面林牙”、“翰林都林牙”,“林牙”為契丹官名,北面官系統中設有大林牙院,其最高長官是“北面都林牙”,南面翰林院中出現“都林牙”“林牙”之官顯然是受契丹本族北面官系統官制的影響,且擔任這兩個官職的多為契丹貴族,而翰林學土承旨以下的職官則多為漢人。這至少反映出契丹族在這個機構中所處的主導地位,從某種意義上也說明對文翰事務的重視。

遼代南面官系統,因有的建立時間較晚,有的本身就是為實作特殊功能而設定,是以資料缺漏的情況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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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而觀之,南面官的事權較北面官為小,但仍是相對于北面官系統而存在的完整體系。南面官系統各部門的職權,盡管某些部門在遼代一直受到重視,在一定曆史時期也具備左右政局的威力,但與二宰相府、二大王院,與北面官的樞密院根本無法相提并論。在這樣以契丹族為統治民族的政權格局中,北面官系統乃是大權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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