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张父亲刚刚过世,生前老人家曾说过想捐献器官,但是没有写下书面的材料。家人能替父亲做这样的决定吗?
——诉帮律师张莹:需要家人共同的书面决定才可以决定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体器官捐献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在另一个层面上,也是一种生命的延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器官的捐献者,也可能是受益者。大张父亲生前曾说过在死后有捐献器官的愿望,根据大陆民法典对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规定,老人过世后,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以书面形式决定捐献,以满足老人的遗愿。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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