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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产处理十八)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产处理十八)

  本条是关于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本条规定简单、明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此条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产处理十八)

本条是关于执行遗赠不得对抗清偿遗产债务的规定。

受遗赠权不是债权,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其债权人的债权的请求权优于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受遗赠人不能与税务部门和遗赠人的债权人平等地分配遗产,故遗赠执行人不能先以遗产用于执行遗赠。遗赠执行人应在清偿完遗赠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才能以遗产剩余的部分执行遗赠。清偿遗赠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没有剩余遗产的,遗赠不能执行,受遗赠人的权利消灭,遗赠执行人没有执行遗赠的义务。

四 案 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产处理十八)

潘甲诉董某某及第三人段某某、村民委员会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情:潘乙系潘甲的次子。自2015年7月起,潘乙与董某某同居生活。2016年10月13日,潘乙书写“郑重声明”一份,将其全部家产遗留给董某某,并签名。2017年8月8日,董某某与其前夫邓某登记离婚后,与潘乙继续同居生活。2017年10月9日,潘乙驾车时与他人相撞而死亡,留下房屋、存款等遗产。潘乙生前因建房曾于2015年1月、6月分两次向村委会借款,且均未归还。2016年5月,潘乙在段某某处购买水泵件,欠货款未付。潘乙死亡后,董某某一直居住在潘乙遗留的房屋内。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潘乙全部遗产。一审法院认为:“郑重声明”实为有效遗嘱,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某合法。考虑到潘甲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生活确有困难,故其可适当分得遗产。潘乙生前所欠而未偿还的债务,应从其遗产中予以优先偿还。遂据此判决。潘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潘甲因病去世。潘甲生前曾以代书遗嘱指定了其遗产的继承人与受赠人。二审法院认为,因潘甲留有遗嘱,依转继承之规定,其从潘乙处应得的遗产转归其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与受赠人所有;其他事项维持一审判决。

五 解 析

本案中潘乙所写的“郑重声明”虽无遗嘱名称,实为自书遗嘱。潘乙去世后,对其遗产自应按该自书遗嘱办理。然而,在该遗嘱生效时,潘甲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其有权依法从潘乙的遗产中得到适当的必留份。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关于执行遗赠不得对抗清偿遗产债务的规定,本案执行遗赠时,法院应先确定给潘甲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的遗产还需先用于清偿遗嘱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先清偿村委会主张的遗嘱人生前向其所借的现款、段某某主张的遗嘱人所欠的货款,最后剩余的遗产才能由董某某作为遗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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