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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300萬房産贈水果攤主二審宣判,法院駁回老人親屬上訴請求

作者:奇聞趣史

近日,上海二中院就88歲獨居老人馬某生前與水果攤主劉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定》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協定有效。該案件引發了社會各界對遺贈扶養協定法律效力的廣泛關注和讨論。

老人300萬房産贈水果攤主二審宣判,法院駁回老人親屬上訴請求

遺贈扶養協定是大陸《民法典》确立的一項新制度,旨在為孤寡老人提供生活保障,展現對老年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根據規定,遺贈扶養協定優先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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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馬某在生前與劉某簽訂協定,将價值300萬元的房産贈與劉某,約定由劉某負責其生養死葬。馬某去世後,其親屬提出馬某患有老年癡呆,對協定效力存疑,并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某簽約時精神狀态和認知能力受限,簽約行為未超出其了解範圍,且未構成不利影響,故協定應為有效。同時,劉某已履行協定約定的扶養義務,故駁回馬某親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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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決理由合法合理,值得贊同。首先,遺贈扶養協定的簽訂應建立在老人意願自由表達、沒有欺詐脅迫的基礎上。在老人生前簽約且協定内容未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應推定老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其次,遺贈扶養協定的核心在于扶養義務的履行。隻要扶養人盡到協定約定的義務,老人取得扶養服務的利益,協定就應當有效,不因老人親屬反對而無效。最後,在了解遺贈扶養協定時,應尊重老人的選擇,從老人生前的主觀願望出發,而非簡單套用法定繼承的思維模式。

總之,遺贈扶養協定作為《民法典》的創新制度,有利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化社會的贍養服務,為孤寡老人提供物質保障和精神慰藉。同時,協定的簽訂和履行應堅持老人本位原則,最大程度尊重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對涉及遺贈扶養協定的糾紛案件,司法機關應準确把握協定的效力規則,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依法公正裁判,讓法律的溫情惠及天下白發蒼蒼的老人。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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