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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二审宣判,法院驳回老人亲属上诉请求

作者:奇闻趣史

近日,上海二中院就88岁独居老人马某生前与水果摊主刘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二审宣判,法院驳回老人亲属上诉请求

遗赠扶养协议是大陆《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旨在为孤寡老人提供生活保障,体现对老年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根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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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马某在生前与刘某签订协议,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与刘某,约定由刘某负责其生养死葬。马某去世后,其亲属提出马某患有老年痴呆,对协议效力存疑,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签约时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受限,签约行为未超出其理解范围,且未构成不利影响,故协议应为有效。同时,刘某已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故驳回马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二审宣判,法院驳回老人亲属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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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理由合法合理,值得赞同。首先,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应建立在老人意愿自由表达、没有欺诈胁迫的基础上。在老人生前签约且协议内容未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应推定老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其次,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在于扶养义务的履行。只要扶养人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老人取得扶养服务的利益,协议就应当有效,不因老人亲属反对而无效。最后,在理解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尊重老人的选择,从老人生前的主观愿望出发,而非简单套用法定继承的思维模式。

总之,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民法典》的创新制度,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化社会的赡养服务,为孤寡老人提供物质保障和精神慰藉。同时,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坚持老人本位原则,最大程度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纠纷案件,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协议的效力规则,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依法公正裁判,让法律的温情惠及天下白发苍苍的老人。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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