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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規遺囑可以錄音錄像,法院判例告訴你注意事項

作者:光明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1年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區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涉錄音錄像遺囑繼承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是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個子女,一個女兒、兩個兒子。妻子已亡故,丈夫又因罹患癌症于2019年過世。丈夫住院治病期間,在兩兄弟等人的見證下,由案外人錄像,表示過世後将其名下的房産留給女兒。

丈夫去世後,小兒子對遺囑有意見,未配合女兒辦理該房産的過戶手續。小兒子于起訴前因病死亡。根據法律規定,小兒子應當繼承的遺産轉由他的繼承人即妻子和子女繼承。

2020年9月15日,女兒将大兒子及小兒子的妻子和子女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父親的遺囑由自己繼承父親名下的房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兒子表示放棄繼承訴争房産。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錄像中見證人未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錄像中記錄有被繼承人及在場人的肖像,且雙方對錄制的時間、在場人員以及錄制人沒有異議。綜合具體情況,該錄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關于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錄音錄像遺囑。但訴争房産中有其妻子的份額,故依照法律規定,遺囑中處分屬于其妻子份額的部分無效,因其妻子未立遺囑該部分遺産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訂立錄像遺囑應該注意什麼?

第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須具備相應的見證能力,并且與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符合要求的見證人要到場見證,參加錄音錄像遺囑制作的全過程。

第二,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和肖像。在錄音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用口述的方式記錄其姓名,表明遺囑人與見證人的身份,并展現見證人在場見證。在錄像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展示其肖像,在記錄肖像的同時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這樣可以通過視訊畫面得知遺囑人與見證人的身份、遺囑人立遺囑與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過程。

第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由于錄音錄像遺囑容易被僞造或者篡改,而遺囑的設立時間是判斷遺囑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是以,錄音錄像遺囑也應當展現遺囑的設立時間。在以錄音錄像的形式訂立遺囑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的過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遺囑設立的時間。

第四,錄像畫面聲音要清晰。錄制視訊時,畫面要連續,選擇光線充足的地方,保證拍攝的畫面清晰,能看清楚遺囑人及兩位見證人的容貌,如果視訊模糊不清,遺囑将無效。還要注意畫面的構圖比例,必須将遺囑人的整張臉都拍攝到畫面中。在拍攝過程中,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聲音要清晰洪亮,能夠聽得清楚。

第五,視訊完整儲存,不要編輯加工。注意儲存原始視訊及手機、錄影機等視訊錄制載體,因為視訊容易被技術篡改,複制的錄像往往不能作為證據被法院采納。如有條件,建議采用專業的錄像裝置進行錄制。不要對錄制的視訊進行後期加工剪輯,錄像遺囑如果存在被剪接、剪輯或者僞造、内容被篡改等情況,會被認定無效。

第五,遺囑人要明确配置設定财産。最好是拟好财産配置設定方案,對自己财産的基本情況做一個盤點。遺囑人個人有多少财産,這些财産分給誰,在視訊中都要明确具體的說清楚,不能有歧義,否則日後發生糾紛即使到了法庭上也會有争議。

2021年以前訂立錄像遺囑,可以适用《《民法典》》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三條明确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也就是說,即使在《民法典》生效前以錄像形式設立的遺囑,隻要不存在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情況,均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規定。

來源:津南法院等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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