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遗产处理十七)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遗产处理十七)

  本条是关于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继承法》第33条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亦分为两款表述,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将该规则中的“继承遗产”变更为“继承人所得遗产”,更加明确了继承人的限定继承以实际所得的遗产为限,超出实际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法定清偿义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民法典》编纂中将“偿还”这一表述变为“清偿”,与“税款”“债务”等义务更加契合。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遗产处理十七)

本条是关于限定继承和放弃继承的规定。

限定继承也称限定承认,是指继承人附加限制条件地接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的意思表示。一般的限定条件是以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采取限定承认,则意味着继承人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有以其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部分不负责清偿,故以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为原则。

限定继承具有以下效力。

(1)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取得继承既得权,有权请求分割遗产。

(2)继承人责任的限制。继承人仅以继承所得的积极财产为限,对全部遗产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就遗产负有限责任。

(3)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与遗产分离,这两种财产各自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据此,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权放弃也称继承权拒绝、继承权抛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之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由表达其意志、行使继承权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放弃继承权的要件包括:(1)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2)原则上由继承人本人放弃;(3)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条件;(4)不得部分放弃。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表达意思的方式,须以明示方式为之。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和所欠税款,不承担清偿责任,被继承人或者税务部门不得强制其承担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

四 案例

吴某某诉米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情:2015年11月18日,吴某某与米某某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9月,米某某患癌症,治疗期间米某某与吴某某口头约定,由吴某某照顾米某某,米某某给付吴某某10万元。2018年3月18日,米某某将26号、17号房屋过户给米甲。2018年7月8日,米某某死亡。吴某某以米甲继承了米某某的财产为由,起诉要求米甲支付米某某未付的金额。法院认为:吴某某与米某某同居,二人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双方的约定在二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米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米甲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米某某所欠下的债务。法院遂判决米甲应将米某某承诺支付却未付清的金额支付给吴某某。

五 解 析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遗产处理十七)

本案中,吴某某与米某某系同居关系,两人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米某某生病期间,吴某某与米某某之间因约定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米某某死亡后,吴某某所享有的10万元债权中米某某未曾支付的部分便属于米某某的债务。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对限定继承的规定,该债务应直接以米某某的遗产进行清偿,清偿完该债务后遗产的剩余部分才能由米某某的继承人继承。按限定继承原则,该债务的清偿仅以米某某的遗产为限。如果米某某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米某某的继承人无义务以其自有财产对此债务进行清偿。本案中吴某某主张由米甲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米某某未偿清的债务,此请求自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