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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作者:厦门税务

问题一:纳税人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被赡养人可以为岳父岳母或公婆吗?

  答:不可以。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岳母及公婆不属于以上列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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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父母双方均满60岁时才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是的。只要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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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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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扣除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不论其余兄弟姐妹是否填报扣除,每人分摊扣除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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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纳税人为双胞胎的,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吗?

  答:不可以。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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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兄弟姐妹都已去世,仍只能按照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1500元吗?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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